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江新材料上市消息?來源:中國經濟網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号)顯示,2019年12月下旬,上海紫江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江企業”,600210.SH)總經理郭某、财務總監秦某餘、董事會秘書高某和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江新材料”)高級管理人員賀某忠等人曾讨論紫江新材料分拆上市事宜,并安排高某就該事宜咨詢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等中介機構意見,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紫江新材料上市消息?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北京8月10日訊 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1号)顯示,2019年12月下旬,上海紫江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江企業”,600210.SH)總經理郭某、财務總監秦某餘、董事會秘書高某和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江新材料”)高級管理人員賀某忠等人曾讨論紫江新材料分拆上市事宜,并安排高某就該事宜咨詢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等中介機構意見。
2020年2月17日,紫江企業證券事務代表甘某晶以電子郵件方式和紙質文件傳簽的方式向紫江企業全體董事發出召開第七屆董事會第十五次會議的通知;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全體監事發出召開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的通知。
2020年2月20日,紫江企業通過通訊方式分别召開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審議了分拆子公司紫江新材料到科創闆上市的事項。2020年2月21日,紫江企業公告了上述董事會及監事會決議、分拆上市的預案等。
紫江企業拟分拆子公司紫江新材料至科創闆上市事項構成《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境内上市試點若幹規定》(證監會公告〔2019〕27号)所規定的應當進行信息披露的情形,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十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該信息在公開前屬于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于2020年1月2日,公開于2020年2月21日。
2020年2月17日9點35分,甘某晶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全體監事發出召開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的通知;11點38分,紫江企業時任監事陳虎向甘某晶發送微信稱“能否不要發壓縮文件 謝謝”“我手機無法打開”,甘某晶随即将相關會議文件的word版本通過微信再次發送給陳虎,陳虎微信回複“收到謝謝!”。陳虎作為紫江企業監事,是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11點38分。
陳虎與吳榮光關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微信聯絡。陳虎、吳榮光曾同在上海紫江(集團)有限公司任職,屬于老同事、朋友關系,二人主要通過微信方式聯絡。2020年2月17日12點31分,陳虎與吳榮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8分52秒;2020年2月17日13點15分,陳虎與吳榮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1分10秒。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0年2月17日、18日、19日,陳虎分别向“吳榮光”證券賬戶對應的中國銀行三方存管賬戶轉賬85萬元、25萬元、50萬元,三筆資金合計160萬元,到賬後即被吳榮光轉入其證券資金賬戶。吳榮光将陳虎提供的上述三筆資金轉入證券資金賬戶後即買入“紫江企業”,2020年2月17日、18日、19日合計買入43.97萬股,成交金額159.83萬元。2月25日“吳榮光”證券賬戶賣出全部“紫江企業”61.10萬股、賣出成交金額304.28萬元,其中包含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買入的上述43.97萬股,該部分股票對應的獲利為58.79萬元(扣除稅費後)。
2020年3月2日至3月3日,吳榮光将“吳榮光”證券賬戶内的215.78萬元轉出至其招商銀行三方存管賬戶,并将其中的160萬元直接轉給陳虎,55.78萬元通過其父親吳某歐的招商銀行賬戶轉給陳虎。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吳榮光除與陳虎共同利用“吳榮光”證券賬戶内幕交易“紫江企業”股票以外,還賣出其他股票籌集資金交易“紫江企業”股票。2020年2月17日至2月20日,“吳榮光”證券賬戶共賣出“平安銀行”7000股,賣出成交金額10.65萬元,賣出“樂凱新材”3.43萬股,賣出成交金額51.99萬元,賣出上述股票後即買入“紫江企業”,2月17日至2月20日合計買入“紫江企業”17.13萬股,成交金額62.73萬元。2月25日“吳榮光”證券賬戶賣出全部“紫江企業”61.10萬股、賣出成交金額304.28萬元,其中包含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買入的上述17.13萬股,該部分股票對應的獲利為22.44萬元(扣除稅費後)。
