tft每日頭條

 > 生活

 > 工程總造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費嗎

工程總造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費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11:13:47

安全文明施工費、規費等措施項目費是否可以下浮

耒陽市康鴻盛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與林某某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1]

工程總造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費嗎(安全文明施工費)1

案件基本事實

2009年6月27日,康鴻盛公司與閩安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康鴻盛公司将耒陽市東方明珠商貿城8#、9#、14#、17#、18#樓土建、裝修、水電、弱電、消防及附屬工程等發包給閩安公司承建,工程預結算套用2006年湖南省工料計價法,施工期價格指數按實預結算。該合同未進行招投标。2009年7月29日,閩安公司與林某某簽訂《内部承包合同》,約定閩安公司将9#樓工程發包給林某某承建,包括土建、裝修、水電、弱電、消防安裝(如消防另外發包,林某某收取配合費1%)。

對于工程價款造價,《内部承包合同》第19條第1款約定:按2006年湖南省工料單價法計價,人工、材料、機械按合同施工期耒陽信息價調整,無耒陽信息價則套衡陽市信息價;林某某采購的材料應是信息價注明的廠家,否則應經甲方簽證(人工費按合同工期内分年度的湖南省建設廳發布的最低工資單價記取);重金屬、裝修材料價格經閩安公司詢價後另定;企業管理費、利潤按定額70%訖取;林某某給予閩安公司稅前造價優惠12.6%。

同日,康鴻盛公司與林某某簽訂《協議書》,約定康鴻盛公司以閩安公司康鴻花園項目部的名義履行閩安公司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的全部權利義務,林某某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義務,認可并服從康鴻盛公司派駐工地代表的指定和簽證,并同意康鴻盛公司收取工程總造價0.6%的代理管理費。之後,因工期延誤及工程進度款支付等問題發生争議。

▶争議焦點

規費和安全文明施工費是否應下浮的問題。

▶實際施工人林某某觀點

規費和安全文明費按照約定比例進行下浮,違背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有關規費、安全文明施工費納入國家強制性标準管理範圍,其費用标準不予競争的規定,也與《建設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的約定不符。根據《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的相關規定,規費、安全文明費屬國家強制性标準管理範圍,且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第191條規定文明措施費按規定計取,因此,安全文明費按照約定比例下浮錯誤。

工程總造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費嗎(安全文明施工費)2

發包人康鴻盛公司觀點

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稅前造價優惠12.6%,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對工程造價的結算可以參照該約定進行。因為規費和安全文明費屬于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故該部分費用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下浮12.6%,并無不妥。《建設工程工程合同清單計價規範》主要系用來規費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并非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替代雙方當事人對自身權利處分達成的合意。

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觀點

根據《内部承包合同》的約定,規費、安全文明費按比例下浮。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觀點

雙方在合同中明确約定稅前造價優惠12.6%,該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對工程造價的結算可以參照該約定進行。因為規費和安全文明費屬于工程造價的組成部分,故該部分費用應當參照合同約定下浮12.6%并無不妥。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主要系用來規範建設工程發承包及實施階段的計價活動,并非法律法規的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亦不能替代雙方當事人對自身權利處分達成的合意,因此,林某某以上述規定為由,認為涉案合同中的規費和安全文明費不應按約定比例下浮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觀點

再審申請人主張依據相關強制性規定,規費和安全文明施工費不應下浮。經審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就涉及本案工程結算的定額規定等進行調查,并根據該站的口頭答複制作了備忘錄,備忘錄記載管理費、利潤分開算可優惠,國家稅收、規費、安全文明費予強制性收費不優惠。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3.1.6條規定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争性費用。由此可見,規費、安全文明費等應依法繳納,且不能減免。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合同》第19條關于工程價款的約定,規費、安全文明費等已列入了工程價款,第19.1條約定林某某給康鴻盛公司9#樓稅前造價優惠12.6%,該優惠應視為對全部工程價款的優惠,既然工程價款中已包括了規費、安全文明費,該費用就應當按約定比例下浮。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工程價款下浮,并不必然導緻向國家繳納相關費用的減少。且在一審審理過程中,一審法院委托鑒定機構對工程造價進行了鑒定,鑒定結論經過質證、認證,作為定案依據,現再審申請人并未提供證據推翻鑒定結論。因此,原判決在合同約定框架下,判令規費、安全文明費下浮不當。

工程總造價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費嗎(安全文明施工費)3

評析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第3.1.5條規定: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争性費用。第3.1.6條規定:規費和稅金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争性費用。雖然上述兩條規定安全文施工費、規費、稅金屬于不可競争費用,不得将該項費用參與市場競争,但《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并非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并且規費、安全文明費等的下浮,并不必然導緻向國家繳納相關費用的減少。因此,應尊重承發包雙方的約定,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效力性規定的情況下應當按約定執行。

▶風險提示

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款下浮,是指直接費、間接費、利潤、稅金整體下浮,雖然《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規定安全文明施工費、稅金等不得作為競争性費用,但下浮并不導緻國家稅金減少。承包人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當明确下浮的是工程款組成部分中哪些費用,顯然施工合同的評審不僅是法務人員的事情,還需要造價人員、工程人員的參與。施工合同并非單純的法律條款,還有許多法務人員不能解決的問題。

▶法條鍊接

《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

3.1.5措施項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必須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争性費用。


[1]參見景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560号民事裁定書。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生活资讯推荐

热门生活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