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離職被踢出微信群?2017年4月1日,王某某進入某學校工作,擔任該校老師,月薪4500元;同年9月,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3年2020年11月4日,王某某因病住院至11月18日出院2020年11月5日,王某某被移出學校宿管工作群;此後,王某某無法實施釘釘考勤,出院後也未去學校2021年4月,學校對王某某作出除名處理于是,雙方産生糾紛2021年7月,王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學校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9100元、未續簽勞動合同一倍工資28900元,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未離職被踢出微信群?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2017年4月1日,王某某進入某學校工作,擔任該校老師,月薪4500元;同年9月,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期限3年。2020年11月4日,王某某因病住院至11月18日出院。2020年11月5日,王某某被移出學校宿管工作群;此後,王某某無法實施釘釘考勤,出院後也未去學校。2021年4月,學校對王某某作出除名處理。于是,雙方産生糾紛。2021年7月,王某某向當地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學校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19100元、未續簽勞動合同一倍工資28900元。
【案件解析】
庭審中,王某某陳述,其工作崗位是生活老師,學校的日常工作安排、任務分配、各種管理等均是通過釘釘工作群開展,生活老師如果離開學校的釘釘工作群就無法開展日常工作。管理員将其從宿舍管理群中删除,即證明我已被學校辭退的事實,故學校違反勞動法規定解除與本人的勞動關系,應當支付賠償金。
該學校辯稱,管理員把王某某移出的是宿管工作群,而不是學校工作群,學校在2020年3月4日仍對吳某某進行過關懷,并有電話記錄,說明當時并沒有辭退他,而是王某某本人自行離職,未正常上班,曠工達半年之久,學校才将其從某社交軟件工作群中除名的,故學校沒有違法解除勞動關系。
【審理結果】
仲裁委審理認為,宿管工作群是王某某履行工作職責的主要途徑,該校在王某某生病住院期間,将其移出宿管工作群,緻王某某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職責,其實質是拒為王某某提供上崗條件,意欲與王某某解除勞動關系。盡管王某某被學校除名的時間為2021年4月,但從其被移出宿舍管理群開始,王某某已無法履行其工作職責,且學校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将王某某移出宿管工作群的合法性和吳某某的曠工行為,應承擔不利後果。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标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依據當地中級人民法院、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關于審理勞動人事争議案件若幹問題規範指引》第22條,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持了王某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和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一倍工資請求。
【以案說法】
随着移動互聯網的廣泛應用,使用某社交軟件工作群成為一種常見的工作模式,很多用人單位的工作安排、任務管理等均是通過釘釘工作群開展,甚至有些崗位,勞動者離開特定的工作群就無法開展日常工作。社交平台逐漸成為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工作的基礎條件,勞動者一旦被移出特定的群聊就無法開展日常工作,進而導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關系破裂,從而引發糾紛。
作為企業的人員,你們還能随便建立工作群嗎,是否要加強微信群管理?作為員工,遇到被踢出群,該如何處理,你學到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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