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海龍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二級大法官,法學博士。
潘玮璘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審管辦副主任、四級高級法官,法學博士。
編者按
本期特稿
社會生活中實際發生的單個糾紛,可能在司法程序中衍生出多個案件。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超過3350萬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因過度囿于一案一訴、程序空轉、案結事未了而形成的衍生訴訟案件。為此,除了不斷深化訴源治理、完善多元解紛機制體系,法院訴訟程序内部也應更加注重高效、實質地化解糾紛案件,特别是應加強衍生訴訟案件治理,盡可能降低案件衍生率,故“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應勢而生。本刊特此刊發由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黃海龍院長、潘玮璘法官撰寫的《“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基本内涵與實踐要求》一文,供廣大法官和學者閱讀參考。
“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基本内涵與實踐要求
文|黃海龍 潘玮璘
(本文刊載于《中國應用法學》202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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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社會經濟生活中發生的民商事糾紛,在司法程序中可能衍生出多個案件。2021年全國法院受理案件超過3350萬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是因過度囿于一案一訴、程序空轉、案結事未了而形成的衍生訴訟案件。解決司法案件與實際糾紛之間的“數據差”,需要堅持公正與高效相統一的價值取向,強化“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加強衍生訴訟案件治理,增強人民群衆司法獲得感。“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本質要求是:在司法辦案中,盡可能把每一個環節工作做到最好,防止本環節裁判“外溢”出另一個訴訟環節;盡可能一次性實質化解矛盾糾紛,依法一攬子解決案件相關聯的問題,避免一個訴訟衍生出多個案件;處理好公正與效率、實體與程序之間的辯證統一。
關鍵詞:司法理念 一次性解決糾紛 衍生訴訟案件 公正與高效
文 章 目 錄
一、衍生訴訟案件問題需引起高度重視
二、“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基本内涵
三、“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實踐要求
四、“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實踐中的核心參考指标
結語
01
衍生訴訟案件問題需引起高度重視
2021年,全國各省(區、市)法院受理案件3351.6萬件(含舊存),其中新收案件3154萬件,同比上升11.51%;共有員額法官12.7萬名,人均收案達248.9件,同比增長12.12%,平均每個法官每個工作日約辦一件案子,人均收案最多的北京、重慶法院則超過400件。這些數據可能還會繼續上升,我國已俨然初現“訴訟大國”之架勢,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
2020年11月16日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曾指出“我國國情決定了我們不能成為‘訴訟大國’”。以我國目前的經濟總量、人口數量以及持續發展趨勢,決定了社會矛盾特别是民商事糾紛總數龐大且日益增多是一種常态,而高總量、高增長的司法案件現狀也連同被視為一種常态。
