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有哪些?【裁判要旨】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特别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有哪些?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裁判要旨】
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特别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
假冒注冊商标侵犯的是國家有關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被告人以假冒為目的,購進原材料,并進行貼牌,其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不能認定對社會沒有危害。但是鑒于假冒的商品尚未銷售,本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基本案情】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姚某為獲取高額利潤,在未取得“CISCO”、“HP”、華為等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安排被告人古某從網絡平台聯系、購進制作假冒注冊商标的打印機、标簽紙、光纖模塊等,先後租賃多處房屋,用于僞造“CISCO”、“HP”、華為等品牌的商标和包裝标識,貼牌生産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等,并安排被告人莊某、張某、魏某聯系客戶銷售至境外。自2015年至今,被告人姚某、古某共計生産、銷售假冒“CISCO”、“HP”、華為等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10萬餘件,銷售金額3162.7424萬元,案發時現場扣押已生産尚未銷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價值383.3382萬元。被告人姚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400萬元,被告人古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為24.27872萬元。
自2016年至今,被告人莊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58.782萬美元(折合人民币352.692萬元),被告人張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71.5136萬美元(折合人民币429.0816萬元),被告人魏某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124.1668萬美元(折合人民币745.1668萬元)。在此期間,被告人魏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20萬元,被告人張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18.5萬元,被告人莊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14萬元。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姚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萬元。
被告人古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五萬元。
被告人魏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
被告人張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九萬元。
被告人莊某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四萬元。
二、扣押在案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追繳被告人姚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萬元、被告人古某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27872萬元、被告人魏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萬元、被告人張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8.5萬元、被告人莊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4萬元,上繳國庫(上述款項已繳納)。
【裁判文書正文】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決 書
(2019)魯1102刑初660号
公訴機關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常龍,男,1983年3月4日出生于山東省五蓮縣,漢族,大學文化,日照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日照市東港區。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銷售僞劣産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辯護人史金國,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盛東興,山東德衡(日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古進,男,1989年9月22日出生于山東省五蓮縣,漢族,大學文化,日照市東港區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采購員,住日照市東港區。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銷售僞劣産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經日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同日由日照市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羁押于日照市看守所。
辯護人申恒英,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丁明仕,山東兆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魏子皓,男,1990年4月12日出生于山東省日照市山海天旅遊度假區,漢族,大學文化,日照市東港區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人員,住日照市山海天旅遊度假區。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胡元亭,山東元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張超,男,1990年7月19日出生于山東省平邑縣,漢族,大學文化,日照市東港區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人員,住日照市。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銷售僞劣産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徐洪飛,山東隆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秦治同,山東隆誠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人莊乾星,女,1989年1月5日出生于山東省莒南縣,漢族,大學文化,日照市東港區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銷售人員,住日照市東港區。2019年4月17日因涉嫌犯銷售僞劣産品罪被日照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該局取保候審。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以日東檢二部刑訴【2019】4号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常龍、古進、魏子皓、張超、莊乾星犯假冒注冊商标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适用簡易程序。因本案案情複雜,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依法将本案轉為普通程序。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薛建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常龍及其辯護人史金國、盛東興,被告人古進及其辯護人申恒英,丁明仕,被告人魏子皓及其辯護人胡元亭,被告人張超及其辯護人徐洪飛、秦治同,被告人莊乾星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姚常龍為獲取高額利潤,在未取得“CISCO”、“HP”、華為等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安排被告人古進從網絡平台聯系、購進制作假冒注冊商标的打印機、标簽紙、光纖模塊等,先後租賃多處房屋,用于僞造“CISCO”、“HP”、華為等品牌的商标和包裝标識,貼牌生産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等,并安排被告人莊乾星、張超、魏子皓聯系客戶銷售至境外。
