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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債務問題有哪些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1-28 03:30:00

原創 李靜 盈科李律 2022-09-28 11:02 發表于湖南

實務中對“夫妻債務”的處理分為兩條路徑

1、男女雙方訴訟離婚時請求法院一并處理,或者協議離婚後另行訴訟,請求處理夫妻共同債務。

2、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不論借款後是否離婚),要求對某筆債務連帶償還。

離婚債務問題有哪些(離婚時的夫妻債務問題詳述篇2)1

【一】夫妻雙方之間訴訟處理“夫妻債務”


原告在起訴狀中,一般會列明:

“訴訟請求:

一、請求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

三、請求判決夫妻共同債務22萬元原被告各承擔一半/請求法院判決婚内夫妻債務:支付寶借吧欠款12萬元、民生信用卡欠款10萬元,共計22萬元債務,原、被告雙方各自承擔11萬元。”


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存在三種判法:

(一)如果原被告雙方都認可某筆債務真實存在,也認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法院審理起來會相對簡單,并判決雙方各自償還多少。

如:“判決:原告朱某與被告唐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24500元由原告朱某某與被告唐某某各負擔一半,即原告朱某某負擔12250元,被告唐某某負擔12250元。”

如:判決“三、夫妻債務:廣東南粵銀行的貸款由被告吳某負責償還;螞蟻借呗、中國銀行信用卡、交通銀行信用卡的借款由原告張某負責償還。”

(二)如果原被告一方不認可該筆債務,需區分債權人是身邊的自然人、法人還是信用卡、借呗、花呗、網貸之類的平台

1、如果債務來自于身邊的自然人或者公司等第三人的債權

訴訟中,原被告一方不認可該筆債務的真實性,第三人又未到場時,法院為了兼顧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一般不做處理,告知待債權人起訴再行處理等。

如:法院認為“一是在離婚訴訟案件中涉案的債權人通常未進入訴訟,故以夫妻一方名義所負之債,在離婚訴訟中的真實性不易查明;二是對債務認定與否直接影響到案外債權人利益。不在離婚訴訟中一并處理涉案外債權人且有争議的債務,可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夫妻雙方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或者夫妻一方與債權人串通損害夫妻另一方利益。”

2、如果債務來自信用卡、借呗、花呗、網貸之類的平台

舉債一方應舉證消費清單、聊天記錄、轉賬記錄等,盡可能證明債務發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方事先知曉或者事後收款,或者自行用于了家庭日常消費,或者用于了家庭共同生産、經營等等。

法院對在一方名下的上述平台債務,一般會從嚴把握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轉賬記錄需要連續,一旦平台的借款與個人賬戶中的款項混在一起,再轉賬給配偶方,就很能說清楚轉給配偶的金額是否來自于平台借款。

例如: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桂09民終1442号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上訴人陳某主張其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向建設銀行、網絡貸款平台的借款為被上訴人張某的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其應提供證據證明借款為張某授意或所借款項全部交由張某個人使用亦或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首先,陳某所借款項的貸款合同上均無張某的簽名也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雙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其次,對于借款用途,陳某主張其個人借款全部用于張某賭博,不是用于與張某的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但未能提供證據證實,該主張亦與夫妻共同債務的主張不符。所提供的微信、支付寶等交易明細顯示其向張某轉款情況在時間、數額上均不能直接證明款項均已交給張某個人;再者,張某為反駁陳某的主張亦提供了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向陳某的轉款明細,反映了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款項往來的事實,但這些款項對用途或性質均無約定或注明。綜合以上證據和事實,不能認定陳某以個人名義所借款項為張某的個人債務或夫妻共同債務,對陳某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二】債權人起訴夫妻雙方,要求連帶償還


原告在起訴狀中一般列明:

“訴訟請求:

1、判令李某償還原告本金26292元;

2、劉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在債權人起訴的情況下,法院會考慮起訴金額大小、舉證責任分配、所舉證據、非舉債配偶答辯和舉證情況,綜合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債務。

(一)債權人起訴債權金額較小,在家庭日常生活消費範圍内

債權人隻需舉證該債權真實,且發生在被告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即可。

非舉債方配偶(被告)隻有舉證該筆債務沒有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共同生産經營,才能不被法院判決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如:江蘇省南京江北新區人民法院(2020)蘇0192民初2249号民事判決書說理部分“案涉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續期間,借款數額五萬餘元,根據本地的生活水平,無法認定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庭審中安某亦陳述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經營的淘寶店在劉某未對案涉借款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提交證據的情況下,本院認為案涉款項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劉某應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

