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題:解除收養關系 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咨詢熱線:
我從小被親生父母送給他人收養,但未辦理合法的收養證明。養母在我8歲時意外去世,此後養父再婚,我與新家庭多次産生矛盾,一直在外漂泊,現已獨自工作生活多年。如今,因繼承問題,養父要解除和我的收養關系,請問,沒有收養登記,我需要準備什麼資料,去什麼部門辦理? 鄧先生
鄧先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可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該法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自行恢複。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否恢複,可協商确定。
因你與養父母沒有進行過合法的收養登記,故無法通過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的手續。在你與養父已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的情況下,你可去法院通過訴訟途徑來解除你們之間的收養關系。
來源:雲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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