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本來是個戀人聚會的日子,但抖音傳出武穴良嫂跳江事件,讓人心痛。一對恩愛的夫妻,三個可愛的孩子,但由于抖音小三“二小姐”插足,丈夫變心,家庭暴力,良嫂帶着冰冷的絕望,帶着肉體和心靈的雙重傷痕,帶着懷着第四個的身孕,跳進了冰冷的長江……
據知情人士透露,良嫂生育了三個孩子,兩個女兒和一個兒子。在絕望地跳江的時候,她肚子裡還懷着第四個孩子。年齡最大的女兒已經上高一了,這個懂事的女孩得知母親的噩耗之後,獨自一人默默地去了母親跳江的江邊。背着斜挎包,紮着馬尾。坐在江邊,面前是高高的栅欄。大女兒望着面前的這片江,背影惹人心疼,孩子說,她甯可不要家庭富有,隻想要媽媽一個溫暖的擁抱,隻希望媽媽能回到她身邊。良嫂的二女兒雖然隻有五歲,這個小女孩也多少都懂得了一些世事,隻是哭泣,她不知道向什麼人求助。小兒子年齡還小,完全就是一個不懂事的樣子,他也不明白自己的媽媽什麼時候才能夠回來,隻是一味地哭喊着要媽媽。
其實,她的家庭也不錯,經營有幾家燒烤店,和老公起早貪黑,也掙了上千萬的家産。如果她懂法,完全可以通過打官司,把自己家庭的财産追回來,然後把那個傷害他的的男人一腳踢開,帶着孩子重新開始生活,直到孩子長大。或者,等那個男人錢花得差不多時候,回心轉意,還有個完整的家庭。
那麼,怎麼追回小三的财産呢?第一點,千萬要記住,妻子是正宮,哪怕在家帶娃一分錢不賺,丈夫賺的100萬也有妻子的一半。真的嗎?中國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你現在要求的,就是起訴小三返還夫妻共同财産,對,是共同财産。那麼,這需要什麼證據呢?具體來說:一是配偶與小三婚外情的證據,二是配偶贈與給小三錢款的證據。第三個是小三的身份信息。
一、那麼,什麼是婚外情的證據呢?有人說是去捉奸,有人說去請私家偵探。但是要注意,捉奸在自己家捉可以,去别人家捉,可能就涉及到犯罪了。另外,私家偵探很多搜集的證據都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法院不一定采信。我們該怎麼做呢?
1、要盡可能多的收集好出軌方公開親密的照片,各種聊天記錄,錄音錄像等,單一證據并不必然推定雙方存在不正當關系。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鍊。
2、保證書或者道歉短信,這類文字可以證明過錯方存在違背夫妻忠誠義務的行為,以及痛改前非的承諾,書面材料是證明第三者最直接的證據,法院一般會予以認可。
3、兩人的婚外情已經持續了很久,非婚生孩子有可能是最有力的證據(但要給必要的撫養費)。
4、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通話記等,此類證據最好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
5、開房、嫖娼事件被查處的筆錄。
6、有過錯方與第三者同居地的居委會或者街道辦出具的證明,如租房房東出具的證明雙方同居的證人證言。
二、什麼是配偶贈與給小三錢款的證據呢?包含各類轉賬記錄,男方銀行卡開戶信息(便于後面調取銀行轉賬流水),如果給小三買房了,可以搜集購房款是從男方賬戶支出的流水、購房合同、房産信息等證據。
三,怎麼知道小三的身份信息呢?有的男方是願意配合把錢要回來的,但是也有男方不配合的,并且當事人也拿不到小三的身份信息材料,這種情況一般可以先咨詢一下律師。合同簽訂後,妻子可以作為原告,小三作為被告,丈夫作為第三人,進行起訴。
附最新案例(小三有風險,原配大于天):
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20)粵0306民初36412号
原告 李清荷。
被告張漂亮
第三人袁剛強。
原告李清荷訴被告張漂亮、第三人袁剛強贈與合同糾紛,本院受理後,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區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原告李清荷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建華、被告張漂亮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志鴻、第三人袁剛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案外人袁剛強系夫妻關系。2007年9月17日,原告與案外人袁剛強在深圳市寶安區民政局登記結婚,婚後生育兩名子女。2018年6月份起,案外人張蓮花介紹被告與案外人袁剛強認識,并促使兩人發展成情人關系。2019年7月份,被告因與案外人袁剛強鬧分手,被告為了報複案外人袁剛強,刺激原告,主動告訴原告案外人袁剛強與其存在婚外情,并不斷通過電話、微信等方式騷擾、辱罵原告。經原告反複質詢後,案外人袁剛強承認與被告自2018年6月認識并開始保持情人關系,原告在得到案外人袁剛強的保證之後,念及兩個小孩還小,便原諒了案外人袁剛強。誰知被告與案外人袁剛強死灰複燃,直至2020年7月份,原告偶然發現被告與案外人袁剛強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系,案外人袁剛強與被告才分開。2020年7月5日,原告前往被告租住的深圳市寶安區沙井中心路106号沙利公館試圖勸告被告不要再來騷擾自己的家庭,誰知被告竟對原告大打出手,将原告打的頭破血流,原告随即報警,上南派出所出警處理此事,在司法調解員的調解下,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和解協議書》,被告在協議中承認自己與案外人袁剛強存在婚外情,并賠償原告醫療費。當日,原告前往深圳萬豐醫院就診,診斷結果為頭部外傷,之後原告就經常性的頭痛,直達起訴之日每天仍需要服用大量藥物來進行治療。