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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誅文言文意思是什麼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4 23:23:07

見誅文言文意思是什麼?提 要 典籍中,“誅”的“懲罰”和“誅殺”義有時難以區分,“誅”的詞義呈現由輕到重的演變趨勢戰國中期以後,“誅”的“誅殺”義較之其它義項已經取得強勢地位,若無特定的上下文限制,“誅”通常為“誅殺”之義,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見誅文言文意思是什麼?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見誅文言文意思是什麼(胡波誅)1

見誅文言文意思是什麼

提 要 典籍中,“誅”的“懲罰”和“誅殺”義有時難以區分,“誅”的詞義呈現由輕到重的演變趨勢。戰國中期以後,“誅”的“誅殺”義較之其它義項已經取得強勢地位,若無特定的上下文限制,“誅”通常為“誅殺”之義。

關鍵詞 誅 懲罰 誅殺 詞義演變

1.“誅”字“懲罰”與“誅殺”義之混淆

上古漢語中,“誅”是常用詞,其詞義主要為“責備”“索取”“懲罰”“誅殺”“讨伐”等。“誅”的這些義項之中,“懲罰”和“誅殺”有時難以區分,導緻古籍釋讀出現了一些分歧和争議,如以下兩例:

(1)公孫鞅曰:“前世不同教,何故之法?帝王不相複,何禮之循?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商君書·更法》)

(2)客有教燕王為不死之道者,王使人學之。所使學者未及學而客死。王大怒,誅之。王不知客之欺己,而誅學者之晚也。夫信不然之物,而誅無罪之臣,不察之患也。(《韓非子·外儲說左上》)

諸如以上句子中的“誅”字,釋讀常常存在争議,主要為“懲罰”和“誅殺”難以區分。如例(1),高亨(1974:17)将“伏羲、神農教而不誅,黃帝、堯、舜誅而不怒”譯為:“伏羲、神農教導人民而不殺人。黃帝、堯、舜殺人而不叫妻子連坐。”可見,高亨認為“誅”是“誅殺”的意思。而石磊(2011:7)則将“誅”譯為“懲罰”。

例(2)之中的三個“誅”字,何九盈、蔣紹愚(2010:117-118)說:

這三個“誅”字屬于哪一個義項,應該結合上下文進行判斷。孤立地看,三個“誅”字,作“殺戮”或“責備”解都可以,聯系起來看就不然了。作“殺戮”解太重,作“責備”解又太輕,三個“誅”應該都是“懲罰”的意思。

然而,結合文中“王大怒”“而誅學者之晚也”等語句,說明“王”使用的可能是極刑。因此,這裡的“誅”應更傾向于“殺戮”的意思。另外,将“太重”“太輕”作為詞義取舍的依據似乎值得商榷。

顯然,學者們對同一文獻中“誅”字的詞義釋讀常常莫衷一是,混淆“懲罰”與“誅殺”義的情況更是屢見不鮮。因此,我們需要對“誅”字各個義項所指進行明确地判别。

2.“誅”兼指所有的“懲罰”

孔穎達《周易正義》雲:“‘誅’謂兼通責讓之罪,非專謂‘誅殺’也。”通過這句話,我們可知:第一,“誅”是對各種責讓之罪的統稱,即廣義的“懲罰”之義;第二,“誅殺”可能是“誅”的最常用詞義。

古籍當中,“誅”兼通責讓之罪者,例如:

(3)萬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殺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誅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孟子·萬章上》)

(4)故淫亂之漸,其變為篡,是以豎貂為淫而易牙作患,慶父死而魯國全,管、蔡誅而周室安。(《漢書·東方朔傳》)

例(3)的“誅”包含了“流”“放”“殺”“殛”等“懲罰”措施。例(4)的“誅”也包括了“流”和“殺”等懲罰措施。從所包含的義素來看,“懲罰”包含了“誅殺”。“懲罰”系泛指,包括所有“懲罰”措施,如“譴責”“流放”等,但不一定緻死。“誅殺”程度較重,特指使罪人緻死的“懲罰”。可見,兩者關系為:“誅”的“誅殺”義系特指,“懲罰”義系泛指,“懲罰”包含“誅殺”。

“誅”兼指所有“懲罰”,是我們将“懲罰”義置于上下文中往往可以文從字順的重要原因,也是“誅”的“懲罰”和“誅殺”之義難以區分的重要原因。因此,要确定古籍中“誅”的詞義,需要考察“誅”的詞義演變。