但近年來,經濟發達的浙江省卻在司法案件數上逐年減少,表明了經濟大省未必成為“訴訟大省”。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了“案-件比”概念,啟示我們:法院系統如此巨量的司法案件數未必反映真實的矛盾糾紛數,社會生活中實際發生的單個糾紛,可能在司法程序中衍生出多個案件。因此,除了不斷深化訴源治理、完善多元解紛機制體系,法院訴訟程序内部也應更加注重高效、實質地化解糾紛案件,特别是應加強衍生訴訟案件治理,盡可能降低案件衍生率,故“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應勢而生。
以廣西法院的民事案件為例,從2018年到2020年衍生比例呈上升趨勢,這意味着衍生訴訟案件情況在加重,即每個糾紛所引發的司法案件逐年增多。廣西高院從2020年開始在各級法院部署開展“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實踐活動,取得一定成效,衍生訴訟案件占比從次年開始下降,審判效率、辦案效果明顯提升,程序空轉得到有效壓減,人民群衆的司法公正獲得感更加充實。經過一審程序裁判後因上訴、再審、重審、執行、申訴信訪等事由衍生形成的案件,就是“衍生訴訟案件”。這類案件的形成以及增多值得認真反思,總結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程序空轉
一般指因上一個環節工作不到位、不規範導緻下一個環節的處理方式是退回上一環節或撤銷上一環節;或某一環節本來可以彌補上一環節的瑕疵卻消極選擇退回上一環節,這些均導緻一個糾紛在司法程序中反複進退,在法院内部徒增案件數量。例如,二審法院可以發回一審法院重審,重審後可以再次上訴,若該案進入再審則又可以發回重審,對于重審結果還可以提起上訴或再審。這些程序反複進退并非制度設計本意(旨在糾錯求真),也不會在現實中出現在每起糾紛案件中,但如果每一環節中對當事人核心訴求、糾紛性質、關鍵事實等把握不準不嚴不妥當,就很可能以上述方式在司法程序内部空轉。
又如,在二審或再審程序中裁定駁回起訴,這意味着一些糾紛在根本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仍進入多個司法程序,導緻這些程序實質上都在空轉;加之否定訴權本身就存在較高的申訴上訪風險,後續還可能引發更多程序。此外,二審或再審法院有權對上一司法環節出現的瑕疵問題糾正或補正,特别是對基本事實進一步查清認定,從而避免發回重審,但一些法院消極處理并退回上一環節,也實際形成了不必要的衍生訴訟案件。這些在程序上打轉轉、一拖再拖的現象讓人民群衆苦不堪言,增加了訴訟成本,浪費了司法資源,誘發了涉訴信訪,更加嚴重的是損害了司法權威。
(二)司法冷漠
雖然當事人自身享有程序權利以及自主處分權,但程序法仍有較強的公法屬性,法院具有程序控制權,法官是主導和指揮司法程序進程和節奏的決定性主體。如果主辦法官僅為消極觀望或簡單應付,任由當事人随意選擇和處分,其可能“走彎路”“走錯路”“走死路”,導緻一個糾紛經曆更多的司法環節或更長的程序耗時。
歸納起來有兩種情形:一是忽視環節并減。如本可以通過合理釋明提示當事人将關聯訴求一并提出的、本可以通過追加當事人将糾紛完整處理的、本可以靈活适用程序合并審理多個案件的、本可以做工作一攬子把關聯糾紛一并調解的,等等,最終因為簡單“就訴論訴”“就案辦案”而忽視了盡可能并減相關程序;
二是忽視真實訴求。如有些案件情況複雜、糾紛多年、牽涉多方利益,當事人提出的訴請可能又多又亂,甚至相互重複或矛盾,如果法官能夠抽絲剝繭抓住要害,厘清并固定當事人的真實訴求與核心法律關系,則可事半功倍,反之當事人可能陷入錯誤的訴訟方向而不堪訴累。總之,法官的工作量或辦案單元一般僅以“件”為記,有觀點認為法官是對“案件”負責而不必然對“糾紛”負責,其隻要辦結手頭案件即可,一些法官缺乏正确理念和主動性工作,司法中立可能被扭曲為“司法冷漠”。
(三)案結事未了
“‘心結’沒有解開,案件也就沒有真正了解。”“案結事了”不是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是我國法治理念與司法政策的要求,體現了我國傳統司法文化的精神内涵。案結事了不是指一味強求調解結案,而是指法院應當注重通過妥善辦理個案(定分止争)來最終化解社會矛盾糾紛,強調的是結案與化解矛盾糾紛之間的内在聯系。有一些法官認為,當事人是否上訴、是否申訴、是否信訪反映情況等,都是當事人自己的程序權利,那些從一個糾紛衍生出的多個案件不是法院的問題、不是法院自身能控制的。這種觀點實際上是割裂了“定分”與“止争”之間的關聯,輕視了做釋法說理、服判息訴工作、做群衆工作的意義與作用。
有的案件法官與當事人面見親談不夠、釋法耐心不夠、判後答疑不夠、調解技巧不夠、文書“接地氣”不夠等等,導緻缺乏司法溫度而過度冷峻,缺少司法關切而消極中立;有的裁判系統性回應當事人訴請不足,回避或簡單回應當事人訴求;有的缺乏解決“執行難”一盤棋思維,判決主文缺乏可執行性。上述情況都可能造成一些司法程序雖然結案了,但當事人矛盾依舊、事結心結未解,仍有強烈的申訴上訪需求,從而使一個案件還會引發多個新的案件。
