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訴訟保全概念
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标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财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
二、 訴前财産保全
訴前财産保全,是指在緊急情況下,不立即采取财産保全措施,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利會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因此法律賦予利害關系人在起訴前有權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财産保全措施。
(一) 适用條件
1、 需要采取訴前财産保全的申請必須具有給付内容,即申請人将來提起案件的訴訟請求具有财産給付内容。
2、 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可能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
3、 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訴前财産保全申請。利害關系人,即與被申請人發生争議,或者認為權利受到被申請人侵犯的人。
4、 須向被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5、 訴前财産保全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申請人如不提供擔保,人民法院駁回申請人在起訴前提出的财産保全申請。
訴前财産保全的申請人即利害關系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後30日内依法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使與被保全的财産的有關争議能夠通過審判得到解決。如未在30日内訴訟或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三、 訴中财産保全
訴訟中财産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後、作出判決之前,對當事人的财産或者争執标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一) 适用條件
1、 需要對争議的财産采取訴訟中财産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财産給付内容。
2、 将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緻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隐匿财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标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将會造成更大損失。
3、 訴訟中财産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後、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财産保全。如果法院的判決已經生效,當事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但是不得申請财産保全。
4、 訴訟中财産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财産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财産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财産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财産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提供擔保的數額應當相當于請求保全的數額。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在發生訴訟中财産保全錯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可以直接從申請人提供擔保的财産中得到賠償。
四、 财産保全的擔保方式
(一) 申請财産保全的擔保方式有以下幾類:
1、 申請人提供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2、 第三人提供信用擔保、物的擔保或現金擔保;
3、 保險公司或擔保公司提供信用擔保。
需要說明的是:申請訴前财産保全,必須提供擔保。但在申請訴中财産保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擔保:
1、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工傷賠償、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
2、 婚姻家庭糾紛案件中遭遇家庭暴力且經濟困難的;
3、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涉及損害賠償的;被6篇案例引用
4、 因見義勇為遭受侵害請求損害賠償的;
5、 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發生保全錯誤可能性較小的;
6、 申請保全人為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由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具有獨立償付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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