3.“誅”的詞義演變

整體而言,“誅”的詞義呈現由輕到重的演變趨勢。戰國中期以後,“誅”的“誅殺”義較之其它義項已經取得強勢地位,若無上下文限制,“誅”多表示“誅殺”之義。

3.1呈由輕到重的趨勢

從字形來看,“責備”是“誅”的本義,其它義項由此逐步引申而來。“誅”由“責備”至“誅殺”等義的演變,呈由輕到重的趨勢。即:

通常情況下,“責備”程度較輕,多為口頭行為。如:

(5)宰予晝寝。子曰:“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圬也,于予與何誅。”(《論語·公冶長》)

“索求”義較“責備”有所加重,多具有威脅和攻擊性,如:

(6)公懼,墜于車,傷足喪屦。反,誅屦于徒人費。弗得,鞭之,見血。走出,遇賊于門,劫而束之。(《左傳·莊公八年》)

“懲罰”程度進一步加重,多輔之以行為動作,但不一定緻死。如:

(7)三歲,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周禮·天官冢宰》)

“誅殺”則使人緻死,程度較重。如:

(8)析言破律,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殺。作淫聲、異服、奇技、奇器以疑衆,殺。行僞而堅,言僞而辯,學非而博,順非而澤,以疑衆,殺。假于鬼神、時日、蔔筮以疑衆,殺。此四誅者,不以聽。(《禮記·王制》)

“讨伐”程度重于“誅殺”,亦是廣義的“誅殺”,較“誅殺”規模大,其賓語多為國家或群體。所以,“誅”字的“誅殺”和“讨伐”一般可以根據賓語對其詞義進行判斷。如:

(9)其妻曰:“吾觀晉公子,萬乘之主也,其左右從者,萬乘之相也,今窮而出亡,過于曹,曹遇之無禮。此若反國,必誅無禮,則曹其首也,子奚不先自貳焉。”(《韓非子·十過》)

(10)舉兵誅齊,敗之徐州,勝晉于河雍,合諸侯于宋,遂霸天下。(《韓非子·喻老》)

(11)令尹大怒,舉兵而誅郄宛①,遂殺之。(《韓非子·内儲說下六微》)

(12)異日韓王納地效玺,請為藩臣,已而倍約,與趙、魏合從畔秦,故興兵誅之,虜其王。(《史記·秦始皇本紀》)

顯然,以上例句中“誅”的對象皆為群體,釋為“讨伐”更為合适。此外,我們從例句的上文可以發現,“誅”的對象往往為過錯方,而這一點與“讨”的用法基本相同。《說文》雲:“誅,讨也,從言朱聲。”“誅”“讨”均有“讨伐”之義,“讨”的用例如:

(13)治而攻之,不祥莫大焉;亂而弗讨,害民莫長焉。(《呂氏春秋·恃君覽》)

(14)四十三年,晉文公與秦穆公共圍鄭,讨其助楚攻晉者,及文公過時之無禮也。(《史記·鄭世家》)

(15)陸生曰:“皇帝起豐沛,讨暴秦,誅彊楚,為天下興利除害,繼五帝三王之業,統理中國。(《史記·郦生陸賈列傳》)

(16)堯溷,舜濁;武王誅殘,太公讨暴,同濁皆粗,舉措均齊,此其所以為遇者也。(《論衡·逢遇篇》)

“誅”“讨”所“讨伐”的對象都是“亂”“無禮”“暴”“殘”之流,褒義特征明顯。

總而言之,“誅”的各義項當中,“責備”“索求”“讨伐”等義相對來說,較容易區分,“責備”多為口頭行為,程度較輕。“索求”義較“責備”有所加重,多具有威脅和攻擊性,其賓語通常為物。“讨伐”較之“誅殺”,程度更重,規模更大,其賓語多為國家或群體。所以,“誅殺”和“讨伐”一般可以根據賓語對其詞義進行判斷。“懲罰”和“誅殺”兩義則難以區分,具體的文獻釋讀中,我們或可參考兩個義項在“誅”字詞義演變過程中的時間先後因素。

3.2戰國中期以後,“誅殺”義取得強勢地位

語言是人類社會重要的交際工具,如果一個詞的義項過多,則可能影響交際。在使用過程中,“誅”的“責備”“索求”等義可能逐漸被“責”“索”“罰”等詞所取代。因此,“誅殺”義也就成為了“誅”的主要義項,如果沒有特定的上下文限制,“誅”是“誅殺”的意思。