總之,目前法院系統龐大的案件總數一定程度反映了日益繁重的工作量,但其并不能直接體現社會矛盾糾紛的總量,也不能準确反映矛盾糾紛的漲勢或趨勢。反倒在這個總數内,衍生訴訟案件的數量、占比、變化趨勢更值得關注,更反映了司法工作的薄弱環節,更具有現實意義。衍生訴訟案件數與接近真實糾紛數的一審案件數之間的比例關系,即案件衍生比,提醒和督促我們盡可能縮減司法案件數與真實糾紛數之間的“數據差”,盡可能減少不必要的、可避免的衍生訴訟案件,盡可能一次性同時也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
02
“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基本内涵
司法理念直接影響法官司法能力的發揮,影響其自由裁量權的行使,最終決定司法公正。“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作為重要司法理念,屬于指導法官的實踐性司法規律,是統一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重要抓手,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發展思想、深化社會矛盾源頭治理的實踐要求,是服務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服務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舉措。
總體目标在于:在現有訴訟法等法律以及司法政策規定内,盡可能壓減司法程序環節,盡可能縮減司法程序周期,盡可能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以最小的訴訟成本或最少的司法資源實現最大訴訟效益,擠出程序“水分”,為人民群衆提供更優質的“公正供給”,最大程度滿足人民群衆對公平正義更高水平的新要求新期待,努力實現提出的“努力讓人民群衆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的公平正義”目标。具體目标是:對于每個進入司法程序的社會矛盾糾紛,要盡可能用最少的(最好是一次)司法環節,就完成矛盾糾紛化解,就實現服判息訴。基本内涵體現在堅持三個原則。
(一)堅持正确的價值導向
實際上每個司法程序或司法環節都有法律依據,都有一定的功能作用,當事人充分經曆這些環節,某種程度上也是實現程序利益及法治保障的體現。為什麼我們還要盡可能壓減程序環節、縮減程序周期?為什麼我們要努力一次性、一攬子實質化解矛盾糾紛?原因是我們不能任由司法統計的“件”增加,甘于低效、無效甚至負效的忙與累,而是要追求更高層次的程序利益,要實現效率兼顧公平、程序兼顧實體的更高水平的法治保障,這是司法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是堅持人民至上、司法為民的具體體現,是踐行法治思想、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實際行動。這些價值導向不僅回答了初衷與起點的問題,還明确了堅持這個理念往下走的方向與道路。
“盡可能”并不是說絕對的越少越好,“一次性”也不是當事人來一趟法院就能解決糾紛,更不是超越法律要把各種相關問題一股腦攬到一個程序中,把各類法律關系混為一談,而是要以堅守司法公正為前提、以追求實質正義為目标,在充分維護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基礎上,将一些不必要的、可避免的程序環節盡可能合并或減少,這實質上是更好地保護程序權益,使當事人有實實在的程序權益獲得感。隻有牢牢把握正确的價值導向,“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才能向着正确的道路踐行和發展下去。
(二)堅持“瞻前顧後”
“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可以展開為三句話:盡可能将每一個司法環節工作做到最好,盡可能依法一攬子解決案件相關聯的問題,盡可能避免程序空轉、産生衍生訴訟案件。總結起來,就是辦案時要堅持“瞻前顧後”。如何把每個環節做到最好?就是要以絕不留“尾巴”的精神,以本環節遇到的問題一定不放過的決心,堅持能在本環節解決就在本環節解決、能在本環節實質化解就在本環節完成化解,認真、細緻、規範、負責地完成案件中的各項工作,盡最大可能不把本環節的工作“外溢”到後一個司法環節,這就是“顧後”。
