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某(男)與趙某(女)于2013年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婚後王某與張某發生不正當關系。2014年,趙某發現王某出軌後要求離婚,王某保證不再和張某交往,且王某和趙某簽訂《婚内協議》一份,約定雙方今後互相忠誠,如因一方過錯行為(包含婚外情等)造成離婚,兒子由無過錯方撫養,過錯方放棄夫妻名下所有财産,并補償無過錯方人民币50萬元。趙某這才放棄離婚的念頭。協議簽訂後,王某仍與張某偷偷交往,并于2016年誕下一子。趙某發現後遂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要求按照婚内協議約定處理子女撫養和夫妻共同财産分割,王某同意離婚但不能按照婚内協議分割财産,辯稱婚内協議系在趙某的脅迫下簽訂的。
圖片來源網絡
法院裁判:經審理認為,王某和趙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應準予離婚。婚内協議關于子女的撫養約定及經濟補償的約定,系忠誠協議,不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夫妻财産約定情形,趙某主張按照婚内協議處理子女撫養和分割财産無法律依據。考慮到王某在婚姻中具有明顯過錯等因素,應對無過錯的趙某酌情予以照顧。綜合考慮孩子成長、雙方收入水平、家庭财産來源等情況,判決兒子随趙某生活,趙某分得夫妻共同财産的70%。
在婚姻生活中,經常出現夫妻間為維護婚姻關系簽訂忠誠協議的情形,如上述判例。在簽訂忠誠協議後,一方發現另一方有出軌等行為的,能否以另一方違反忠誠協議為由向人民法院訴訟要求判令另一方中給支付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呢?
圖片來源網絡
最新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家庭應當樹立優良家風,弘揚家庭美德,重視家庭文明建設。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相關愛;家庭成員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繼承編理解與适用》中關于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作出了明确規定,夫妻之間簽訂忠誠協議,應由當事人本着誠信原則自覺自願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間簽訂此類協議,但也不賦予此類協議的強制執行力,從整體社會效果考慮,法院對夫妻之間的忠誠協議糾紛以不受理為宜。理由如下:
圖片來源網絡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類忠誠協議糾紛,主張按忠誠協議賠償的一方當事人,既要證明協議内容是真實的,沒有欺詐、脅迫的情形,又要證明對方具有違反忠誠協議的行為,可能導緻為了舉證而去捉奸,為獲取證據竊聽電話、私拆信件,甚至對個人隐私權更為惡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發生,夫妻之間的感情糾葛可能演變為刑事犯罪案件,其負面效應不可低估。
第二、賦予忠誠協議法律強制力的後果之一,就是鼓勵當事人在婚前簽訂一個可以“拴住”對方的忠誠協議,這不僅會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會使建立在雙方情感和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
圖片來源網絡
第三、忠誠協議實質上屬于情感、道德範疇,當事人自覺自願履行當然極好,如違反忠誠協議一方心甘情願淨身出戶或賠償若幹金錢,為自己的出軌行為付出經濟上的代價。但是如果一方不願履行,不應強迫其履行忠誠協議。
綜上所述,根據最新規定,夫妻間簽訂的忠誠協議屬于情感道德方面的範疇,可以對夫妻雙方有一個約束,但一方按照忠誠協議約定的内容為由起訴另一方離婚的,人民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