自2015年至今,被告人姚常龍、古進共計生産、銷售假冒“CISCO”、“HP”、華為等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10萬餘件,銷售金額3162.7424萬元,案發時現場扣押已生産尚未銷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價值383.3382萬元。自2016年至今,被告人莊乾星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58.782萬美元(折合人民币352.692萬元),被告人張超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71.5136萬美元(折合人民币429.0816萬元),被告人魏子皓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124.1668萬美元(折合人民币745.1668萬元)。
後,被告人姚常龍、古進、莊乾星、張超、魏子皓均被抓獲歸案。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提供了扣押決定書、扣押物品清單及照片,注冊商标證,銷售記錄,訂單,合同等書證;證人田某等人的證言;産品鑒定意見書;被告人姚常龍、古進、莊乾星、張超、魏子皓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常龍、古進、莊乾星、張超、魏子皓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特别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針對上述指控,五被告人均無異議,均當庭表示自願認罪。
被告人姚常龍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自願認罪,其明知公安機關要對其進行抓捕,沒有逃跑,而是準備去投案,應構成自首;2.被告人系初犯,其主觀惡性不大,産品均銷往國外,社會危害性較小,犯罪情節不嚴重,認罪态度較好,具有悔罪表現,建議對其适用緩刑。3.扣押在公安機關的402萬餘元包含被告人姚常龍經營飯店賓館的120萬元收入,該部分應返還被告人姚常龍。
被告人古進的辯護人丁明仕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古進在共同犯罪中,與銷售人員的作用相當,均受雇于被告人姚常龍,除了工資和獎金外沒有其他收入,僅是從事的工作有所不同,所起作用較小,屬于從犯。2.被告人古進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3.被告人古進系初犯。
被告人古進的辯護人申恒英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被告人古進作為大學畢業生,領取的是正常薪水,沒有額外的獲利,對于姚常龍的銷售記錄和三個銷售人員的銷售記錄,古進不知情,僅是根據姚常龍的安排進行采購。故被告人古進屬于從犯;2.尚未銷售的商品,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3.被告人的家庭困難,其剛結婚,需要其維系小家庭的穩定。并當庭以下證據:1.結婚證一份,用于證實古進結婚時間較短,尚未生育子女;2.被告人古進的父親住院病例一份,用于證實古進父親的身體狀況不好,請求法院考慮古進的實際家庭困難,對其從輕處罰。
被告人魏子皓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魏子皓系從犯;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主觀惡性較小,除了工資和提成沒有其他的收益;被告人魏子皓系初犯”的辯護意見。
被告人張超的辯護人提出以下辯護意見:1.本案應屬于單位犯罪,被告人張超的行為是體現了公司的意志,其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銷售,被告人的行為是履行銷售職責的職務行為,應依法追加日照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單位;2.被告人張超系從犯;3.被告人姚常龍沒有同本案其他的被告人進行協商,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值得商榷;4.被告人張超認罪态度較好,願意繳納罰金。并當庭提交被告人張超和萬能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于證實張超受該公司的管理和約束,所從事的銷售行為是其履行職責的職務行為。
經審理查明,自2015年以來,被告人姚常龍為獲取高額利潤,在未取得“CISCO”、“HP”、華為等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的情況下,安排被告人古進從網絡平台聯系、購進制作假冒注冊商标的打印機、标簽紙、光纖模塊等,先後租賃多處房屋,用于僞造“CISCO”、“HP”、華為等品牌的商标和包裝标識,貼牌生産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等,并安排被告人莊乾星、張超、魏子皓聯系客戶銷售至境外。自2015年至今,被告人姚常龍、古進共計生産、銷售假冒“CISCO”、“HP”、華為等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10萬餘件,銷售金額3162.7424萬元,案發時現場扣押已生産尚未銷售的假冒“CISCO”、“HP”商标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價值383.3382萬元。被告人姚常龍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400萬元,被告人古進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為24.27872萬元。
自2016年至今,被告人莊乾星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58.782萬美元(折合人民币352.692萬元),被告人張超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71.5136萬美元(折合人民币429.0816萬元),被告人魏子皓銷售假冒注冊商标的光纖模塊124.1668萬美元(折合人民币745.1668萬元)。在此期間,被告人魏子皓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20萬元,被告人張超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18.5萬元,被告人莊乾星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币14萬元。
案發後,被告人姚常龍、古進、莊乾星、張超、魏子皓均被抓獲歸案。2019年7月6日,被告人姚常龍自願上繳違法所得402.993159萬元。被告人古進、魏子皓、張超、莊乾星已經上繳全部非法所得。
在本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魏子皓、張超、莊乾星均已經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魏子皓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币18至30萬元,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建議判處被告人張超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币18至30萬元,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建議判處被告人莊乾星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緩刑,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罰金14至30萬元。
上述事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采取強制措施相關法律文書,戶籍信息,扣押、發還物品清單,企業工商登記信息,聊天信息記錄,銷售記錄,進貨記錄,注冊商标證明材料,委托鑒定手續,惠普商标注冊證及核準商标轉讓證明,核準續展注冊證明,名稱變更通知,公證書及附件,CISCO、慧與(中國)有限公司的鑒定證明和價格證明等書證;證人田某、張某、代某、王某、姚某等人的證言;惠普公司委托人員劉某的陳述;被告人姚常龍、古進、莊乾星、張超、魏子皓等人的供述和辯解;搜查筆錄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常龍、古進、魏子皓、張超、莊乾星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特别嚴重,侵犯了國家有關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其行為均構成假冒注冊商标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姚常龍、古進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古進、魏子皓、張超、莊乾星均隻參與了部分犯罪行為,且不參與利潤分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被告人古進可以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魏子皓、張超、莊乾星可以減輕處罰。被告人魏子皓、張超、莊乾星自願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姚常龍、古進主動上繳贓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關于被告人姚常龍的辯護人提出的“扣押在公安機關的402餘萬元包含被告人姚常龍經營飯店賓館的120萬元收入,該部分應返還被告人姚常龍”的問題,經查,根據被告人姚常龍的供述,其銷售涉案假冒注冊商标的商品,非法獲利700餘萬元,其中包含庫存産品的價值200-300萬元,故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可以認定其非法獲利400萬元,扣押在案的贓款是被告人姚常龍本人的财産,可以作為非法所得予以沒收,而且被告人姚常龍需要并處罰金,故不存在應當返還的情形。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姚常龍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姚常龍系自首”并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問題,經查,被告人姚常龍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證人證言亦不能證實被告人系主動投案,被告人并不具有投案的主動性和自願性,不能認定其系主動投案,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古進的辯護人申恒英提出的“尚未銷售的商品,沒有給社會造成危害”的問題,本院認為,假冒注冊商标侵犯的是國家有關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被告人以假冒為目的,購進原材料,并進行貼牌,其行為已經構成既遂,不能認定對社會沒有危害。但是鑒于假冒的商品尚未銷售,本院在量刑時可以酌情予以考慮。