如何一攬子解決相關聯問題?辦案時要認真梳理全案,針對的是一起社會矛盾糾紛,而不隻是一個司法案件,要跳出手頭單一案件,全面審視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通過充分釋明、調解、引導等工作,“前瞻性”地把可能引發的、即将發生的、已經存在的訴求或案件,盡可能依法納入現有的案件中一并實質解決,這就是“瞻前”。
(三)堅持辯證兼顧原則
從用語的角度看,“盡可能”是一種彈性要求,而“一次性”則是明确的定量限制,兩相組合意味着其中存在矛盾辯證關系。首先是要堅持公正與效率的辯證統一。公正和效率是雙重互補關系,兩者不完全對立,司法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經濟的方式來實現公正。公正在法律中的第二意義就是指效率。“一次性”當然是最有效率的方式,但絕對不能為了追求效率而犧牲公正,我們追求的是有效率的公正,司法效率必須以司法公正為前提,因此“盡可能”的用意就是緩和追求效率的絕對性,要求把握好追求效率的限度,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線。其次是堅持實體與程序的有機統一。如果說兼顧公正與效率是一種效果導向,那麼兼顧實體與程序就是一種方法與路徑。實體與程序并不對立,它們的共同目标都是為了實現社會的實質正義。
“盡可能”是在方法上指向維護當事人實體權利,旨在實質性解決矛盾糾紛,這是程序規則的意義和目标;同時“一次性解決糾紛”也要符合程序法的原理與規律,在程序法框架範圍内踐行這個理念。要處理好上述矛盾關系,本質上是兼顧好不同維度的價值和需求,把握好“度”的問題,主要方法就是充分利用當事人自願原則以及當事人處分權、程序選擇權,充分運用法律解釋技術,探求程序法規範目的,靈活且精準适用相關程序法規定。
03
“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實踐要求
“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不能僅理解為一種司法理念,更是公正與效率的價值取向對審判實踐的要求。基于推進“繁簡分流”“分調裁審”等訴訟制度改革背景,本文主要根據民商事案件審判規律特點,在區分簡單案件、法律适用複雜案件、事實認定困難案件、适調案件的基礎上展開讨論。
(一)簡單案件
這類案件特點在于,案件基本事實較為清楚,有直接對應的法律條文,通過對照條文規定即可明确得出裁判結論;或雖然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适用上當事人之間有争議,但司法實踐中已有成熟先例,糾紛進入司法程序後不存在事實認定或法律适用的困難或争議。這類案件當事人的主要期盼是法院盡快通過裁判一錘定音、定分止争,或盡快得出裁判結論從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當事人對于這類案件有最強烈的“一次性解決糾紛”意願和需求。
第一,盡可能适用小額訴訟程序。該程序是在适用簡易程序的基礎上,針對更簡單的案件,進一步提升訴訟效率的制度設計,最大特點是“一審終審”,該制度為法院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提供了制度支撐。
在實踐中有兩個“盡可能”的空間:一是盡可能準确識别簡單案件或準确排除複雜案件。小額訴訟程序的适用條件是标的額較小的金錢給付之訴,該判斷标準是一種明确的可量化指标。但對“簡單案件”的判斷就要涉及個案判斷和裁量空間,即妥當适切地識别出簡單案件,這事關簡易程序或小額訴訟的适用效能,需要法院在立案階段就對證據材料、法律關系以及當事人争點等方面認真審查,對案件審理方向及難易情況進行綜合預判,涉案材料多、事實多、人數多的不一定是複雜案件,反之标的額少、涉案材料少的也不一定是簡單案件,識别認定不準可能影響小額訴訟程序适用率,或導緻轉換普通程序而徒增繁瑣,适用不當還可能引發審判監督程序。
二是加強當事人引導,對超出“小額”的簡單案件也可以約定适用小額程序。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在超出“小額”标準但在二倍以下約定适用該程序,但實際上這需要法院主動做工作,一方面要注重向當事人說明該程序的高效優勢和制度功能,同時釋明相關風險和救濟路徑,打消其選擇顧慮;另一方面要把引導和釋明工作嵌入法院訴訟服務流程中,形成機制性的必經環節,充分提示和展示小額程序,同時預先準備格式性的适用協議書,當事人一經簽認即可生效。
第二,盡可能引導适用申請支付令、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司法确認調解協議等非訟程序。這類案件當事人對司法機關的主要訴求不是定分止争,而是訴諸司法評判的強制執行力。這類案件的鮮明特點在于“争議不大”,即債務人或義務人一方對權利人主張的實體法律關系或實體權利義務并無異議。沒有争議就沒有訴訟,故這類案件在性質上屬于非訴訟程序。這些程序是一種更直接、簡捷的權利實現方式,其具有的“一審終審”特點無疑是契合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
