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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與勞動争議有什麼區别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9 14:21:51

勞動糾紛與勞動争議有什麼區别?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勞動糾紛與勞動争議有什麼區别?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糾紛與勞動争議有什麼區别(哪些糾紛屬于勞動争議)1

勞動糾紛與勞動争議有什麼區别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第一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于勞動争議,當事人不服勞動争議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依法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系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勞動關系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發生的糾紛;

  (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發生的糾紛,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系等移轉手續發生的糾紛;

  (五)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緻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發生的糾紛;

  (六)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待遇而發生的糾紛;

  (七)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發生的糾紛;

  (八)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加付賠償金發生的糾紛;

  (九)因企業自主進行改制發生的糾紛。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争議,适用本法:(一)因确認勞動關系發生的争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争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争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争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争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争議。

第三條 解決勞動争議,應當根據事實,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着重調解的原則,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發生勞動争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 發生勞動争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争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第七條 發生勞動争議的勞動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請求的,可以推舉代表參加調解、仲裁或者訴訟活動。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争議的重大問題。

第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拖欠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勞動法》全文

《勞動合同法》全文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全文

勞動争議案件司法解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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