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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魯克說企業的基本職能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8 15:50:57

彼得·德魯克:“貿然承擔責任反而是不負責任,甚至是貪戀權利。”

德魯克說企業的基本職能(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限度)1

管理者是仆人,主人則是他們管理的組織機構,因此管理者的首要責任必須是對該機構負責,首要任務是使企業、醫院、學校等組織機構順利履行職能,為其存在的宗旨做出貢獻。若管理者利用在重要機構擔任領導職務之便成為公衆人物,并在社會問題領域發揮領導作用,而自己任職的企業或大學卻因疏于管理而遭受挫折,那麼他不僅不是政治家,反而是不負責任的,背叛了組織機構的信任。

如果組織執行自身特定任務的能力受到削弱或損害,那麼社會不會因此受益,反而會蒙受損失。履行職能、提高績效是各類組織機構首要的社會責任。除非組織能夠負責任地履行職能,否則就不能承擔任何其他責任。破産的企業不是理想的雇主,也不可能成為社區内的好鄰居,更不能為未來的工作崗位提供資本以及為未來的員工創造機會。沒能培養出高素質的未來領導者和專業人員的大學,即便做出再多“善舉”,也是對社會的不負責。

德魯克說企業的基本職能(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限度)2

管理者對組織特定績效負有更高責任

社會責任的第一個“限度”就是,管理者對主人(即組織)的特定績效負有更高的責任,這進一步要求格外重視社會中的經濟組織,也就是企業。除非把社會影響和社會問題轉變為提高績效、創造成果的機會,否則任何解決方案都會産生社會間接費用。這些費用可以由消費者或納稅人支付(即當前成本),也可以用資本支付,也就是以未來更少更差的工作崗位和更低的生活水平為代價。抵消成本、積累資本的唯一途徑就是提高經濟績效。社會中所有其他方面的滿足都以某種方式源自經濟盈餘。

德魯克說企業的基本職能(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限度)3

再次強調管理者有責任預見問題,并仔細思考解決方案中涉及的各種利益權衡。在什麼情況下,解決方案因損害了組織現有的和所需的績效能力而對社會來說變得過于昂貴?解決社會問題的需求與維持現有社會組織的績效能力的需求之間的最優平衡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管理者會讓現有組織承擔過多社會責任,甚至不惜損失績效或造成更大的新問題?什麼情況下能夠實現舊成本與新收益之間的最優平衡?

德魯克說企業的基本職能(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限度)4

管理者需要根據自己對組織的績效能力承擔的責任,來慎重思考社會責任的限度。對于企業而言,這就需要管理者了解關鍵領域的目标。要踐行企業的使命,必須在這些關鍵目标領域設定最低績效标準。隻要實現這些目标,企業就能達到令人滿意的績效水平。任何一個關鍵領域的目标受到嚴重幹擾,整個企業的績效能力都會受到威脅。最重要的是,管理層需要清楚企業應對未來的風險和履行承諾所需的最低利潤率,需要利用這些信息來輔助決策,同時還需要向政客、媒體、公衆解釋自己的決策。隻要管理層仍然被自己對利潤的客觀需求和功能的無知所束縛,例如根據“利潤動機”進行思考和争論,他們就無法做出有關社會責任的理性決策,也無法向其他各方解釋這些決策。

能力的限度

承擔自己沒能力完成的任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這種行為讓人們心中燃起希望,随後再讓希望破滅,所以會給人們帶來痛苦。企業等任何組織機構都必須為自身造成的社會影響負責,所以必須具備所需的相應能力。但關于造成的社會影響之外的責任,組織采取行動的權利和義務不能超出自身能力的限度。組織應該避免接受不符合自身價值觀的任務。技能和知識的獲得相對容易,但價值觀不能輕易改變。人們不可能高質量地完成自己不贊同的任務。如果企業或其他機構由于社會需要而接受這類任務,那麼就不可能為其配置優秀員工并予以大力支持,不可能透徹理解該任務涉及的因素,所以幾乎必然會出錯,結果将是有害而無益。