但不得不承認,現實中這類機制内含一定矛盾性:當事人之間無争議的,往往并不太願意進入司法程序;義務人對實體問題完全不持異議的,往往是願意履行相關義務責任的;這些情況下一般沒有必要專門針對義務履行啟動一個司法程序,進而再啟動強制執行程序。因此,現實中争議不大但又亟待司法評判或司法強制的情況并非普遍,但也仍是存在的。
法院應當注重以下方面工作:一是要在立案環節注意識别和引導。在普通案件的立案、來訪、問詢等訴訟服務中,立案法官要整體把握案件情況,盡可能把适合的案件引導轉入合适的非訟程序。二是注重抑制債務人濫用異議權。非訟程序失效後可以直接轉入訴訟程序,經實體審理認定債務人異議主張确實不成立的,對于惡意提出異議的債務人,可以視情進行一定懲戒,同時法院在推動社會誠信體系建設中,可把這類濫用權利損耗司法資源的行為記錄納入誠信檔案,增加其惡意異議的代價。三是注重通過電子化、信息化便利當事人運用非訟程序。要把非訟程序的宣傳引導、申請受理、審核查證、材料補充、财産保全、訴調對接等工作,盡可能集成到線上、優化各環節銜接機制,不斷提高在線服務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注意防止不當簡化背離一次性解決糾紛目的。簡單案件适用簡化程序,這是公平兼顧效率的具體化,也是“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應有之義。但現實中,可能出現虛假訴訟竊用簡化程序、複雜案件不當适用簡化程序、簡化程序不規範适用等問題,結果額外造成程序轉換、反複、空轉,甚至觸發審判監督等更多程序,這不僅削弱了各類簡化程序的制度效能,徒增當事人訴累,更背離了“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的目的。
實踐中主要存在三類問題:一是簡化程序暗含虛假訴訟侵害他人權益的風險。所謂“争議不大”可能是當事人之間的默契表象,特别是非訟程序中“無異議”背後可能存在“惡意串通”。一旦法院審查不細不嚴,放由當事人利用簡化程序進行虛假訴訟,借法院公權力披上“合法外衣”,權益受損的第三人很可能啟動撤銷之訴、異議之訴或觸發審監程序等,甚至訴諸信訪申訴等途徑,看似簡案快審的背後卻可能引發一系列後遺問題。二是對簡單案件識别不準。把暗含矛盾分歧大、證據争議大、法律關系複雜等情況的案件當作簡單案件處理,導緻裁判結果息訴效果不好,當事人反而訴諸更多其他程序。三是辦理過程盡責不夠。簡化程序意味着用最少的程序、最短的周期來解決當事人矛盾糾紛,這背後暗含一定公正減損風險,進而影響裁判結果的解紛息訴效果。
例如,即使法律關系簡單明确,如果一味地求快,也可能出現對法定構成要件及對應的基本事實查不齊、查不準,對缺席審判适用條件把握不當,對必要共同訴訟當事人未予追加等問題。實際上,無論是簡易或小額訴訟程序,還是非訟程序,都是對案涉事實或法律關系一次嚴肅權威的司法評判,這就要求必須在“簡案快審”的目标下審得細緻、辦得規範,注重舉證、詢問、聽證、調查等環節,盡可能在各類簡化程序中發揮好一錘定音、定分止争的作用。
(二)法律适用複雜案件
這類案件的特點在于,案件基本事實較為清楚,但案情不直接對應法律條文,僅通過對照法律規範的字面表述,難以直接明确得出裁判結論,其中既可能因相關法律概念有多重含義,也可能因相關情形法律未作明确規定等;或即使案件事實能夠直接對應相關法律條文,但如果所獲結論過于異常,明顯不符合公序良俗或常識常理,這類案件也需審慎處理。這些案件的常見難點在于,多重法律關系并存、多項訴求疊加、當事人身份重疊、經濟訴求或情感訴求與法律訴求混雜、合同自由或公司自治與司法介入界限不易把握等。以一次性解決糾紛為目标,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做好庭前工作和釋明工作,盡可能使當事人訴得準确。處理複雜案件不要匆忙開庭,避免上了庭才開始看卷聽案,這類案件數量相對不多,應當在開庭前認真閱卷、組織證據交換,梳理所涉法律關系、預判争議焦點,做好追加當事人、并案、标記系列案關聯案等前期工作;根據各項訴訟請求之間的關聯性及牽連程度,以盡可能合并審理為原則,以審慎分案另行受理為例外;在庭審中要通過主動詢問、釋明以及調查,幫助當事人厘清真實訴求與真實目的,指明其主張的可訴性、訴請的完整性,引導其選擇适當的請求權基礎。