“誅”的“誅殺”之義始于春秋或更早,戰國中期已取得強勢地位,成為“誅”的主要義項。《周禮》《左傳》《孟子》等先秦典籍可以佐證這一點。如《周禮》,共有“誅”及其詞組32例,表示“責備”“讨伐”等的用例較少,主要為“懲罰”或“誅殺”之義②。我們可以确定為“誅殺”義的用例,如:

(17)凡用衆庶,則掌其政教與其戒禁,聽其辭訟,施其賞罰,誅其犯命者。(《周禮·地官司徒》)

(18)若起野役,則令各帥其所治之民而至,以遂之大旗緻之,其不用命者,誅之。(《周禮·地官司徒》)

(19)及緻,建大常,比軍衆,誅後至者。(《周禮·夏官司馬》)

(20)居館,則帥其屬而為之跸,誅戮暴客者。(《周禮·秋官司寇》)

(21)凡都家之治于國者,必因其朝大夫然後聽之,唯大事弗因,凡都家之治有不及者,則誅其朝大夫。在軍旅,則誅其有司。(《周禮·秋官司寇》)

和例(20)之“誅戮”相似,《周禮》當中還有表示“誅賞”(10例),“誅罰”(2例),“誅讓”(1例)等複音詞或詞組。如:

(22)以時頒其衣裘,掌其誅賞。(《周禮·天官冢宰》)

(23)察其詐僞、飾行、儥慝者,而誅罰之,聽其小治小訟而斷之。(《周禮·地官司徒》)

(24)司救掌萬民之袤惡過失而誅讓之,以禮防禁而救之。(《周禮·地官司徒》)

以上諸例,“誅”似乎都不為“誅殺”之義,如“誅讓”為“責備”,“誅罰”“誅賞”可能都為“懲罰”之義。

《左傳》中有“誅”及其詞組共13例,可以确定為“誅殺”義的亦有9例。如:

(25)今滅德立違,而置其賂器于大廟,以明示百官,百官象之,其又何誅焉?(《左傳·桓公二年》)

(26)見無禮于其君者,誅之如鷹鹯之逐鳥雀也。(《左傳·文公十八年》)

(27)大夫、諸司、門子弗順,将誅之。(《左傳·襄公十年》)

(28)對曰:“視民如子。見不仁者誅之,如鷹鹯之逐鳥雀也。”(《左傳·襄公二十五年》)

(29)芋尹無宇之子申亥曰:“吾父再奸王命,王弗誅,惠孰大焉?君不可忍,惠不可棄,吾其從王。”(《左傳·昭公十三年》)

(30)梁丘據與裔款言于公曰:“吾事鬼神豐,于先君有加矣。今君疾病,為諸侯憂,是祝史之罪也。諸侯不知,其謂我不敬。君盍誅于祝固、史嚣以辭賓?”……據與款謂寡人能事鬼神,故欲誅于祝史。……君若欲誅于祝史,修德而後可。(《左傳·昭公二十年》)

(31)及郭門,止之,曰:“子以叔孫氏之甲出,有司若誅之,群臣懼死。”(《左傳·定公十年》)

表它義的,如:

(32)公懼,墜于車,傷足喪屦。反,誅屦于徒人費。弗得,鞭之,見血。走出,遇賊于門,劫而束之。(《左傳·莊公八年》)

(33)以敝邑褊小,介于大國,誅求無時,是以不敢甯居,悉索敝賦,以來會時事。(《左傳·襄公三十一年》)

(34)朝而獻功,于是有容貌采章嘉淑,而有加貨。謀其不免也。誅而薦賄,則無及也。(《左傳·宣公十四年》)

(35)反其國,必得志于諸侯。得志于諸侯而誅無禮,曹其首也。(《左傳·僖公二十三年》)

例(32)(33)(34)為“索求”之義,例(35)為“讨伐”之義。

《孟子》大約成書于戰國中期,其中有“誅”14例,除“初命曰:‘誅不孝,無易樹子,無以妾為妻。’”(《孟子·告子下》)與“《伊訓》曰:‘天誅造攻自牧宮,朕載自亳。’”(《孟子·萬章上》)2例引文外,餘例中的“誅”皆為“誅殺”義,如:

(36)曰:“賊仁者謂之‘賊’,賊義者謂之‘殘’。殘賊之人,謂之‘一夫’。聞誅一夫纣矣,未聞弑君也。”(《孟子·梁惠王下》)

(37)穆公問曰:“吾有司死者三十三人,而民莫之死也。誅之,則不可勝誅;不誅,則疾視其長上之死而不救,如之何則可也?”(《孟子·梁惠王下》)