綜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吳榮光與内幕信息知情人陳虎存在微信聯絡,且内幕信息知情人陳虎提供資金,吳榮光操作“吳榮光”證券賬戶,二人交易“紫江企業”股票的行為明顯異常,交易活動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二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天津證監局拟決定:一、對陳虎、吳榮光共同内幕交易行為,沒收陳虎、吳榮光違法所得58.79萬元,對陳虎處以158.74萬元罰款,對吳榮光處以17.64萬元罰款;二、對吳榮光内幕交易行為,沒收吳榮光違法所得22.44萬元,并處以22.44萬元罰款。
據天眼查APP顯示,上海紫江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上海紫江(集團)有限公司投資控股的新型材料包裝企業。1999年成功發行股票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紫江企業為紫江新材料第一大股東,持股63%。
當事人陳虎2017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23日擔任紫江企業監事。
2020年2月21日,紫江企業發布關于分拆所屬子公司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科創闆上市的預案。紫江企業拟将其控股子公司紫江新材料分拆至上交所科創闆上市,同時将啟動紫江新材料戰略投資者引進工作。本次分拆完成後,紫江企業股權結構不會發生變化,且仍将維持對紫江新材料的控制權。
《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将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并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态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财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财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适用其規定。
内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内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并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内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1〕1号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陳虎,男,1974年7月出生,時任上海紫江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江企業”)監事,身份證住址:上海市長甯區。
吳榮光,男,1973年6月出生,身份證住址:上海市闵行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陳虎、吳榮光内幕交易“紫江企業”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兩次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兩次提交了書面陳述、申辯意見,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陳虎、吳榮光違法行為相關事實如下: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與公開
2019年12月下旬,紫江企業總經理郭某、财務總監秦某餘、董事會秘書高某和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江新材料”)高級管理人員賀某忠等人曾讨論紫江新材料分拆上市事宜,并安排高某就該事宜咨詢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證券”)等中介機構意見。
2020年1月2日,安信證券到紫江企業送達《關于上海紫江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建議書》。
2020年2月12日,安信證券将分拆上市預案電子版發送給高某。
2020年2月14日,紫江企業投資者關系部向董事長沈某提交申請文件,建議召開董事會讨論分拆上市相關事宜。
2020年2月20日,紫江企業通過通訊方式分别召開董事會會議和監事會會議,審議了分拆子公司紫江新材料到科創闆上市的事項。
2020年2月21日,紫江企業公告了上述董事會及監事會決議、分拆上市的預案等。
二、陳虎知悉内幕信息
三、“吳榮光”證券賬戶由吳榮光本人控制
“吳榮光”證券賬戶于2007年2月27日在中國銀河證券上海漕寶路營業部開立,由吳榮光本人控制并操作。2020年2月17日至2月25日,吳榮光使用其本人手機操作“吳榮光”證券賬戶買賣“紫江企業”股票,下單手機号碼為136×××818。
四、陳虎與吳榮光關系密切且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微信聯絡
