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前兩天有朋友問:“父母年事已高,農村家裡的戶主登記一直是父親,農村進行宅基地确權登記(或者房屋确權登記),可以更改戶主嗎?”
農村進行宅基地确權登記,可以更改戶主嗎?
遵照房地一體的原則,農村對宅基地進行确權登記,也就是對自建房與宅基地共有的土地進行确權登記,也就是“房不離地,地不離房,缺一不可”。所以農村進行宅基地确權登記,指的是對農村居民的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進行統一确權登記,宅基地所有權歸農民集體所有,這裡不做太多的贅述。
所以現如今農村房屋确權後,隻會發放《不動産權證》;而不是像過去農村那樣,把房子和宅基地分開進行确權登記,并發放《集體土地使用證》和《房産證》。要在農村宅基地進行确權登記的時候更改戶主,就指的是更改農村《不動産權證》上的戶主名稱。
答案是可以更改戶主,但需要滿足相關要求并且能夠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
那麼要更改戶主,需要滿足哪些條件,提供哪些相關的證明材料呢?
第一個條件:變更後的戶主要求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這個問題不僅涉及到農村家庭内部成員,也涉及到宅基地轉讓或流轉他人(非家庭成員)。說白了就是不論是一個家庭内部成員更改戶主,還是宅基地轉讓或流轉給他人(非家庭成員),變更戶的戶主都要求是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是說非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原則上不可以成為新的戶主。
當然城鎮子女繼承農村父母遺留的房屋和宅基地情況除外,可以依法更改戶主進行确權登記。
第二個條件:家庭成員内部更改戶主,出具全體家庭成員簽字的戶主推舉書。
雖然戶主隻能有一個,但是宅基地的使用權是全體家庭成員共有的,所以更改戶主,必須征得全體家庭成員同意,在全體家庭成員無異議的前提下,出具全體家庭成員簽字的戶主推舉書。
這是最普遍的一種戶主更改問題,一般因為農村父母年紀過大,不能作為一家之主管理宅基地和房屋日後的一些相關問題,所以對戶主進行更改,隻要全家人達成一緻,即可。
第三個條件:新戶主要具有民事行為能力。
民事行為能力指的是民事主體以自己獨立的行為去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能力,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所以說白了要更改新戶主,新戶主必須是可以對自我行為負責(非患有精神類疾病,能夠主觀意識控制自我行為),有完全民事權利,能夠承擔民事義務能力的成年人。
第四個條件:新戶主名下沒有确權登記的宅基地。
這一點是非常好理解的,就是說要把戶主進行更改,新戶主名下不能有确權登記的宅基地,因為如果戶主名下本身已經有确權登記的宅基地,就會出現“一戶多宅”的問題,也就是新戶主不符合一戶一宅的相關原則,自然是不被允許的。
比如:有的農村父母有兩個兒子,父母跟着其中一個兒子行使一塊宅基地的使用權;另一個兒子分戶後,單獨行使另一塊宅基地的使用權,滿足一戶一宅的原則。這時候如果農村父母要把戶主更改為分戶出去的那個兒子,自然是不可行的,因為分戶出去的那個兒子名下已經有一塊可行使使用權的宅基地,所以農村父母要更改戶主,隻能更改為自己跟随生活的兒子為新戶主,滿足一戶一宅原則。
說白了新戶主的名下不可以有宅基地,不滿足這個條件是不被允許的。
總結:隻有滿足以上四個條件,才能在宅基地确權登記的時候(或者農村宅基地确權登記後)對戶主進行更改,變更《不動産權證》上的法人名稱。不僅如此,要變更戶主,還要帶上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變更戶主的書面請求、家庭成員出具的戶主推舉書、原不動産權證等一系列相關材料及證書,去當地相關登記機構(國土局或者土管所)進行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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