第二,辨析與梳理所涉法律關系,盡可能審得準确。這類案件可能牽涉衆多主體,以公司糾紛為例,除了公司法人本身,還會涉及股東、債權人、實際出資人、實際控制人、董事高管等等,相互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性質不同,個案中可能出現重疊、競合的情況,法官務必區辨各個法律關系,明确每種法律關系的主體、适用條件、舉證責任等問題。例如,債權人訴公司承擔主債務,可能同時訴請簽有保證書的股東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還同時訴請否定公司獨立人格而要求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就此會涉及合并審理但又責任競合的問題。總之,隻有厘清涉案的各法律關系,準确把握案件核心矛盾,才能明晰審判脈絡、實現精審準判,才能盡可能減少當事人訴諸二審程序或申訴程序,才能盡可能避免發回重審或提級再審等情況。
第三,做服判息訴工作要注意“接地氣”。在處理複雜案件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往往要探求法條背後的立法目的、規範體系、司法政策,充分運用法律解釋技術或類推技術。因此,越是複雜的案件,越可能涉及大量法律理論與專業術語,法官在文書說理、釋明、調解、答疑過程中越可能慣性地過度“法言法語”或“盛氣淩人”,導緻當事人“看不懂、聽不懂、想不通”,缺乏司法溫度與關切,給當事人留下一種冷峻、傲慢的形象,有時裁判結論在法律上沒問題,甚至多級法院結論都一緻,但當事人就是難以接受。
解決上述問題可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着重關切當事人真實訴求。從案件中的複雜關系與多年糾葛中抽絲剝繭,找到當事人之間的糾紛症結,抓準當事人真正關心的矛盾點來釋法說理。二是深入淺出道明法理。盡可能用平實直白的語言,道明法條背後的目的與原理,闡明法律上利益平衡規則或風險分配規則,釋明當事人的利益在法律上的地位及相關考量。三是中立懇切做工作。越是理論性強的複雜案件,辦案法官越容易輕視“外行”當事人的非法律意見。但要做好複雜案件的息訴工作,法官往往要在保持中立、保持距離的基礎上,更加注重傾聽意見、親面交流,盡量誠懇答疑,做實訴訟輔導。同時善借多方力量和渠道合力做當事人工作。
(三)事實認定困難案件
事實認定問題一般不構成複雜案件,法官通過分配舉證責任、比較各方證據優勢,或依職權進行查證,形成内心确信,在法律意義上還原事實、認定事實。法官在此更需要的是耐心細緻、實事求是的态度,以及兼顧社會情理與生活經驗之慈善。事實認定困難既可能出現在法律适用複雜的案件中,也可能出現在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中,本文對這類情況專門劃類考量,定義為“事實認定困難案件”,主要指雙方當事人在司法訴訟中已窮盡舉證材料或途徑的情況下,法官仍無法對待證的主要事實直接明了地形成内心确信,由此造成法官在認定事實方面的困難。當然法官可以進一步依職權查證,或者訴諸舉證責任敗訴風險分配規則,對此法律規定是明确的,但在“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下要注意以下方面:
第一,注意對事實認定過程或舉證分配問題充分釋法說理。承辦法官或合議庭對于待證事實,可通過比較哪一方的證據更有優勢最終決定如何認定法律意義上的事實,或依據舉證責任分配規則認定負有舉證義務一方承擔敗訴風險,這些都是法律規定的處理方法,但現實中當事人往往認為其舉證材料已足夠充分、法院應當采信其事實主張,或認為對方的舉證材料不構成優勢證據,對此有針對性地釋法說理尤為重要。法官不能一判了之,而要公開心證的依據和理由,充分釋明采納證據和認定事實的理由;要在裁判文書說理時,注意将條文規定的法律性不斷稀釋,與舉證情況、法律釋義等方面有效關聯,使當事人根據一般常識便可理解;還要注意跳出個案本身,在說理中注重開導善勸,從一般意義上的證據意識、交易風險、社會治理等角度,闡明舉證規則的原理和法院中立地位的社會意義。
第二,盡可能在本環節完成調查取證工作。雖然法院主動調查取證收集證據是一種輔助機制,不能代替當事人“誰主張誰舉證”原則,但法官是否啟用該職權屬于主動的程序法上的司法裁量權,要在辯論主義與職權主義之間做好平衡與兼顧。
對于依職權查證的情形,要注重發揮法官在調查取證和事實認定方面的主動作用,盡可能發現客觀真實,盡可能實現實體公正;對于依申請的情形,決定關鍵在于當事人是否已盡力舉證并說明合理可行的查證路徑,使得法官有理由相信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将對其内心确信産生實質性影響。一旦法官認為有依職權或依申請查證的必要性,就應當盡可能在本訴訟環節中完成,特别是在二審或再審中應盡可能依法在本環節查清事實,以避免發回原審法院重審,或在申字号案件中可以查清事實的就沒有必要進入再審程序,總之要盡可能避免程序多轉、倒轉或空轉。
