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的性質很大程度上決定了房屋在離婚時的分配,本文就此做一個小的總結。
1. 央産房
要看央産房取得時間,如果是婚内取得的央産房,那麼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财産,另一半可以分割。而對于央産房,其有沒有房産證、不動産證明,直接決定能不能上市交易,從而決定如何分割。
如果能交易上市,那麼就按照市場價進行分割,給對方一半;如果不能上市交易,那麼法院會基于居住利益相應的計算一部分補償,數額相對要少一點。
2. 軍産房
軍産房的性質更為特殊,嚴格意義上軍産房自始至終産權都在部隊,軍人和軍屬隻享有居住權利,到了一定期限應該進行騰退【實踐中各個軍營管理方式、簽約協議要求不同】。
所以離婚時軍産房嚴格意義上不能進行分割,最多法院視情況判決由誰居住。
3. 直管公房/自管公房
公房全名公房承租房,分為單位自管的公房和中央直屬單位管理的公房,這兩種房屋如果目前仍然屬于承租狀态,在離婚時隻能對承租的利益進行分割,所以可供分割的利益并不大。
從一方名下變更到另一方名下需要滿足法定條件,所以也很難實現離婚時讓對方将房屋過戶給自己,隻能在離婚協議上設置明确的居住權或補償。
4. 房改房
房改房是上述一些特殊性質房屋,在特定時期時為了解決一些問題,當事人花比較少的錢就能通過房改将央産房、公房承租房改為自己名下的财産,徹底擺脫過去的性質。
離婚時分割房改房,計算存在一定的複雜性,因為要考慮到是否适用了工齡、适用了多少工齡、降了多少價、買房的錢誰掏的等等因素,來綜合判斷分割給夫妻雙方多少份額。
5. 回遷房
回遷房是拆遷時基于拆遷利益而得到的房子,離婚時分割回遷房要追溯到拆遷利益夫妻如何分割,如果雙方都對拆遷的房子有份額,同時作為被拆遷安置人,每人45-55平米,那麼針對回遷房就可以分割。
6. 商用公寓
商用公寓按照現在的房地産操作,一般都是個人作為某個公司的股東加法定代表人,然後這家公司名下擁有一套公寓。
這種情況下,離婚時不能直接就公寓本身的價值進行分割,隻能是要求分割“公司”。按照司法實踐,在離婚時分割公司,男女雙方可以先就公司價值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進行評估,但是評估的時間、金錢成本都很高,所以依照秦嘉澤離婚律師團隊的經驗,一般當事人都會直接按照公寓的價格确定公司的價值,然後進行分割。
7. 共有産權房
共有産權住房是政府和購房人按份共有産權的房屋,并且對申請購房有資格限制,持有共有産權房要滿五年才能進行買賣,并且買賣的時候賣出對象也有限制,所以說對個人而言共有産權房的增值空間比較小。
由于增值比較小,在離婚時雙方一半按照正常的商品房進行分割即可,但是要明确的是,如果離婚時一方放棄共有産權房給另一方,那麼放棄這方由于名下有房屋轉出記錄,無法再申請新的共有産權房。
8. 公租房/廉租房
公租房和廉租房屬于保障性租賃住房,男女雙方對房屋隻有租賃的資質和權利,所以在離婚時不存在房屋所有權分割問題,隻需要就現有的公租房、廉租房由誰繼續承租、租房補貼如何分割進行處理。如果雙方無法協商一緻,法院可能會讓雙方繼續共同承租某一保障性租賃住房。
9. 小産權房
小産權房沒有辦法辦理房産證,所以從法律角度一般法院不予處理,即使當時是花錢買的,在法院層面也不認可小産權房存在的合法性。隻有當夫妻雙方沒有任何其他存款,僅僅隻有這樣一套住房必須予以處理時,法院才有可能就小産權房的居住進行劃分,比如讓一個人住東邊、一個人住西邊,共用廁所、廚房、客廳。
10. 集資房
集資房是單位出于員工福利考慮,在政府劃撥土地上由單位和員工共同出資建設的房屋,這種類型的房屋存在的最大風險是沒有辦法辦房産證,類似于小産權房,但和小産權房不同的是,集資房的單位如果還有能力繳納土地出讓金,就可以辦理房産證,所以針對這類型房屋,離婚案件中法院可能會幫助夫妻雙方确定房屋的份額,但是依舊無法折價補償。
11. 經濟适用房
是指政府提供優惠政策,限定建設标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目前,北京市已經停止了配發經濟适用房,保障性住房都以公租房形式租出。
離婚時對于以前以家庭為單位申請的經濟适用房,由于申請後五年才能上市交易,并且上市交易時需要按照市場價格補交一筆房款,所以雙方可以選擇不交易按照購買時價格進行補償,也可以選擇補交房款,之後再賣出去按照市場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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