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注意到新的《施工腳手架通用規範》實施的同時廢止了不少相關強制性條文,看似放寬了限制實則加強了統一的管理,将之前各種類型的腳手架(如扣件、碗扣、竹木、工具式等)一并納入管理範圍。新規範重點突出了搭設前和拆除前的專項施工方案的編制和交底,并對專項施工方案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規定。
下面将即将推行的《施工腳手架通用規範》和相關廢止條文列出如下,方便夥伴們學習了解。[比心]
一、即将推行的《施工腳手架通用規範》
二、部分廢止的強制條款
◆1、廢止《建築施工腳手架安全技術統一标準》GB 51210-2016第8.3.9、9.0.5、9.0.8、11.2.1、11.2.2條。
◆2、廢止《建築施工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 130-2011第3.4.3、6.2.3、6.3.3、6.3.5、6.4.4、6.6.3、6.6.5、7.4.2、7.4.5、8.1.4、9.0.1、9.0.4、9.0.5、9.0.7、9.0.13、9.0.14條。
3.4.3 可調托撐抗壓 承載力 設計值于 不應小于 40 kN, 于 支托闆厚不應小于 5 mm。
6.2.3 主節點處必須設置一根橫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嚴禁拆除。
6.3.3 腳手架 立杆基礎不在同一高度上時, 必須将高處的縱向掃地杆向低處延長兩跨與立杆固定, 高低差不應大于 1m。 靠邊坡上方的立杆軸線到邊坡的距離不應小于 500mm ( 圖 6. 3. 3 )。
6.3.5 單排、 雙排與滿堂腳手架立杆接長 除頂層頂部外, 其餘各層各步接頭必須采用對接扣件連接。
6.4.4 開口型腳手架的兩端必須設置連牆件, 連牆件的垂直間距不應大于建築物的層高, 并且于不應大于4m。
6.6.3 高度在 24m及以上的雙排腳手架應在外側全立面連續設置剪刀撐; 高度在24m以下的單、 雙排腳手架, 必須在外側兩端、 轉角及中間間隔不超過 15m的立面上,各設置一道剪刀撐, 并應由底至頂連續設置 (圖 6. 6. 3)
6.6.5 開口型雙排腳手架的兩端均必須設置橫向斜撐 。
7.4.2 單、 雙排 腳手架拆除作業必須由上而下逐層進行, 嚴禁上下同時作業; 連牆件必須随腳手架逐層拆除, 嚴禁先将連牆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後再拆腳手架; 分段拆除高差 大于兩步時, 應增設連牆件加固。
7.4.5 卸料時各構配件嚴禁抛擲至地面;
8.1.4 扣件進入施工現場 應檢查産品合格證,并應進行抽樣複試, 技術性能 應符合現行國家标準 《鋼管腳手架扣件》1GB 15831的規定。 扣件在使用前應逐個挑選,有裂縫、變形、螺栓出現滑絲的嚴禁使用。
9.0.1 扣件式鋼管腳手架安裝與拆除人員必須是經考核合格的專業架子工。 架子工應持證上崗。
9.0.4 鋼管上嚴禁打孔。
9.0.5 作業層上的施工荷載應符合設計要求, 不得超載。 不得将 模闆支架、 纜風繩、 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固定在架體上; 嚴禁懸挂起重設備, 嚴禁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9.0.7 滿堂支撐架頂部的實際荷載不得超過設計規定。
9.0.13 在腳手架使用期間, 嚴禁拆除下列杆件: :
1 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杆, 縱、橫向掃地杆;
2 連牆件。
9.0.14 當在腳手架使用過程中開挖腳手架基礎下的設備基礎或管溝時,必須對腳手架采取加固措施。
◆3、廢止《建築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 166-2016第7.4.7、9.0.3、9.0.7、9.0.11條。
◆4、廢止《建築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範》JGJ 202-2010第4.4.2、4.4.5、4.4.10、4.5.1、4.5.3、5.2.11、5.4.7、5.4.10、5.4.13、5.5.8、6.3.1、6.3.4、6.5.1、6.5.7、6.5.10、6.5.11、7.0.1、7.0.3、8.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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