被告與案外人袁剛強保持情人關系期間,僅在2018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8期間案外人袁剛強委托其表弟陳某向被告的銀行賬戶轉賬合計442873元,供被告個人消費使用。此外在被告要求下,案外人袁剛強還經常為被告購買各種高檔化妝品、家具,支付外出旅遊費用、房租及其他日常開銷。案外人袁剛強基于不正當男女關系贈與被告的442873元,是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案外人袁剛強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将夫妻共同财産贈與被告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同時被告作為非善意的受讓人接受贈與且未支付合理對價,侵犯了原告的财産權益,該贈與行為依法無效,被告應當返還原告的财産。被告根據不正當男女關系而取得财産,明顯有違社會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被告在明知案外人袁剛強已婚的情況下,仍與其保持近兩年婚外情關系,損害了原告的配偶權,破壞了原告婚姻家庭。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1、确認案外人袁剛強向給被告贈與442873元的行為無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還442873元及利息(以44287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标準,從起訴之日起至款項全部返還之日止。)3、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金100000元;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張漂亮辯稱,1、本案無證據證明涉案财産是袁剛強的财産,相關錢款是從案外人陳某的賬戶轉出;2、本案無證據證明涉案财産是 李清荷與袁剛強共有的财産;3、案外人袁剛強是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其對财産具有處置權。即便原告主張袁剛強贈與共同财産屬實的,也沒有侵犯袁剛強享有财産部分的權利;4、本案款項并非一次性大額轉賬,原告應證明每筆支出款項是贈與的性質,負有舉證責任;5、在轉給張漂亮的款項中,存在其它的經濟事項往來,具體包括幾方面,一是自張漂亮的二姑(張青丹)處購買紅酒,陳某轉給張漂亮的款項,金額為106000元;二是袁剛強造成張漂亮兩次懷孕并流産,産生醫藥費18287.31元;三是袁剛強長期在張漂亮處居住生活,承擔一半房租費用29336元。此外,還有一些錢是日常花銷,比如随禮,張漂亮給袁剛強母親買禮物的費用等等。本案有大量款項并非贈與性質,原告對此負有舉證責任。6、本案是贈與合同糾紛,不存在所謂的精神損害賠償,原告也不存在傷殘的情況,原告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沒有事實以及法律依據;7、原告訴稱的袁剛強給張漂亮購買高檔化妝品、家具、承擔旅遊費用、支出了房租及日常開銷的情況不屬實,袁剛強從未給張漂亮購買并承擔這些費用,袁剛強僅僅給張漂亮購買過兩套保暖内衣、一支精華液,兩盒面膜,根本不存在袁剛強給張漂亮購買了什麼高檔物品的情況。張漂亮在本案中,是一名受害者,張漂亮與袁剛強原并不認識。袁剛強看到張漂亮親友張蓮花朋友圈的照片後,向張蓮花提出要與張漂亮認識,在認識張漂亮後,由陳某給了張漂亮一點錢,取得張漂亮的信任。當時袁剛強隐瞞了其已婚的情況,張漂亮帶袁剛強去了老家見了其所有家人,張漂亮也見過袁剛強的親屬,與袁剛強的父母也有過通話,根本不知道袁剛強已婚,張漂亮是以結婚為目的與袁剛強相處,2019年7月之前,張漂亮不明确袁剛強已婚,張漂亮看到有一名袁剛強電話備注“李蓮”的女子找袁剛強,袁剛強讓張漂亮不用理會。2019年7月左右,在張漂亮與袁剛強一次共同外出時, 李清荷出現并攔住二人,張漂亮才知道袁剛強已婚。張漂亮知道袁剛強已婚後,要求與袁剛強分開,袁剛強仍然對張漂亮糾纏,并聲稱要離婚。在這期間,袁剛強給張漂亮造成了再次懷孕并流産。張漂亮并不是“小三”。張漂亮受到了袁剛強的蒙蔽,身心也受到了極大的傷害。
第三人袁剛強意見:1、對原告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沒有異議。2、對被告的答辯狀有異議:陳某是我的表弟,陳某轉給被告的所有的資産都是我掌控的資産;我與原告目前還是夫妻,所以本案的涉案财産是我和原告的共同财産;第三點也是違背事實,我是侵犯了原告的夫妻共同财産;原告提交的第三人向被告轉賬的記錄是屬實,是我對被告的贈與;買紅酒是我直接轉給張青丹,與被告沒有關系,我買紅酒後,第一批紅酒送到被告的辦公室,我是去被告辦公室分多次拿的,紅酒是與其他案外人曾總、郭總一起喝了,還有一部分是賣給曾總、郭總了,一共賣了39800元,我是通過陳某轉賬15000元給張青丹的;陳某向張青丹及被告轉的所有錢都是我把錢先轉到陳某賬戶後,再由陳某轉的;第一次懷孕是我造成的,但第一次懷孕流産是因為本身存在流産迹象,花了大概幾千元,我通過陳某賬戶轉給被告的;第二次懷孕可能不是我造成的,因為有做安全措施,但我也通過陳某的賬戶給被告轉錢了;房租問題,我并沒有長期在被告處居住,每次待了可能也就幾個小時或十幾分鐘,有時候是朋友聊天、有時候發生男女關系,過夜的情況一年也就幾次;對于日常花銷,我從來不花被告的錢,去外面吃飯基本上都是我買單、車費也是我出的,被告沒有見過我母親,不可能買禮物給我母親;不存在旅遊費用,我去香港給被告買過化妝品和香水,在深圳也買過,我在深圳買了一套位于深圳市萬科星城名邸B座2501房産放在被告妹夫封波濤名下,房款是416萬元,我支付了首付款208萬元,裝修費21萬元,這些款項都是我把錢轉到封波濤或被告的名下,從2019年7月1日開始付第一次月供,付到2020年7月1日,每月都是我在供房貸,房貸是從我的平安銀行賬戶轉到封波濤交通銀行賬戶,2020年7月31日我就無法轉進去了封波濤的賬戶了,他們把卡注銷了,這個房子是代持,但因為相信他們,就沒有簽代持合同,因為當時買房的時候,他們答應簽代持協議的,但之後就不願意簽了。