陳虎、吳榮光曾同在上海紫江(集團)有限公司任職,屬于老同事、朋友關系,二人主要通過微信方式聯絡。2020年2月17日12點31分,陳虎與吳榮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8分52秒;2020年2月17日13點15分,陳虎與吳榮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1分10秒。
五、陳虎、吳榮光共同内幕交易“紫江企業”股票
(一)陳虎提供資金1,600,000元。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20年2月17日、18日、19日,陳虎分别向“吳榮光”證券賬戶對應的中國銀行三方存管賬戶轉賬850,000元、250,000元、500,000元,三筆資金合計1,600,000元,到賬後即被吳榮光轉入其證券資金賬戶。
(二)吳榮光操作“吳榮光”證券賬戶交易“紫江企業”股票。
吳榮光将陳虎提供的上述三筆資金轉入證券資金賬戶後即買入“紫江企業”,2020年2月17日、18日、19日合計買入439,700股,成交金額1,598,348元。2月25日“吳榮光”證券賬戶賣出全部“紫江企業”611,000股、賣出成交金額3,042,780元,其中包含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買入的上述439,700股,該部分股票對應的獲利為587,918.24元(扣除稅費後)。
2020年3月2日至3月3日,吳榮光将“吳榮光”證券賬戶内的2,157,800元轉出至其招商銀行三方存管賬戶,并将其中的1,600,000元直接轉給陳虎,557,785元通過其父親吳某歐的招商銀行賬戶轉給陳虎。
(三)“吳榮光”證券賬戶上述交易“紫江企業”股票明顯異常,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一是陳虎、吳榮光聯絡接觸時間、資金變化時間、交易時間與内幕信息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緻。2020年2月17日11點38分陳虎已知悉本案内幕信息,12點31分、13點15分陳虎與吳榮光微信語音通話,2月17日、18日、19日陳虎将3筆資金合計1,600,000元轉給吳榮光,到賬後即被吳榮光用于買入“紫江企業”股票。2月25日9點25分陳虎與吳榮光微信語音通話,9點35分“吳榮光”證券賬戶賣出全部“紫江企業”股票。3月2日10點24分至10點40分,陳虎與吳榮光多次微信聯絡,其後3月2日至3月3日吳榮光将1,600,000元及557,785元直接或間接轉給陳虎。二是買入“紫江企業”股票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吳榮光”證券賬戶轉入1,600,000元,單項買入“紫江企業”股票,交易金額與内幕信息敏感期前相比明顯放大。
綜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内幕信息知情人陳虎提供資金,吳榮光操作“吳榮光”證券賬戶,二人共同交易“紫江企業”股票的行為明顯異常,交易活動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二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六、吳榮光内幕交易“紫江企業”股票
(一)吳榮光賣出“吳榮光”證券賬戶内其他股票交易“紫江企業”股票。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吳榮光除與陳虎共同利用“吳榮光”證券賬戶内幕交易“紫江企業”股票以外,還賣出其他股票籌集資金交易“紫江企業”股票。2020年2月17日至2月20日,“吳榮光”證券賬戶共賣出“平安銀行”7,000股,賣出成交金額106,540元,賣出“樂凱新材”34,300股,賣出成交金額519,905.5元,賣出上述股票後即買入“紫江企業”,2月17日至2月20日合計買入“紫江企業”171,300股,成交金額627,331元。2月25日“吳榮光”證券賬戶賣出全部“紫江企業”611,000股、賣出成交金額3,042,780元,其中包含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買入的上述171,300股,該部分股票對應的獲利為224,401.39元(扣除稅費後)。
(二)“吳榮光”證券賬戶上述交易“紫江企業”股票明顯異常,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一是陳虎、吳榮光聯絡接觸時間、資金變化時間、交易時間與内幕信息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緻。2020年2月17日12點31分、13點15分内幕信息知情人陳虎與吳榮光微信語音通話,其後2月17日至2月20日“吳榮光”證券賬戶連續賣出“平安銀行”“樂凱新材”,賣出後即買入“紫江企業”。2月25日9點25分陳虎與吳榮光微信語音通話,9點35分“吳榮光”證券賬戶賣出全部“紫江企業”股票。二是買入“紫江企業”股票明顯與平時交易習慣不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吳榮光”證券賬戶存在連續賣出其他股票籌集資金,單項買入“紫江企業”股票,交易金額與内幕信息敏感期前相比明顯放大。
綜上,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吳榮光與内幕信息知情人陳虎存在微信聯絡,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交易活動與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吳榮光不能作出合理說明。
上述事實,有紫江企業相關會議材料及公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及微信聊天記錄、相關證券賬戶資料及交易流水、相關銀行賬戶資料及轉賬記錄、上海證券交易所計算數據等證據證明。
