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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車互撞的法律責任

寵物 更新时间:2024-08-16 06:08:10

兩車互撞的法律責任?本文謹對筆者近日處理的一件車狗互撞糾紛案做一簡單分析,梳理一下思路,歡迎大家參與讨論,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兩車互撞的法律責任?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兩車互撞的法律責任(淺析一起車狗互撞糾紛案)1

兩車互撞的法律責任

本文謹對筆者近日處理的一件車狗互撞糾紛案做一簡單分析,梳理一下思路,歡迎大家參與讨論。

案情:

某甲由南向北順着馬路東邊的上街沿遛狗,狗突然狂奔,由東向西橫穿馬路,恰逢某乙在馬路機動車道上駕車由南向北行駛至此,狗與車發生碰撞,事故造成某乙車輛受損,某甲狗受傷。交警根據其當場查明的事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狗系掙脫牽引繩橫穿馬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該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

某乙遂委托律師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某甲,要求某甲承擔其修車費。某甲辨稱:交警已經認定本起事故為交通意外事故,雙方互不承擔賠償責任。後經法院觀看某乙提供的行車記錄儀錄像視頻發現:事發當時狗并未栓牽引繩。又經法院查實,事發時某甲未辦理有效養狗證。法官遂最終支持了某乙的訴請,判決某甲全額賠償某乙修車費。

法官在判決書中這樣寫道: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屬于機動車與狗之間發生的交通事故。根據交警事故認定書的認定,本起事故屬于意外事故。但是根據原告提供的現場視頻,本院認為事發當時狗是處于未系狗繩的狀态,被告亦未辦理有效養狗證,事故為狗突然竄出導緻事故車輛避讓不及所緻。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機動車一方存有過錯或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故本院确定由被告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分析:

一、關于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關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條(五)的 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财産損失的事件。在本案中,一方面,某乙的車把某甲的狗撞傷了,導緻了某甲的财産損失,某乙侵害了某甲的财産權,應對某甲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某甲的狗把某乙的車撞壞了,同樣導緻了某乙的财産損失,某甲也侵害了某乙的财産權,也應對某乙承擔侵權責任。由前述“交通事故”的定義可知,前者屬于交通事故的範疇,而後者則不屬于交通事故的範疇,應為“飼養動物緻人損害”。進而,基于本案事實,根據《民事案件案由規定(2021)》,筆者認為,某甲可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由起訴法院追究某乙的侵權責任;某乙亦可以“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為由起訴法院追究某甲的侵權責任。即在本案中存在上述兩種法律關系(責任)的交叉。雙方當事人可以各自的案由起訴,反之則不妥。故而,盡管某乙的代理律師一開始是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為案由起訴某甲的,法官最終還是在将本案定性為“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的基礎上,判決某甲全額賠償某乙修車費的。

二、關于本案中當事人雙方的過錯認定及各自的責任承擔

如前所述,在事發現場,交警根據其當場查明的事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狗系掙脫牽引繩橫穿馬路,進而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該起事故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無責任。後經法院查實,事發當時狗是處于未系狗繩的狀态,被告亦未辦理有效養狗證,事故為狗突然竄出導緻事故車輛避讓不及所緻。進而确定由某甲承擔本起事故的全部責任,由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據此,筆者認為,首先,在本案中,基于法院查明的事實,某乙在“車撞狗”的交通事故中大概率是沒有什麼過錯的。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的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即無論動物飼養人有無過錯,其都應當對動物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責任。由此可見,我國法律對“飼養動物緻人損害”規定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故而,無論某甲在本案中是否有過錯,其在“狗撞車”這起非交通事故中均應對某乙承擔侵權責任,進而須全額賠償後者的損失

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進一步規定: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免責)或者減輕責任(減責)。結合本案舉例說明,在某甲沒有過錯的前提下,若某甲能夠證明某乙系故意駕車撞狗,導緻車損,則其方才可以不承擔某乙的修車費,或者若某甲能夠證明某乙系嚴重違規超速駕車撞狗,導緻車損,則其方才可以隻部分承擔某乙的修車費。本案的主審法官在判決書中亦對此做了評述。

此外,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依據是《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其第六十條第一款(一)規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緻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這裡規定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但鑒于本案為“狗撞車”的“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糾紛”而非“車撞車”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故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不适用于本案的審理。

三、其他

如前所述,本案經法院查明的事實為:事發當時狗是處于未系狗繩的狀态,某甲亦未辦理有效養狗證。首先,某甲遛狗未系狗繩的做法無疑是其過錯,屬于“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未能盡到看護及控制義務”。而根據《上海市養犬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某甲未辦理有效養狗證的行為亦屬于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由此可見,在某甲未系狗繩遛狗的情況下,即使其能夠證明某乙有重大過失,其依然不能減責;隻有當其能夠證明某乙有故意,其方可減責。此為對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的狗主人之加重責任承擔的法律規定。而對于狗主人未及時辦理有效養狗證的情形,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隻是規定了可給予罰款、進而收容犬隻,并無此類加重責任承擔的規定存在。如此看來,先毋論其他,單從各位狗主人的切身利益出發,無論是有證犬還是無證犬,外出遛狗的時候系一條狗繩就都是一件非常有必要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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