第三,盡可能透過個案化解背後的矛盾糾紛。在這類案件審理中,法律真相可能會代替現實真相,舉證責任風險實質上反映了社會風險,舉證不能的一方當事人可能無法通過訴訟維護自身利益,質言之,個案訴訟本身可能難以直接解決雙方矛盾。但畢竟當事人雙方都是真實情況的親曆者,雙方具有相互諒解、協商讓步的心理基礎,法官在辦案過程中要加強釋法善勸,在說理中提出有益建議,盡可能引導當事人跳出個案訴訟,共同緻力于實質化解案件背後的矛盾糾紛。
(四)适合調解案件
有的案件在法律适用和事實認定方面有一些特質,使得法官比較适合運用調解方式處理案件。這些利于調解工作的特質包括:當事人之間的對抗決心和分歧程度不是很大;當事人之間具有親屬、婚姻、合夥等親近關系;當事人糾紛主要為賠償補償的數額之争;訴訟标的額較小;所适用法律的裁量空間較大,法官可以根據個案情況酌定下判;雙方對主要事實均提出較強證據,或均無法提出足夠證明力的證據,導緻認定事實存在困難,現實真相在訴訟中較為模糊;等等。
還有一些情況是司法政策要求法院重點調解的案件,例如涉及群體利益的、當事人衆多的、社會關注程度大的等等。适用調解的案件在程序和實體上與審判模式有所不同,故本文把具有這些特質的案件稱為“适合調解案件”。調解結案本身就是一種更利于在解“法結”的同時解“心結”的案件審理方式,相較于判決結案,雙方當事人對于審理結果的認可度、信服度可能更高,更傾向于服判息訴,這與“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高度契合。具體要注重幾個方面要求:
第一,盡可能一攬子解決案件相關聯的問題。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可能不是全貌性地進入司法程序,法院可以透過司法案件、探尋矛盾源頭,把相關聯的問題一并調解化解,使案件背後的矛盾糾紛得到完整解決,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第二,調解工作要注重黨委領導、府院聯動以及法檢協作,注重借助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法院調解本質上是一種通過居中引導促成當事人自治解紛的機制,而當事人自身的社會構成是多元的,影響其決策的社會因素也是多樣的,故法院調解注重加強黨委協調領導、争取政府支持協助,注重前端調解和多元調解,聯動行業、社團、社區等各方組織向訴源共同發力,這實質上是擴展當事人處分權益、達成共識的決策空間,進而增加的是雙方之間的談判空間或讓步空間,最終将有利于促成調解息訴。
第三,要回歸糾紛實質性化解、一次性化解的初衷。适合調解案件隻是本身具有一些可能利于調解成功的因素,現實案件中還可能存在一些不利于調解或導緻沒必要調解的因素,例如,某些訴請源于當事人自身内部嚴格的管理機制,其退讓步可能性極小;或當事人調解拖延意圖明顯;或訴前已由當地多方充分做工作,各方對法院的共同期待就是盡快下判一錘定音;等等。因此,處理适調案件雖然要比其他案件更注重調解工作或訴調對接工作,但調撤率、轉調率等指标本身不是目标任務,不能簡單僅以這些數據為考核指标。要回歸實質性、一次性解紛的初衷,審慎處理調解優先與自願原則、權利保護、确立導向、事實查明等方面的關系,尊重司法規律,實事求是做工作,在法律框架内妥當權衡各方利益及社會利益,更加注重調解結案的矛盾化解實效。
04
“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實踐中的核心參考指标
近兩年來,廣西法院開展的“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實踐活動取得較好效果,一審服判息訴率等反映審判質效的核心指标不斷提升;反過來,這些指标也可以作為勾勒司法情況、評價司法工作、引導司法實踐的主要參考依據,作為實踐該理念、具體化該理念的重要抓手。
(一)一審服判息訴率
一審服判息訴率指二審案件數與一審案件數之間的比例關系,是反映一審質效的重要指标,也是司法能力和群衆工作能力的重要體現。一個地區内有多少社會矛盾糾紛進入了司法程序?進入司法程序的矛盾糾紛是否大幅增長?要回答這些問題,僅僅看當地法院受理案件數并不夠準确,因為一起糾紛可能引發多個司法案件,但如果看一審案件數則較為準确。因此,一審服判息訴率越高,意味着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件越大可能得到了一次性解決;該比例越低,則反映了糾紛引發多個司法程序的現象越多,越偏離“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
(二)申請再審率、裁定再審率
