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
在全國範圍内全面推行
這對于優化營商環境、
提高政府效能、
激發市場活力具有重要意義
但與此同時
一些企業“耍小聰明”
認為注銷企業就可以逃避債務
結果是“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
接下來
請跟随小編看兩則案例
01案例一
甲公司系有限責任公司,張某、王某為公司股東,分别認繳出資額80000元、20000元,實繳出資額50000元、0元。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貨款100000元拒不支付,乙公司欲起訴時卻發現甲公司已經被注銷,遂以股東張某、王某為被告提起訴訟。
經審判人員調取注銷材料顯示,在辦理企業簡易注銷時,張某、王某出具《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承諾企業不存在債權債務或已全部清理完畢,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結,全體投資人對承諾的真實性負責,如果出現違法失信,由全體投資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和責任,并自願接受相關行政執法部門的約束和懲戒。
法院經審理認為
甲公司與乙公司
構成買賣合同法律關系
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支付貨款
但甲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
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
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
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故判決由張某、王某
共同向乙公司支付貨款100000元
02 案例二
李某與丙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丙公司向李某支付租金100000元。
案件執行過程中,丙公司股東趙某向市場監督管理機關申請對丙公司簡易注銷,并填寫了《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李某向法院申請追加趙某作為執行案件被執行人。
法院經審理認為
原被執行人未經清算
即辦理了注銷登記
趙某作為公司股東
應對被執行人所負債務
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故裁定追加趙某作為被執行人
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為維護交易安全,保障債權人利益,《公司法》規定除公司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後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外,依法進行清算是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必經的前置程序。但因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辦理簡易注銷登記手續時側重于形式審查,這就對企業投資人的誠信意識提出了要求。實踐中債務人公司未經依法清算或虛假清算即申請簡易注銷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如此操作非但不能逃避債務,反而要承擔更為嚴重的法律後果。
現行簡易注銷的公示時間為20天,如仍處于公示期内,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提出異議。
如果企業已被注銷,注銷登記時間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前的,債權人可以起訴如下責任人主張權利:
.01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财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02
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的,債權人有權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03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債權人有權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如果在生效法律文書作出後
強制執行完畢前公司注銷的
申請執行人可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
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
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
承擔清償責任的
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變更、追加
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
在承諾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
同時,因企業法人已被注銷,實質上構成了“法人人格否認”,因此在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下,股東的賠付數額并不受到公司“有限責任”的限制,不論其是否實繳出資及認繳出資金額多少,全體義務人均須對債權人承擔相應的“無限責任”,其理論基礎是股東未履行清算義務産生的過錯責任。
除了相關義務人代替公司承擔賠付責任外,市場監督管理機關也可以對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企業依法撤銷注銷登記,并在恢複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将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開。
根據具體案情,如果人民法院認為相關人員存在妨礙民事訴訟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對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此提醒
經營企業應當以誠信為本
“耍小聰明”、惡意利用
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逃避債務
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
必将自食其果
法
條
鍊
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糾紛之訴)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确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若幹問題的規定(二)》
第十九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财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緻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十三條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内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工商總局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
第二條第三款 企業應當對其公告的拟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和全體投資人承諾、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全體投資人承諾書》是實施監督管理的依據。企業在簡易注銷登記中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登記機關可以依法做出撤銷注銷登記等處理,在恢複企業主體資格的同時将該企業列入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主張其相應權利。
轉自:濱海新區法院
來源: 石家莊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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