此時法院存在兩種判決方式:

如判決:“一、被告李某、劉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還原告高某XXX元”。

如判決:“ 一、被告李于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内償還原告林某借款XXX元;

二、駁回原告林某要求被告劉某對上述債務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

(二)債權人起訴金額較大,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範圍

這種情形下,如果非舉債方被告答辯不認可該筆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無需舉證),債權人在舉證實際出借給舉債方被告外,還需證明非舉債方被告有共同借款的合意或者事後有追認為夫妻債務共同還款的意思表示,或者舉證其出借款被用于被告方家庭共同生活或者生産經營。如舉證聊天記錄、錄音、轉賬流水、被告方在借款後有大額資産的購入等等。

實踐中,認定“是否有追認的意思表示”是很嚴格的。

如:浙江省新昌縣人民法院(2022)浙0624民初1507号民事判決書,認定“配偶一方事後知情借款,且代為償還部分借款,不等于對夫妻債務的追認。要認定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需要配偶一方明确的追認意思表示,或者證明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生産或經營”。

債權人舉證用于日常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産、經營,應最大程度去證明,否則就有不被法院認定為夫妻債務的風險。

如陝西省渭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陝05民終697号民事判決書“ 2015年3月16日的196000元借款雖産生于熊某與田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但筆債務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按照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應由債權人舉證證明該筆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産經營或者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訴訟中,侯某主張所借款項被使用于熊某經營的名尚燙染造型店中,并且田某以自己的銀行卡歸還過利息,故應屬夫妻共同債務。首先,侯某對該主張未提供有力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其次,名尚燙染造型店在該筆借款發生前兩年即已成立經營,并不需要一次性近20萬元的投資。第三,田某在訴訟中已舉證證明所還款項的銀行卡已于2016年12月27日即由熊某實際使用,不能證明2018年9月和11月的兩次清息行為系田某所為。第四,田某在訴訟中對登記在自己名下房産的購房款項來源舉證進行了說明,對自己的收入來源亦舉證進行了說明。故原審未将所涉借款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

因此,債權人在起訴前所要做的證據搜集工作是很多的,并且要最大程度去搜集事後追認或者用于共同生活、生産、經營的證據。

而非舉債方配偶作為被告,雖然最先的舉證責任在債權人,如果債權人沒有證據證明屬于夫妻債務,法院基本不會判決其共同承擔,但為以防萬一,非舉債方配偶也應該像上述判決一樣,舉證該期間沒有大額開銷,或者大額開銷并非來自該筆借款,以及夫妻雙方有足夠的收入維持日常生活需要,無需為此對外借款,這樣方可避免連帶償還該筆債務的風險。

【三】結語

對于債權人而言

準備出借款項時,不僅要考察債務人個人償還能力,還應該考察債務人的婚姻情況和家庭經濟狀況,明确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

為減少風險,增加債權的安全性,讓舉債人夫婦共同簽字是最穩妥的方案。這樣可以減少日後的舉證麻煩。


對于夫妻舉債一方而言

可以在借款時就明确債務由個人承擔還是夫妻共同承擔,在借款時對舉債用途和借款流轉明細做出詳細說明和安排。

若個人債務已經形成,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要求另一方配偶謹慎對待該債務,避免做出追認的意思表示。

若為夫妻共同債務,為避免該債務被認定為個人債務,則可以用書面協議、電話、微信、短信或郵件等方式将所負債務取得另一方配偶的追認,或搜集借款資金轉賬給配偶方或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者家庭共同生産經營用途的證據


對于非舉債配偶方而言

對于配偶的借款行為應當謹慎對待,一旦與配偶共同簽署借款協議或明确追認配偶的債務為夫妻債務,将面臨承擔共同還款的法律責任,故債務形成後要小心謹慎,在自己不願意對另一方個人債務共同償還的情況下,避免被債權人固定事後追認承諾還債的證據。

另外,一旦被債權人起訴并舉出屬于夫妻債務的初步證據,非舉債方配偶可以舉證夫妻雙方的收入較高、沒有大額開支或者大額開支的金額有其他明确的來源,或者雙方分居、感情惡化、經濟上沒有往來等等,來避免對舉債方配偶的個人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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