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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告特斯拉被反告

汽車 更新时间:2024-12-15 00:57:52

車主告特斯拉被反告?在特斯拉官方認證的二手車平台購車,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車主告特斯拉被反告?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車主告特斯拉被反告(賣事故車未告知)1

車主告特斯拉被反告

在特斯拉官方認證的二手車平台購車

買到的竟是“事故車”

特斯拉還辯稱

“消費者知情權範圍應有限制”

“對輕微維修史應有較高容忍度”

近日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

公布一起消費維權訴訟

侵犯消費者知情權的

特斯拉公司被判賠償10萬元

花45萬餘元購買二手特斯拉

近兩年後發現是“事故車”

起訴索賠10萬元

事情還得從2019年9月28日說起。當天,重慶消費者羅某經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特斯拉公司)工作人員介紹和指導,在特斯拉官網官方認證的二手車銷售平台,注冊平台用戶并提交《汽車訂購協議》,下單購買了一輛車輛型号為ModelS60的二手汽車,車輛含稅價為456400元。

幾天後,該二手車銷售平台經營者——路德思汽車銷售服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德思公司)交付了涉案車輛。

2021年7月,羅某發現涉案車輛存在維修痕迹。經詢問,特斯拉公司工作人員确認在車輛出售時,未查詢也未告知車輛存在事故及出險記錄的事實的情況。

2021年7月21日、22日,特斯拉公司工作人員聯系原車主及保險公司,确認涉案車輛在2017年9月發生過磕碰事故。

周某認為,特斯拉公司和路德思公司在出售涉案車輛時,亦未查詢和告知上述情況,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據此将兩公司起訴至法院,索賠10萬元。

周某在提起訴訟後,又通過第三方機構查詢到涉案車輛在2018年8月5日也有過事故出險記錄。

特斯拉公司辯稱

二手車買方知情權範圍應有所限制

對輕微維修史應有較高容忍度

庭審中,被告特斯拉公司辯稱,涉案車輛的争議維修由第三人實施,特斯拉公司銷售時并不知曉,不存在侵犯知情權的前提。按行業管理和司法判例規則,二手車買方應當對車輛存在輕微維修曆史有較高容忍度,買方的知情權範圍應當有所限制。此外,2018年8月5日的事故出險記錄,該公司不知情,無法告知消費者。

資料圖

被告路德思公司則辯稱,其并非本案買賣合同的賣方,與周某不存在買賣合同關系。

本案審理過程中,周某申請向中國人壽财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查詢涉案車輛相關保險理賠記錄檔案資料。經查詢,2017年9月8日、2018年8月5日,涉案車輛前保險杠、左前葉子闆、左前門、右後葉子闆、右後門等部位分别經過钣金噴漆、維修、更換車輛配件等方式進行過維修,保險公司針對上述兩起事故分别出險理賠5888元、7700元。

針對上述出險記錄,周某主張特斯拉公司、路德思公司可通過原車主、保險公司、修理廠、第三方平台等渠道獲知,但特斯拉公司、路德思公司在出售涉嫌車輛時,未進行查詢了解,導緻原告在購買時對實際車輛價值産生誤判,購買後實際使用過程中的保險費用投入增加,侵害了原告的财産利益,侵害了原告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

法院認定

特斯拉公司作為銷售者

銷售前未進行全面查詢并告知

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認定,羅某與特斯拉公司簽訂《汽車訂購協議》訂購案涉車輛,羅某與特斯拉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關系。

根據周某提交的證據,特斯拉公司作為銷售者,其應在銷售車輛前了解車輛可能影響消費者人身健康、安全或一定财産利益的全部重要信息,并全面告知周某。而特斯拉公司在交付車輛時未告知相關保險理賠記錄,且該類信息對消費者的消費心理、消費選擇具有一定的影響,特斯拉公司作為銷售商,其理應全面查詢車輛信息并告知,因其在銷售前未進行全面查詢并告知,違反了法律規定,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法院審理認為,特斯拉公司未履行全面告知義務,對消費者知情權産生影響,其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考慮到該行為不涉及車輛安全性能、主要功能、基本用途,也未對周某造成較大不利影響,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北京)有限公司賠償周某10萬元。

相關法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二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記者/裴瑩

來源: 中國消費者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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