申請再審率指申請再審案件與一審、二審已結案件的比例關系;裁定再審率是指申請再審案件中決定提審或指令再審的占比。這些指标實質上是一審服判息訴率的補充指标。目前我國二審終審制之下仍存在審判監督程序,當事人可以向原審法院或上級法院申請再審,這就可能在二審的基礎上再産生申字号案件和再字号案件。上述指标數據越低,說明越多矛盾糾紛能夠在二審終審體系内得到化解,這也一定程度反映了二審服判息訴的情況;反之該指标數據越高,則說明審判監督程序啟動頻率越高,表明該地區的法院二審案件息訴效果較差,沒有踐行好“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
(三)二審發回重審率、再審發回重審率
在二審案件和再審案件中,基于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認定基本事實不清等理由,可以發回原審法院重審。這類情形屬于典型的程序倒轉,其占比越高,意味着一起糾紛不僅引發多個司法程序,而且還反複經曆相同的司法程序,特别是已曆經多個程序到了再審審理階段的案件又發回重審,這将對司法權威性和公信力産生嚴重負面影響。除了出現新證據或新情況等客觀原因,大部分發回重審的案件都是原審法院自身工作瑕疵造成的;此外二審或再審法院在能夠查清事實的情況下仍推脫式地發回重審,也增加了這類程序倒轉的占比。因此,這兩項指标屬于踐行“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重要負面指标,要盡可能降低指标數值,特别是對再審發回率的要求應更加嚴格。所謂盡可能把每一司法環節做到最好,最基本的要求就是盡可能少出現程序倒轉。
(四)二審駁回起訴率、再審駁回起訴率
二審駁回起訴率、再審駁回起訴率指二審或再審程序中裁定“駁回起訴”的案件占二審或再審案件總數的比例。這一指标說明有多少案件是在根本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情況下,仍進入了多個或多級司法程序,使得本應該在立案或一審環節就解決的問題卻耗費了其他司法程序,其針對性地反映了立案或一審程序的工作質量。該指标數值雖然在現實中不會很高,但屬于嚴重影響辦案質效的負面指标,其數值越高或高于其他地區平均值,就越說明法院在審查起訴條件方面存在一定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對起訴條件核查以及相關立案政策把握。
(五)調解撤訴率
調解撤訴率指調解或撤訴結案的數量與案件總數的比例。該結案方式本身就依賴于當事人的主觀認可,這有利于實質性、一攬子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也有利于用最少的司法程序解決糾紛,這是踐行“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理念的重要正面指标。但對于這一指标并非一味求漲,而要辯證看待,審慎作為考評指标。目前訴源治理機制逐步健全完善,很多案件在正式進入司法程序之前,都由當地做了充分工作,反而這些案件的調撤可能性不大。做調撤工作不能勉強,要以盡可能實質性化解糾紛為導向,否則當事人心結事結還沒完全解開,調撤回去後可能又來啟動新的司法程序。調撤案件不必然是最優方式,有時及時下判一錘定音,反而更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
(六)小額訴訟适用率、非訟程序适用數量
前者是指适用小額訴訟案件占一審案件的比例;後者是指适用申請支付令、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申請司法确認調解協議等非訟程序的案件數量。在簡單案件中适用這兩類“一審終審”程序,實際上是在機制上直接實現了一次性解決糾紛,即一個社會糾紛對應一個司法裁判程序,這兩個指标屬于具有積極意義的正面指标,指标數值越高越好。但與做調撤工作的要求一樣,法院要認真審查個案情況,隻有真正符合這兩類程序要件的案件得到了适用才是準确有效地适用,否則結案後還可能冒起撤銷之訴、異議之訴或審監程序等一系列後續案件。
05
結 語
“盡可能一次性解決糾紛”作為一種宏觀意義上的司法理念,其本質上是趨于消亡的,因為當司法工作不斷進步,如果每一個司法環節、步驟、領域都能依法依規做到最好,自然就能使案件糾紛盡可能實現一次性、實質性解決。而當前強調這一理念,就是一種反思性的治理導向,警醒和啟發我們關注、研究和改進每個司法環節,這将廣泛涉及立案、審判、執行、監管、法院建設等各個法院工作領域,本文重點關注的是裁判理念與審理方法,也是最核心最主要的實踐環節,以期能夠為法官們啟發更多的實踐方法、激發更大的為民情懷與更強的司法公正高效責任感。
*本文刊載于《中國應用法學》2022年第5期。因篇幅限制,注釋等有删減,具體請參見期刊原文。
來源:中國應用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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