我局認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陳虎、吳榮光共同交易及吳榮光交易“紫江企業”股票的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内幕交易行為。
當事人陳虎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是認定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時間為不晚于2020年2月17日上午11點38分不準确,其知悉時間應為不晚于2020年2月18日0點0分;二是結合微信記錄上下文,其與吳榮光的聯系是正常合理可解釋的,不存在異常,不能據此推定兩人聯絡與“吳榮光”證券賬戶相關交易行為高度吻合;三是其與吳榮光大額資金劃轉是正常的資金借貸,吳榮光還款中除去本金和借貸收益後的超額收益是上海昭恒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昭恒科技”)67%股權轉讓的對價,不能據此認定其參與了“吳榮光”證券賬戶的投資決策;四是違法所得計算标準和方式不明晰,處罰數額不準确且過重,請考慮當事人配合調查情況采取相适應的行政處罰力度。綜上,請求免除或減輕、從輕處罰。
當事人吳榮光在其申辯材料中提出,一是其基于本人工作、專業經驗以及公開市場信息推斷出紫江新材料分拆上市存在可能性和可行性;二是“吳榮光”證券賬戶交易“紫江企業”股票行為并不異常,符合其日常投資經驗和交易邏輯,與内幕信息并非高度吻合,且當時其融資融券賬戶持有股票市值約1300萬,存在800多萬元淨金額,其交易“紫江企業”股票資金占其本人可投資金額的比例較小;三是其與陳虎大額資金劃轉是正常的資金借貸,2020年2月17日13點二人微信語音内容為提醒陳虎在年前同意借款的轉賬請求,其除歸還160萬元借款外,同時将相關投資盈利一并轉賬給陳虎,純粹是為感謝陳虎多年來對其本人的幫助,後陳虎也因此将昭恒科技67%的股權無償轉讓給了自己;四是違法所得計算标準不準确且處罰過重。綜上,請求免除或減輕、從輕處罰。
經複核,我局認為:
第一,關于陳虎知悉内幕信息時間。陳虎辯稱認定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時間不準确,其知悉時間應為不晚于2020年2月18日0點0分。證據顯示,2020年2月17日9點35分,紫江企業證券事務代表甘某晶以電子郵件方式向包括陳虎在内的全體監事發出召開第七屆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的通知,該電子郵件正文内容已明确列示會議主題為紫江企業拟分拆子公司紫江新材料至科創闆上市事項,并将會議材料作為郵件附件(壓縮文件格式)同步發出。11點38分,陳虎向甘某晶發送微信稱“能否不要發壓縮文件 謝謝”“我手機無法打開”。綜上,2020年2月17日11點38分前陳虎已查閱上述電子郵件,故認定陳虎知悉内幕信息的時間無誤。
第二,關于陳虎、吳榮光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的微信聯絡。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陳虎、吳榮光于2020年2月17日12點31分微信語音通話8分52秒,于同日13點15分微信語音通話1分10秒。2名當事人申辯稱其聯絡是正常合理可解釋的,但2名當事人均未提供兩次微信語音通話内容相關證據以證明其申辯解釋。
第三,關于“吳榮光”證券賬戶交易行為的異常性。2名當事人申辯稱其大額資金劃轉是正常資金借貸、吳榮光間接轉給陳虎的557,785元與陳虎向吳榮光轉讓昭恒科技67%股權有關等意見無證據支持;吳榮光申辯稱其基于經驗分析及市場信息推斷出紫江新材料分拆上市的可能性、相關交易行為符合其投資經驗、交易邏輯及價值投資風格等意見,無法合理解釋2名當事人聯絡接觸時間、資金變化時間、交易時間與内幕信息變化、公開時間基本一緻的事實;吳榮光申辯其交易“紫江企業”股票資金占“吳榮光”證券賬戶和其融資融券賬戶持有全部股票市值比例較小的意見,無法解釋“吳榮光”證券賬戶買入“紫江企業”股票明顯與該賬戶平時交易習慣不同的事實。綜上,當事人相關申辯意見不足以解釋“吳榮光”證券賬戶交易行為的明顯異常,且未能提供排除其利用内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證據。
第四,關于違法所得計算及量罰。本案内幕交易違法所得的計算采用統一的執法标準和一貫的計算方法,經複核,違法所得計算結果準确無誤。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已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及當事人的配合情況,符合過罰相當原則。
綜上,我局對陳虎、吳榮光的申辯意見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拟決定:
一、對陳虎、吳榮光共同内幕交易行為,沒收陳虎、吳榮光違法所得587,918.24元,對陳虎處以1,587,379.25元罰款,對吳榮光處以176,375.47元罰款;
二、對吳榮光内幕交易行為,沒收吳榮光違法所得224,401.39元,并處以224,401.39元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罰沒款彙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并将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委員會辦公室及我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内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内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天津證監局
202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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