被告人古進的辯護人申恒英提交的證據,不影響本案的定罪量刑,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被告人張超的辯護人提交的勞動合同以及張超的辯護人提出的“本案應屬于單位犯罪,被告人張超的行為是體現了公司的意志,其是以公司的名義進行的銷售,被告人的行為是履行銷售職責的職務行為,應依法追加日照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為被告單位”的問題,本院認為,該合同隻能證實被告人張超受雇于日照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根據被告人姚常龍的供述,其成立日照萬能國家貿易有限公司隻是為員工繳納社保等,該公司并沒有實際的業務。且涉案的假冒産品也并非以日照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名義進行銷售。被告人張超雖然受雇于日照萬能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但是其在工作的過程中,已經意識到自己銷售的商品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商品,在此情況下仍進行銷售,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事法律的規定,其受雇于從事銷售行為不能成為免除刑事責任的理由。故辯護人提出的證據及該項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被告人張超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姚常龍沒有同本案其他的被告人進行協商,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值得商榷”的問題,經查,被告人張超的多次供述,被告人張超在銷售的過程中已經認識到自己所銷售的并非是正牌産品,而是假冒他人注冊商标的商品。在明知這種情況下,仍然繼續從事銷售行為,構成無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行為。辯護人的該項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納。
被告人姚常龍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自願認罪,系初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古進的辯護人丁明仕提出的“被告人古進自願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被告人系從犯;被告人古進系初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魏子皓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魏子皓系從犯;有坦白情節,自願認罪認罰;除了工資和提成沒有其他的收益;被告人魏子皓系初犯”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張超的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張超系從犯,認罪态度較好,願意繳納罰金”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
根據被告人古進、魏子皓、張超、莊乾星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對其适用緩刑沒有再犯危險,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以對其适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内依法對其實行社區矯正。據此,對被告人姚常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對被告人古進、魏子皓、張超、莊乾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常龍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五百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16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被告人古進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五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罰金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被告人魏子皓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八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二十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罰金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被告人張超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四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九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罰金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被告人莊乾星犯假冒注冊商标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二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在緩刑考驗期内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罰金于判決生效後十日内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光纖模塊、交換機、電源、線纜11975件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追繳被告人姚常龍的非法所得人民币400萬元、被告人古進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4.27872萬元、被告人魏子皓非法所得人民币20萬元、被告人張超非法所得人民币18.5萬元、被告人莊乾星非法所得人民币14萬元,上繳國庫(上述款項已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日照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長: 蘇 瑞
人民陪審員: 李紅霞
人民陪審員: 朱忠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宋冀平
書記員: 宋菲
附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别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财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财産,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财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七十二條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第七十三條拘役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個月。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限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第七十六條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内,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者基層組織予以配合,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并公開予以宣告。
第二百一十三條未經注冊商标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别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