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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提出續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7 01:40:26

最近接到一則法律咨詢,主要案情為:李某自2016年入職到A單位,第一份勞動合同到期後,續簽了第二份勞動合同,第二份勞動合同于2022年7月7日到期,但6月23日A單位領導給李某說合同到期不續簽了,李某咨詢我這種情況怎麼辦?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提出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1

律師解答:1、根據李某的情況來看,李某與A單位已簽訂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份勞動合同到期後,李某可以向A單位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A單位不同意簽訂無固定勞動合同,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李某可以向A單位主張賠償金,即工作每滿一年賠償兩個月工資,李某工作了六年,可以主張12個月的工資。如果李某提出續簽無固定勞動合同後,合同到期繼續在A單位工作,A單位沒有與李某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需要自應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起向李某支付二倍工資。

2、如果李某沒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A單位在合同到期後提出不續簽的,也需要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即工作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所以,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需要視情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未提出續簽(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怎麼辦)2

附:法律依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緻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 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标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标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确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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