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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變法梳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30 00:52:18

王安石變法梳理?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甯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趙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甯元年(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曾布、呂惠卿等人參與草拟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緻可以分為理财、軍事、教育等措施,其具體内容如下:,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王安石變法梳理?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王安石變法梳理(王安石變法内容)1

王安石變法梳理

北宋王安石于宋神宗熙甯年間進行的改革。治平四年(1067年)正月,宋神宗趙顼即位。神宗立志革新,熙甯元年(1068年)四月,召王安石入京,變法立制,富國強兵,改變積貧積弱的現狀。 王安石建立一個指導變法的新機構--制置三司條例司,條例司撤銷後,由司農寺主持變法的大部分事務。曾布、呂惠卿等人參與草拟新法。這些新法按照内容和作用大緻可以分為理财、軍事、教育等措施,其具體内容如下:

  1.理财措施

  最重要的是“民不加賦而國用饒”。

  2.限制大商人

  供應國家需要和限制大商人的政策,主要是均輸法、市易法和免行法。

  3.均輸法

  熙甯二年七月,頒行淮、浙、江、湖六路均輸法。由發運使掌握六路的财賦情況,斟酌每年應該上供和京城每年所需物資的情況,然後按照“徙貴就賤,用近易遠”的原則,從便變易蓄買”,貯存備用,借以節省價款和轉運的勞費。均輸法奪取了富商大賈的部分利益,同時也減輕了納稅戶的許多額外負擔。

  4.市易法

  熙甯五年三月,頒行市易法。在開封設置市易務。市易務根據市場情況,決定價格,收購滞銷貨物,待至市場上需要時出售,商販可以向市易務貸款,或賒購貨物。後又将開封市易務升為都提舉市易司,作為市易務的總機構。市易法在限制大商人壟斷市場方面發揮了作用,也增加了朝廷的财政收入。

  5.免行法

  熙甯六年七月,正式頒行免行法。免行法規定,各行商鋪依據赢利的多寡,每月向市易務交納免行錢,不再輪流以實物或人力供應官府。

  6.發展農業生産

  調整國家、地主和農民關系的政策以及發展農業生産的措施,有青苗法、募役法、方田均稅法和農田水利法。

  7.青苗法

  熙甯二年九月,頒布青苗法。規定以各路常平、廣惠倉所積存的錢谷為本,其存糧遇糧價貴,即較市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政府借貸錢物。收成後,随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谷物或現錢。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一些官吏強制借貸,借機敲詐盤剝。

  8.募役法

  熙甯四年頒布實施。募役法(免役法)規定由州、縣官府出錢雇人應役。各州、縣預計每年雇役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等高下分攤。募役法使原來輪流充役的農村居民回鄉務農,原來享有免役特權的人戶不得不交納役錢,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9.方田均稅法

  熙甯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農寺制定《方田均稅條約》,分“方田”與“均稅”兩個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縣長舉辦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為五等。“均稅”是以“方田”丈量的結果為依據,制定稅數。方田均稅法清出豪強地主隐瞞的土地,增加了國家财政收入,也減輕了農民負擔,同時卻嚴重損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們強烈反對。

  10.農田水利法

  熙甯二年頒布。條約獎勵各地開墾荒田,興修水利,修築堤防圩岸,由受益人戶按戶等高下出資興修。在王安石的倡導下,一時形成“四方争言農田水利”的熱潮。北方在治理黃、漳等河的同時,還在幾道河渠的沿岸淤灌成大批“淤田”,使貧瘠的土壤變成了良田。

  穩定國家秩序,這一方面屬于軍事措施。鞏固國家秩序和整頓、加強軍隊的措施,有将兵法、保甲法、保馬法以及建立軍器監等。

  11.将兵法

  作為“強兵”的措施,王安石一方面精簡軍隊,裁汰老弱,合并軍營,另一方面實行将兵法。自熙甯七年始,在北方挑選武藝較高、作戰經驗較多的武官專掌訓練。将兵法的實行,使兵知其将,将練其兵,提高了軍隊的戰鬥力。

  12.保甲法

  熙甯三年頒行。各地農村住戶,不論主戶或客戶,每十家(後改為五家)組成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凡家有兩丁以上的,出一人為保丁。農閑時集合保丁,進行軍訓;夜間輪差巡查,維持治安。保甲法既可以使各地壯丁接受軍訓,與正規軍相參為用,以節省國家的大量軍費,又可以建立嚴密的治安網,把各地人民按照保甲編制起來,以便穩定國家秩序。

  13.改革教育制度

  王安石等變法派還改革了科舉制,整頓了各級學校,為社會培養需要的人才。王安石在變法在教育上的措施主要有改革科舉制度、整頓太學和在州郡廣設學校。

  熙甯四年(1071年),頒布改革科舉制度,廢除以空洞的華而不實的詩賦詞章取士的舊制,恢複以《春秋》,三傳明經取士。即要求考生聯系當前實際采取參加經義策論的考試。這就把科舉的立足點放在選拔具有經綸濟世之志和真才實學的天平上,從而擴大了考選名額,使一大批新進之士取代反對改革的舊官。同年秋,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

  王安石變法時改革科舉制度。廢除明經諸科,進士科不再考詩賦,專考經義和時務策。設明法科,專考律令、斷案等。舊有的科舉取士之不能滿足國家治理的需要,與社會實際脫節。王安石的這一改革,主要目的是糾正過去的缺陷,選拔一些通經術、明時務的人才為國家治理服務,以便由此選拔的人才能夠更好的為變法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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