20世紀60年代,美國大學輕率地承擔起解決大城市問題的社會責任,恰恰證明了組織不應該做什麼。美國大城市的社會問題确實非常嚴重,并且在大學中我們可以找到許多研究該問題的優秀學者,然而解決大城市問題主要是政治任務;涉及政治價值觀而不是學術價值觀;需要适度妥協、調動資源,最重要的是設定優先次序的技能,而不是學者尊重和欣賞的技能。

解決大城市問題需要具備的要素幾乎與構成卓越學術成果的客觀性和“發現真理”完全相反,超出了大學的能力限度,與大學的價價值觀也格格不入。因此,各大學積極接受這類任務的結果必然是績效平平、成果欠缺,而且損害了大學的聲望、地位和信譽。大學不僅沒有為大城市問題的解決做出貢獻,反而嚴重損害了其本職工作領域的績效能力。所以,組織的管理層需要清楚自身及所屬機構在哪些問題上确實束手無策。

概括而言,通常企業在“無形的”領域完全無能為力;企業的優勢在于可問責性和可衡量性,這也是市場檢驗、生産率評估以及利潤率要求等帶來的結果。缺乏這些特征的領域,本質上就超出了企業的能力限度,企業即便有所作為,從根本上看也是出于基本的同情,實際上與企業的價值觀不相符。“政治”意見和感情、社區的贊成或反對、社區資源的調動和權利關系的結構等領域,相關績效标準是無形的,企業在這些領域不可能遊刃有餘,也不可能尊重這些領域的重要價值觀,因此企業最不可能具備解決相應問題的能力。

然而,這些領域局部的特定任務,往往可以确立清晰的、可衡量的目标。通常本身不屬于企業能力範圍内的問題的局部可以予以轉化。在美國,沒有任何機構能夠高質量地培訓那些不可救藥的失業黑人青少年,但相比其他機構,企業最适合完成這項任務,因為這項任務能夠識别,并且可以清晰地界定,目标也能夠被确定,績效能被衡量。在這種情況下,企業能夠履行該職責。

在按照要求承擔某項社會責任并着手解決某項社會問題之前,管理層最好能夠仔細思考該項任務的哪些部分(如果有的話)能被轉變為适合本組織能力特長的事務,是否存在能夠根據明确的目标和可衡量的績效來界定的領域,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企業的管理層就有理由認真考慮承擔這項社會責任;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實際上大量領域的答案都是否定的),那麼無論要求該企業接手的社會問題多麼重要、多麼急迫,企業管理層都應該果斷拒絕,因為貿然接手隻會對社會和自身造成損害,而不能取得卓越的績效,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權利的限度

對社會責任最重要的限制來自權力。憲法律師都知道,政治學詞典中沒有單方面的“責任”,唯有“責任與權利”。任何索要權利之人都會因此承擔責任,反之,任何承擔責任之人也都會因此索要權利,二者是同一枚硬币的正反兩面。因此,承擔社會責任總是意味着索要權利。每當企業被要求承擔種種社會責任時,管理層都應該思考:“企業掌握相應的權利嗎?應該掌握嗎?”若企業不掌握或不應該掌握相應的權利(在多數領域中企業都不應該掌握權力),那麼就應該對相關要求持懷疑态度。貿然承擔責任反而是不負責任,甚至是貪戀權利。

德魯克說企業的基本職能(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限度)5

美國消費權益倡導者拉爾夫·納德真心認為自己是大企業的敵對者,在要求企業為産品質量和安全性負責方面,他當然關注在績效和貢獻方面合理的企業責任。除了所列事實的準确性和群衆運動風格之外,唯一的問題就是納德對完美的要求,是否會比被他抨擊的缺陷和不足讓消費者付出更高的代價,管理者需要對此仔細權衡利弊。拉爾夫·納德最重要的要求是,大公司需要在自身産品和服務之外的多個領域承擔社會責任,這隻會導緻大公司管理層掌握大量領域的最終權力,而這些領域本來是其他組織機構的管轄範圍。确實,這正是拉爾夫·納德和其他無限社會責任的倡導者正在采取的立場。

