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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法律制定和法律認可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4 07:12:31

如何區分法律制定和法律認可?關于國家機關公權力的産生方式,人類社會經曆了“職權神定——職權人定——職權法定”的漫長過程,反映了國家對社會治理模式的“神治——人治——法治”之曆史演進軌迹,體現了人類法治文明的進步“職權法定”是法治國家關于公共職權産生和行使的法治原則,其基本要求有兩項:一是職權須經法律授權産生;二是職權必須依法行使“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其中前一句正是基于前一項要求說的,後一句則是後一項要求的延伸,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如何區分法律制定和法律認可?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如何區分法律制定和法律認可(如何理解法律授權)1

如何區分法律制定和法律認可

關于國家機關公權力的産生方式,人類社會經曆了“職權神定——職權人定——職權法定”的漫長過程,反映了國家對社會治理模式的“神治——人治——法治”之曆史演進軌迹,體現了人類法治文明的進步。“職權法定”是法治國家關于公共職權産生和行使的法治原則,其基本要求有兩項:一是職權須經法律授權産生;二是職權必須依法行使。“法無授權不可為,法定職責必須為”,其中前一句正是基于前一項要求說的,後一句則是後一項要求的延伸。

國家機關的公權力,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也不是自我宣布賦予的,而是人民通過法律授予給國家機關的。這正是“人民主權”“人民當家作主”的體現。不經法律授權,國家機關的公權力便失去合法的權力來源。

準确地說,法律授權是指人民通過法律将公權力賦予有關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的法律活動。在法律授權中,人民是授權主體,國家機關或其他組織是被授權主體,法律是授權的載體,公權力則是授權客體和授權内容。法律授權過程,就是人民通過立法方式,将國家的公權力賦予有關國家機關和其他組織行使的過程。

那麼,我國法律到底是怎樣将公權力授給有關組織的呢?我們應當怎樣解讀法律授權的表達方式呢?這依然是一個需要闡釋的問題。比如說,當法律表達“對于某種違法行為,行政機關有權處罰”時,是否意味着所有行政機關對這一違法行為可以進行任何形式的行政處罰?顯然不是的。為此,我們必須掌握授權的基本類型、基本方式和基本要求。

抽象授權與具體授權。這是法律授權的一組類型。抽象授權,指法律所授的權力内容及權力承受主體具有抽象性。如《生物安全法》第72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這其實是《生物安全法》給有關機關對在生物安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履行生物安全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實施處分的一種法律授權。這一授權條款既未直接表明可以實施“處分權”的機關,也未表明“處分權”的具體内容。這就是抽象授權。具體授權則不同,它是指法律所授的權力内容及權力承受主體都是具體而明确的。如《城鄉規劃法》第53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并進行複制;(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并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這是《城鄉規劃法》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一種授權,其所授權力内容和行使權力的主體都非常具體和明确,這顯然屬于具體授權。區别抽象授權與具體授權的法律意義在于:抽象授權對授權本身表達得比較模糊,它重在解決有關法律之間或法律條文之間的銜接,有關機關不能單憑這一規定直接獲得所授權力,必須結合其他法律才能獲得并行使這一權力;而具體授權則不同,由于所授權力内容和權力的承受主體非常具體明确,被授權力主體可以直接依據該法條獲得所授權力并行使該權力。

概括授權與單一授權。這是法律授權的另一組類型,它是根據所授權力内容上的概括程度所作的一種分類。凡是法律對權力作類型化概括并将這類權力授給有關組織,這就是概括授權。如198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就是一例。相反,凡是法律對權力中單一的事項授給有關組織,這是單一授權。如1983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國務院對職工退休退職辦法進行部分修改和補充的決定》,便屬此類。區分這兩種授權的法律意義,主要是有助于把握所授權力範圍的大小,以防超越授權範圍。

直接授權與間接授權。這是法律授權的又一組類型,它是依據授權法和被授權人獲得該權力之間的緊密度所作的一種分類。如果被授權組織直接依據授權法就獲得了該項權力,無須經過其他法律的轉換,這就是直接授權。如《行政處罰法》第51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根據這一授權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直接據此獲得了行政執行罰的權力,無須經過其他法律轉換。如果授權法沒有直接将某一權力授給某組織,隻是為它獲得該權力設定了一種可能,這種可能性要轉化為現實,還須經過其他法律的轉換,這是間接授權。如《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在這裡,《行政強制法》把對違法建築物強制拆除權授予給行政機關是一種間接授權,因為行政機關并不是依據這一規定就直接擁有了對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權,這裡的“依法”兩字就是要求依據其他具體法律規定而定。其他法律規定行政機關擁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才擁有對違法建築物實施強制拆除的權力,否則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換言之,行政機關并沒有直接依據《行政強制法》第44條普遍性地取得對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權,它還必須依據其他的法律來加以确定某一行政機關是否擁有這一權力。這正是間接授權的法律特征。區分這兩種授權有利于判斷有關機關的權力依據。在直接授權中,被授權主體直接依據授權法就獲得所授權力,無須經過其他法律的轉換;而在間接授權中,該授權法并不能作為被授權主體獲得所授權力的直接依據,它還須尋找其他的法律規定。

當然,上述抽象授權與具體授權、概括授權與單一授權、直接授權與間接授權三對授權範疇,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交叉性。概括授權、單一授權都屬于具體授權,它們可以成為直接授權,也可成為間接授權。但概括授權、單一授權、具體授權都不是抽象授權。因為抽象授權的意義主要不在于“授權”,而在于法律之間的“銜接”。此外,理解“法律授權”還需要把握以下幾點。

第一,法律授權中的“法律”是廣義的,它包括法律授權、行政法規授權、地方性法規授權和規章授權。什麼“法”可以授什麼“權”具有一定的對應性,授權法要視所授職權而定。例如,對《立法法》第8條所規定的法律保留事項和有關公民基本權利方面事項的授權,必須由法律作出;而有的授權必須由法律和行政法規作出,有的可以由地方性法規作出或者規章作出,不能一概而論。

第二,法律授權既是一種“授權”,同時也是一種“限權”。因為法律授權在授權的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界定了權力的“邊界”。被授權主體在行使所授權力時,一定要注意權力的邊界。被授權主體超越“邊界”行使權力就會構成越權。沒有邊界、不受限制的權力不是法治狀态下的權力。

第三,當法律将權力授給某個主體時,該主體行使所授權力還必須“依法”進行。因為法律授權隻是解決了權力來源的合法性,它并沒有解決事實認定、法律适用和程序遵循上的合法性。而一個合法的公權力行為,不僅要求其權力來源合法,還必須做到事實依據、法律依據和程序上的合法。

第四,當法律授權某類機關可以做什麼時,并不意味着這類機關中的所有單位都可以行使這一權力。有關機關行使所授職權,還受到事權和管轄的約束。任何機關行使任何所授職權,都不是無條件的。

(胡建淼專家工作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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