(38)民望之,若大旱之望雲霓也。歸市者不止,耕者不變,誅其君而吊其民,若時雨降。(《孟子·梁惠王下》)

(39)民之望之,若大旱之望雨也。歸市者弗止,芸者不變,誅其君,吊其民,如時雨降。民大悅。(《孟子·滕文公下》)

(40)周公相武王,誅纣伐奄,三年讨其君,驅飛廉于海隅而戮之。(《孟子·滕文公下》)

(41)萬章曰:“舜流共工于幽州,放驩兜于崇山,殺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四罪而天下鹹服,誅不仁也。象至不仁,封之有庳。有庳之人奚罪焉?仁人固如是乎?在他人則誅之,在弟則封之?”(《孟子·萬章上》)

(42)《康诰》曰:“‘殺越人于貨,闵不畏死,凡民罔不譈。’是不待教而誅者也。殷受夏,周受殷,所不辭也。于今為烈,如之何其受之?”(《孟子·萬章下》)

(43)曰:“子以為有王者作,将比今之諸侯而誅之乎?其教之不改而後誅之乎?……”(《孟子·萬章下》)

先秦其它典籍,如《莊子》《商君書》《荀子》《韓非子》《呂氏春秋》等,情況也大緻相同,“誅”的詞義主要為“誅殺”。如表1:

通過表1,我們或許可以推測:“誅”的“誅殺”義在戰國中期,較之其它義項可能已經取得了強勢地位,若沒有特定的上下文限制,“誅”即“誅殺”的意思。“誅”的“懲罰”義在戰國中期以後,使用頻率大幅度下降,确切的用例已不多見。一些複音詞中,如“嚴誅”“誅賞”等,“誅”的“懲罰”義可能被逐漸“罰”等詞所取代。另外,盡管“讨伐”義此時尚未被它詞所取代,但其用例也不如“誅殺”義數量多(通常情況下,讨伐它國,較之誅殺少數人,出現頻率更低,所以“讨伐”不如“誅殺”數量之多,或與此有關)。再如“責備”等義,可能屬于語言中的殘留現象,必須通過具體語境才能發現。其實,春秋、戰國時期已經很少使用“誅”來表示“責備”之義,似“于予與何誅”(《論語·公冶長》)類的用例很少。“誅”的“責備”義可能很早就被“責”等詞取代,後世文獻中表示“責備”多用“責”。

3.3兩漢及以後,“誅”的用例和詞義

先看《史記》中的兩個用例,如下:

(44)沛公至軍,立誅殺曹無傷。(《史記·項羽本紀》)

(45)歸,立誅曹無傷。(《史記·高祖本紀》)

以上兩例,是同一叙述者對同一事件的記錄,但例(45)使用“誅殺”,例(44)使用“誅”,可見,“誅”和“誅殺”相同。

總體來說,兩漢及以後,“誅”的詞義以“誅殺”為主,“讨伐”次之,“懲罰”等義項較為少見。另外,大約在東漢後期,“誅”的使用頻率開始下降。并在近代漢語中,逐漸退出了常用詞範圍③。我們考察了兩漢及以後的《史記》《漢書》《論衡》《世說新語》等典籍,“誅”的詞義主要為“誅殺”“讨伐”“誅滅”等,如表2:

從表2大緻可以看出,東漢後期口語中的“誅”或許逐漸減少⑤;“誅”的“誅殺”義成為強勢義項;諸如“索求”“懲罰”等詞義的用例較少⑥。

4.結論

綜上所述,“誅”的常用詞義“責備”“索求”“懲罰”“誅殺”“讨伐”等存在較為明顯的引申關系,且義項間的意義程度呈由輕到重的演變趨勢。“誅”的“責備”“索求”“讨伐”等義項較易判斷,如“索求”的賓語通常為物,“讨伐”的賓語多為國家或群體。難以區分的是“懲罰”和“誅殺”,兩者的程度深淺有時難以把握。

“誅”的“懲罰”和“誅殺”義區分,除語境因素外,古籍成書年代也是一個重要的參考因素。大約在戰國中期,“誅”的“誅殺”義已經取得強勢地位。此後成書的典籍中,若無特定的上下文限制(包括曆史事實在内),“誅”通常為“誅殺”之義。如“教而不誅”(《商君書·更法》)、“誅纣伐奄”(《孟子·滕文公下》)等,“誅”都為“誅殺”之義。值得注意的是,“誅”的“責讓”義置于“誅殺”義的語境中亦可以文從字順,但我們根據語言的社會性與曆史性,可以将兩義明确地區别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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