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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到期補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7 15:25:51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約定了服務期,受聘人提前解除是否應支付違約金?

關鍵詞:事業單位 聘用合同 服務期 違約金

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到期補償(事業單位聘用合同)1

事業單位聘用制人員,也就是我們俗稱的“事業編”,由于其單位和崗位的特殊性,在受聘人與聘用單位發生争議時也不同于一般的勞動争議,此種一般稱之為人事争議。

與事業單位簽訂了聘用合同,約定了服務期,受聘人提前解除是否應支付違約金?不同地區對此的認識是不一緻的。

一、北京明确支持單位收取違約金

就北京而言,《北京市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試行辦法》明确規定了,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條件,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數額由雙方當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約定。在(2022)京01民終8291号、(2014)朝民初字第23379号等判例中法院均支持了單位收取違約金。

二、部分地區以違約金違反勞動法為由認定條款無效,不能收取違約金

但部分地區也有判決不支持單位收取違約金。例如遼甯省的(2021)遼01民終724号、(2021)遼民申6949号判例中不支持單位收取違約金。理由是,涉及工作人員勞動權利的内容,實體處理首先應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規定;但若人事法律中沒有規定,則在處理實體問題時應适用勞動法的規定。根據勞動法的規定隻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一是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約定違約金;二是在競業限制約定中約定違約金。單位并未向受聘人進行專項培訓卻約定服務期,且要求受聘人支付的違約金數額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條款,收取的違約金應退回。

就目前的司法實踐而言,涉及到職工落戶約定服務期、人才引進中政策支持單位與員工約定服務期的,當服務期未滿離職,法院一般會支持單位收取違約金。

延伸問題:簽訂聘用合同時,用人單位能否以提供戶口等為由要求受聘人支付抵押金或其他抵押物?

答案是否定的。聘用單位與受聘人員訂立聘用合同時,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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