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的聚衆行為都構成犯罪,對于聚衆行為未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不宜認定為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因此對于糾集數人上訪并毀壞數額不大的财物的,屬于一般群體事件,未達到的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中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後果的程度。
網友咨詢:
4月26日,王廣仲等四、五十人圍堵賈汪區江莊鎮馬安村附近徐州舜發泡花堿有限公司廠門,不讓車輛進出,要求賠償污染費,造成該公司無法正常經營,一直圍堵廠門到5月9日,該公司先付4萬元,并答應二個月後再付4萬元。從泡花堿廠要來錢後,王廣仲、王廣遠、吳琳、王兆才等人又商量通過圍堵徐州東興能源有限公司大門索要污染費。5月11日、12日王廣仲等人聚集賈汪區江莊鎮馬安村村民200餘人圍堵東興公司廠門,王廣全在村裡鼓動村民去圍堵東興公司廠門,王廣仲并安排東馬安堵北門,西馬安堵西門,王廣仲、王廣全、王廣遠在現場指揮村民,并安排村民使用電動三輪車、自行車、拖拉機圍堵東興公司廠門,吳琳、王兆才負責登記參與圍堵村民的姓名,以備按名單分錢。圍堵造成東興公司進出貨的90餘輛貨車無法進出,公司因煤炭不能及時入庫被迫減産保溫,企業無法正常生産經營,造成嚴重損失。幾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
江西軒瑞律師事務所黃志剛律師解答:
王廣仲所居住的村莊确實存在一定污染,王廣仲主觀上是因東興公司污染環境要求該公司予以賠償,但是王廣仲等人的要求應當通過合法正當的途徑來實現。而王廣仲為了向東興公司索要污染費,組織王廣全、王廣遠、吳琳、王兆才等人以及徐州市賈汪區江莊鎮馬安村村民200餘人,聚衆圍堵東興公司廠門,且王廣仲等人在現場指揮村民,并安排村民用電動三輪車等圍堵東興公司廠門,造成東興公司進出貨的90餘量貨車無法進出,因煤炭不能及時入庫被迫減産保溫,企業無法正常生産經營,造成經濟損失約300萬元。
王廣仲、王廣全、王廣遠、吳琳、王兆才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使公司生産無法正常進行,造成嚴重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王廣仲事前積極與他人預謀,聚衆圍堵東興公司廠門,并在現場指揮,擾亂社會秩序,在犯罪中起到策劃、組織、指揮作用,應屬首要分子。王廣全、王廣遠、吳琳、王兆才在犯罪中積極參加,并起重要作用,應屬積極參加者。鑒于吳琳、王兆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并有悔罪表現,可以減輕處罰。
黃志剛律師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衆擾亂社會秩序罪;聚衆沖擊國家機關罪、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組織、資助非法聚集罪是指,聚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緻使工作、生産、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衆沖擊國家機關,緻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2001年畢業于南昌大學法律系,法學學士,執業後承辦了大量民事、經濟案件、刑事案件及非訴訟法律事務,擔任多家企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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