我和被告認識第一天(2018年6月21日),我是通過被告的親戚介紹認識被告的,被告親戚是以介紹男女朋友關系的目的,我一開始就告訴被告我是已婚,從來沒有隐瞞我已婚的事實,在2018年6月21日我給被告轉了4000元,并和被告發生了男女關系,從2019年7月份商量簽代持協議的時候就開始有矛盾了,我和被告是2020年8月份分手的。我去過被告老家一次,是因為被告說他妹妹結婚,希望我回去參加她妹妹的婚禮,而且她說她妹妹結婚沒有錢,還從我這裡拿了4萬元,我就把錢轉給陳某,再讓陳某轉給被告的,錢是2018年9月份轉的,轉這個錢我家裡人是不知道的。
經審理查明,2007年9月17日,原告與案外人袁剛強在深圳市寶安區民政局登記結婚。
被告于庭審中陳述,被告于2018年4月通過被告小姑張蓮花介紹與第三人相識,2018年6月與被告是正式确立戀愛關系,并發生男女關系。被告與第三人在2018年9月見過雙方的家長,被告以第三人女朋友的身份在深圳見了第三人的弟弟和表哥,被告與第三人一起接待了第三人的弟弟和表哥。2018年11月份被告以女朋友的身份和第三人母親通過電話。2018年9月,被告與第三人一同回被告的老家,見被告的父母,第三人以被告男朋友的身份去雲南省昭通市參加被告妹妹的婚禮。2018年9月,第三人與被告同去被告姑姑老家貴州六盤水,宴請了被告的姑姑、爺爺等親戚朋友,被告與第三人是以婚宴的方式宴請的,并告知親戚朋友被告和第三人要結婚的。2019年7月,被告看到第三人的老婆帶着兩個孩子出現在我面前,被告知道第三人是已婚。
原告及第三人于庭審中一緻确認,2018年6月21日至2020年7月28期間,第三人袁剛強通過其存放在案外人陳某平安銀行賬戶(尾号3449681)的款項,累計向被告轉賬合計442873元。被告于庭審中自述被告累計收取前述賬戶轉賬合計442873.52元,供被告自己支配,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自制《款項清單》表格輔助陳述被告對每筆款項的用途說明。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轉賬記錄、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證人陳某證言等證據及庭審陳述為證。
本院認為,本案是贈與合同撤銷之訴。本案原告提交銀行轉賬記錄及證人證言等證據,被告于庭審中對轉款的真實性及金額442873.52元予以确認,本院予以采納。原告僅請求442873元的返還,系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張漂亮于庭審中主張,其中部分轉賬被告用于以第三人名義向被告的親屬購買紅酒、向被告親屬送禮、與第三人的日常開銷等應予以扣除,與社會一般道德認知不符,本院認為442873.52元款項在被告絕對支配下,被告如何使用款項不影響第三人向被告贈與的性質,對被告的答辯意見,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與第三人袁剛強系合法夫妻關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所得收入除特别約定外均系夫妻共同财産,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而對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産,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除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的處分外,未經雙方同意的處分行為無效。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原告主張第三人袁剛強向被告張漂亮的贈與,被告張漂亮應向原告返還,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款項自起訴之日2020年9月29日即主張權利之日起利息損失,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均缺乏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條、第一千零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确認第三人袁剛強向被告張漂亮贈與442873元無效;
二、被告張漂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還原告 李清荷442873元及利息(以442873元為基數,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标準,自2020年9月29日起計算至款項實際清償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229元、保全費3234.36元,均由被告張漂亮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上訴狀副本,上訴于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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