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是善良和公正的藝術,司法必須認真對待道德,将維護和保障社會公德作為自己重要的價值追求,懲惡揚善,引領社會良好道德風尚。
現代法治是良法善治
著名法學家耶林說:“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所禁止的行為往往是道德所譴責的行為,法律所鼓勵的行為往往是道德所褒獎的行為。法律是規制所有人的行為準則,隻能将基本的行為準則納入自己的視野,方能獲得全體公民的認同,進而變成人類社會中普遍遵守的行為準則。同時,法律的遵守離不開道德。法律的背後必然隐藏着國家強制力,但是,世上任何一種合法性力量都不能單純地依靠強制力,而必須依賴公民對其的認同和信賴。
亞裡士多德對“法治”下了一個經典的定義,即“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也就是說,法治是良法善治。缺乏道德支撐的法治徒有其表,沒有靈魂。現代法治必須以優良的道德作為基礎,即法治必須融合公平、正義、仁愛、誠實、自由、平等、人權、民主、寬容等基本的價值,這些基本的價值本質上就是法治的精神。
法治是良法之治、善法之治。道德的目标是真善美,司法的過程也應當是一個追求真善美的過程。在司法過程中,我們探求事實真相、懲惡揚善,促進人與自然、人與人、人與社會的和諧,從這種意義上說,司法的本性和基礎是道德,隻有遵從民衆是非善惡觀念的司法才是正義和有效的。
正确看待情理法的沖突
法律和道德的主要區别在于兩者調整社會關系的手段不同,法律依靠國家強制力來調整社會關系,體現了國家意志,而道德依靠社會輿論、習俗、内心信念來調整社會關系,體現了社會的意志。具體的法律規範有固定的結構要素:行為條件、行為模式、法律後果,因而具有明确的内容,而具體的道德規範沒有固定的形式,相對而言,其具有原則性、模糊性的特點。司法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處理具體糾紛的專門性活動,盡管法律規範中已經滲透了道德,但是得出的裁判結論可能并不符合道德規範的要求。道德評判主要是一種價值判斷,很難得出明确的、一緻的結論。司法在處理涉及重大道德争論的案件中,可能會顯得力不從心。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司法案件被放置在社會的“聚光燈”下接受公衆的圍觀和點評,如果處理不慎,就會嚴重影響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力。司法如何對待道德,成為司法面臨的重大課題。
司法和道德為什麼會發生沖突呢?根本原因是司法具有不同于道德的特性:一是司法的話語體系是專業性的,而道德的話語體系是日常的。司法的專業化是現代司法的特征,具體表現在:法律知識、法律語言的專門化、法律思維的獨特性、法律職業化等,僅僅依靠正義感和對公正的信仰是無法處理各種各樣的案件的。在日常生活中,人們判斷是非善惡的标準往往不是法律,而更多的是道德。道德先天地存在于人的理性中,不需要後天的學習和培養,而司法能力需要長時間的學習和訓練方可具備。二是司法的思維方式是抽象的、個體的,而道德的思維方式是具體的、整體的。司法是以法律規範作為大前提、以具體的案件事實作為小前提,從而推理出裁判的結論的過程,其主要作用是在調整個體權利、義務的基礎上确證法律規範,司法強調“同等情況同等對待”。而道德評價沒有嚴格的邏輯過程,關注的主要是人和事物的具體細節,強調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不同人予以不同的對待,注重揭示行為背後的動機。在意案件處理結果對社會價值的整體影響,倡導“靈活辦案”,反對“機械司法”。三是司法講證據、守程序,而道德評價不重視證據,也沒有嚴格的程序。在司法過程中,事實的認定依靠證據,而且要嚴格遵守訴訟程序。而道德評價所依據的事實不可能經過嚴格的證明,其過程也不需要遵守程序。四是司法的依據是國家的法律,道德評價的依據是價值觀念。法律是高度理性化的規則,具有明确性,而價值觀念容易變化,具有模糊性。在價值多元的時代,如何解釋公共道德的内容,是一項具有挑戰性的任務。五是司法是理性的,而道德則滲透着感性的成分。司法應平等地對待當事人,無論其是好人或者壞人。與之相反,道德評價本身就依賴主觀好惡。
司法與道德和而不同
道德标準往往比較模糊,道德理想的實現缺少實際操作性,如果用道德來替代法律,會造成社會的混亂。法律具有強制性,是否違反法律有清晰的标準,這就使得人們對自己行為的後果有了明确、穩定的預期。而且,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适用于每一個人,也平等保護每一個人。法律是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基本力量。公正、權威的司法離不開社會道德的滋養,否則,司法就會失去社會道德價值目标的指引而迷失方向,并最終難以獲得人民群衆的支持。
司法不能違背常識、常理、常情。人們擁護和支持的必然是人們所熟知的反映基本生活經驗、基本道理、基本情感的事物。因此,尊重和體現常識、常理、常情的司法才能得到人們的擁護和支持。司法的結果應體現常識、常理、常情,既符合法律标準,又符合道德标準,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司法應發揮懲惡揚善的功能。司法要将維護社會良好的道德風尚作為重要的價值目标和追求,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褒獎善行、懲罰惡行,注重對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在涉及社會公德的問題上,要旗幟鮮明,支持什麼、反對什麼,都要充分說理。要善于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處理道德問題,對涉及違法、犯罪的失德行為,要堅決予以懲處,讓失德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以此起到對他人的警示教育作用。
司法應善待民意。司法的中立性、專業性使得司法必須與社會大衆保持一定的距離,保持理性的定力,以便獨立思考,而這可能會導緻司法與民意的沖突。司法要傾聽民意、尊重民意、吸納民意,但不能盲從民意。要通過制度化的手段,使普通公民有序、有效地參與司法,使司法獲得堅實的民意基礎。要深入推進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讓正義以看得見的方式實現。要善對媒體、善用媒體,虛心接受輿論的監督,加強司法與輿論的溝通,正确引導輿論,使得司法和輿論均不偏離公平正義的方向。
來源:學習時報 作者:尹振國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