1972年,納德團隊的一名成員發表了一篇文章,評論杜邦公司及其在特拉華州的影響力。衆所周知,特拉華州非常小,杜邦公司總部位于該州,是當地最主要的雇主。在當時普遍通貨膨脹形勢下,杜邦公司産品價格不升反降,而且這些産品是美國經濟中多個行業的基本原材料。這篇文章基本上無視這些事實,也沒有讨論杜邦公司的經濟績效,而是尖銳地批判杜邦公司沒有利用自身的經濟力量迫使特拉華州公民全力解決一系列社會問題,包括種族歧視、醫療保健、公立學校等。簡而言之,杜邦公司因沒有承擔特拉華州社會、政治、法律等領域的責任而被貼上“嚴重不負責任”的标簽。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過去多年來,傳統自由主義者或左翼勢力對杜邦公司的批評恰恰完全相反。這些人常常抱怨杜邦公司憑借在一個小州的強勢地位,“幹預并支配”特拉華州,行使“非法權力”。許多人表面上打着反對大企業的旗号,實質上是為大企業成為社會中最強大、最具支配性的機構辯護,拉爾夫·納德恰恰就是這類人。納德與其他人的區别僅在于其觀點得到了廣泛的宣傳。當然,該觀點的實際結果與納德的意圖相反,但承擔社會責任的要求導緻與預期相反的結果,顯然已經不是第一次了。然而,芝加哥學派代表人物、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弗裡德曼所謂的“純粹”立場(即逃避所有社會責任)實際上也不現實。

現實中存在若幹重大的、急迫的、令人絕望的難題。無論所謂“純粹”的組織機構多麼可取,社會上的企業和其他組織機構都不可能真正符合“純粹”的标準。單憑自身的利益就能夠推動它們關注社會和社區,并準備承擔超出自身主要任務和職責範圍的責任。但在這麼做的時候,它們必須意識到可能給自身和社會帶來的危險和風險。

誠然,除非社會中的關鍵組織機構為公共利益負責,否則任何多元社會都不會成功。但同時,多元社會面臨的一個長期威脅是,為公共利益負責與貪戀權力太容易混淆不清。在少數幾個領域,可以制定若幹指導方針。企業(或大學)的任務不是用自身的權力代替政府在若幹顯然屬于國家政策領域的權力。當然,在一個自由社會中,即使某些業務受到政府的支持和鼓勵,企業也有權不參與或敬而遠之。企業當然沒有資格代替政府,更無權運用經濟力量把自身的價值觀強加給社區。

實際上,要求企業或其他任何機構承擔社會責任,同時允許它們攫取新的權力的行為會受到抵制。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也為了真正履行社會責任,應該主動抵制這種行為。無論出于切膚之痛,還是為了掩蓋對權力的欲望,都改變不了這種行為的實質,即不負責任的要求。

無論何時,隻要企業或其他任何機構被要求承擔超出自身績效領域和影響範圍的社會責任,它們就應自問:“我們掌握這些領域的權力嗎?我們應該掌握這種權力嗎?”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對社會負責的行為就是果斷拒絕無理要求。

結語:

企業或醫院承擔社會責任的限度是什麼?組織絕不能以社會責任的名義損害或破壞自身完成首要的重大任務的能力。無論組織的首要職能是醫療保健還是經濟服務,該職能都是組織得以存在的理由,也是其承擔的首要責任。另外,接受沒能力完成的任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因為責任總是與權力相匹配,在不掌握權力的領域承擔責任不僅是不負責任,更是對權力的貪婪。

文/安傑洛·基尼齊 布賴恩·威廉姆斯(本文節選自《認識管理》機械工業出版社)

編輯/陸佳

本文刊載于《中外企業文化》2022年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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