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郭青紅 彙業律師事務所 合夥人
2019年,我國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呈現出以下特點:一是各省市國資委着手起草、制定地方國企合規管理指引。例如,上海市國資委于2019年2月1日發布實施了《上海市國資委監管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其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也正在起草适用于本地國企的合規管理指引。二是各大央企開展各種形式的合規培訓、研讨、試點,對合規管理工作進行總體安排。例如,中石化集團啟動了西北油田建立合規管理體系試點,并于2019年8月20日發布實施了《中國石化誠信合規管理手冊》。三是不少地方國企,甚至江浙一帶的不少民企,已經啟動企業合規管理體系的調研和建設工作。
在開展企業合規管理體系建設的實踐過程中,不少企業也提出了以下疑問,供研究探讨。
一、關于有關标準和指引的适用
我國有關部委迄今發布的有關合規管理的标準、指南和指引包括:
上述國際标準、指南和指引對企業合規管理的對象、程序、内容等不盡相同。問題是,企業對如何選擇适用這些國家标準、指南和指引。我們的建議是:
1. 企業應根據本身所屬行業、經營地域、所有制性質等,确定本企業應當或者更适合遵守的标準、指南和指引。
2. 企業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參照适用其他合規管理标準、指南或指引中最适合本企業的不同規定,兼收并蓄,取長補短。
二、關于有關指引的作用
在實踐中,有些企業認為有關部委的指引過于原則和寬泛,不具有實操性,企業在建立合規管理體系過程中還是不知所措。
我們并不贊同這種觀點,并強調以下幾點,以供在具體運用這些指南和指引時作為參考:
1. 《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适用于我國中央企業和地方國企。《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适用于我國所有企業在境外的項目以及所投資公司的合規管理。
2. 作為指導性規章,這些指南和指引規定了企業合規管理的基本架構。但每個企業所屬行業、規模、架構、地域、曆史等各不相同,合規管理體系的具體内容及其實施,需要每個企業根據本身的特點量身定制。
3. 這些指南和指引強調企業建立合規管理體系,包括原則體系、組織體系、制度體系、合規風險管理體系、運行機制和保障機制的基本内容,構成完整的、相輔相成的、不可分割的整體,缺一不可。隻有将合規管理體系的每個構成要素落實到位和實施,才能發揮合規管理體系的合力。
4. 這些指南和指引強調合規管理部門的牽頭、組織、指導、支持和監督的管理職能,強調業務部門作為合規風險的第一道防線的合規管理主體及首要職責。合規管理必須下沉、前移到重要業務領域和高風險崗位,建立包括各部門合規管理員的合規管理團隊,由業務部門有效、充分地開展本部門的合規管理。
5. 這些指南和指引強調全員合規,建立全員合規責任制,明确管理人員和各崗位員工的合規責任并督促有效落實。
三、關于“小合規”與“大合規”
實務界将跨國企業集團的合規管理稱為“小合規”,或者将遵守政府部門的監管規定稱為“小合規”,而将我國央企、國企的全面合規管理稱為“大合規”。
确實,跨國企業集團每談合規,更多地側重于反不當行為(反腐敗、反洗錢、反欺詐、反串通、反脅迫)、反壟斷、利益沖突、内幕交易、信息保護、貿易管制、平等就業等領域。誠然,歐美跨國企業集團(尤其是上市公司)都已經建立并運行有效的财務内控體系,并在董事會、合規委員會、合規管理部門等建立有效的合規組織體系,而“小合規“隻是其合規管理重點領域(尤其是海外經營)。
我國有關合規管理的指南、指引在強調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的同時,也強調重點領域、重點環節和重要人員的合規管理。在實踐中,越來越多的企業逐步認識到重點領域合規管理的重要性,在建立合規管理體系的同時,開展了重點領域的專項合規管理。
四、關于一體化管理平台與協調聯動
1. 國資委在2015年12月8日《關于全面推進法治央企建設的意見》中,鼓勵企業探索建立法律、合規、風險、内控一體化管理平台。
法律、合規、風險、内控作為企業橫向職能管理部門,都具有規定範圍内的合規管理職責,處于企業風險的第二道防線。這些部門在風險管理、合規審查、項目開展、知識和信息共享、人員共享、相互提供專業支持等領域,具備建立一體化管理平台的基礎。
2.監察、審計更具獨立性。理論上,監察、審計必須獨立于其他部門,包括法律、合規、風險和内控。因此,國資委《中央企業合規管理指引(試行)》要求企業推動合規管理與法律風險防範、監察、審計、内控、風險管理等工作相統籌、相銜接,建立協調聯動機制,例如:信息分享、相互提供專業支持、建立聯系會議制度等。
五、關于境外投資經營合規管理
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重視境外投資經營的合規管理,或者說,境外投資經營合規管理已經成為很多企業(尤其是民企)開展合規管理的原動力。但是,不少企業希望國内的咨詢機構和律師事務所能夠直接幫助企業建立境外投資經營的合規管理體系,包括合規風險管理。
我們認為個中存在一定誤解。因為,企業境外投資經營,涉及境外國家和地區不同的法律、法規、規則、道德規範等。境内咨詢機構(尤其是律師事務所)由于缺乏對外國法律法律、法規、規則、道德規範的了解以及從業許可,不可能直接提供中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的合規管理服務。
以下兩個方面可供參考:
1. 實踐中,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合規管理包括三個層面。一是我國政府對境外投資經營的監管合規。二是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的項目管理合規(包括盡職調查、商業夥伴選擇、項目談判和簽約等)。三是境外本地投資經營的合規管理,具體适用我國發改委等七部委《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
2. 我國境内咨詢機構和律師事務所可以提供的合規管理服務包括:(1)我國政府對境外投資經營的監管合規。(2)指導、協助我國企業境外投資經營的項目管理合規,包括推薦境外律師并對其進行管理和監督。盡職調查、項目談判、文件制作等,應聘請境外當地專業律師提供服務。(3)指導、協助我國企業境外本地投資經營的管理合規,包括推薦境外律師并對其進行指導和監督。合規管理具體工作,應聘請境外當地專業律師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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