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收代繳哪些稅?“三代”之“代扣代繳及代收代繳” 手續費涉稅分析,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代收代繳哪些稅?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三代”之“代扣代繳及代收代繳” 手續費涉稅分析
“三代”是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代征。《稅收征管法》規定,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關于扣繳義務人、委托代征單位收到“三代”手續費是否征收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争議紛紛。當前每個企業都會遇到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的問題,下面僅就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手續費涉稅問題進行分析。
一: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的範圍和法律特性
(一)範圍
《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規定:
代扣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确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從支付給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行為。
代收代繳是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已經明确規定負有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代稅務機關向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收取并向稅務機關繳納的行為。
(二)法律特性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不同的法律行為。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稅法規定的稅收義務。《稅收征管法》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扣繳義務人依法必須履行的稅收義務,不以扣繳義務人的意志為轉移。扣繳義務人疏于履行扣繳義務,造成國家稅收損失,需要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的差異,主要體現在方式和對象上。代扣代繳是支付人在支付款項的時候依法履行扣繳義務,依法扣留并解繳被支付人應納的稅款的行為。常見的代扣代繳主要涉及增值稅及附加、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而代收代繳是收款人在支付人履行其他繳款義務時,代稅務機關收繳稅款的行為,目前主要有車船稅的代收代繳、代收代繳委托加工消費稅。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的義務人,在稅法上都被稱為扣繳義務人。
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涉稅問題
(一)增值稅
《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确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規定,2020年1月1日起,納稅人取得的财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挂鈎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2020年1月1日前,依據《關于中央财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号)規定,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補貼,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稅務機關依法支付給扣繳義務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手續費,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首先需要界定是不是政府補貼。
2017年修訂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6号-政府補助》定義,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币性資産或非貨币性資産。政府補助具有“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和“無償性”兩個特征,即:有确鑿證據表明政府是補助的實際撥付者;企業取得來源于政府的經濟資源,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政府包括各級政府及其所屬機構,國際類似組織也在此範圍之内。《企業會計準則第16号——政府補助》應用指南更進一步明确,政府補助的主要形式有:财政撥款、财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币性資産。
依法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一項稅收法定義務,除個人所得稅外,其他各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在稅法中都沒有明确需要支付手續費。即便稅務機關不支付手續費,扣繳義務人也必須依法履行扣繳義務。《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規定,“三代”稅款手續費納入預算管理,由财政通過預算支出統一安排。因此,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是一種典型的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主要是用于補償企業已發生與扣繳稅款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在形式上屬于财政拔款,列入财政預算并無償撥付給企業。
對于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手續費,《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對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規定,稅務機關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手續費,應當填開退還書;扣繳義務人憑退還書,按照國庫管理有關規定辦理退庫手續。按照《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規定,個人所得稅代扣手續費不需要納入預算管理,依照《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直接退庫。
綜上,扣繳義務取得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有如下三個顯著的特征:
一是代扣代收手續費資金來源于政府,稅務機關代表政府撥付給扣繳義務人;
二是企業依法無償取得代扣代收手續費。政府(稅務機關)不因支付手續費而占有扣繳義務人的所有權,扣繳義務人也“不需要向政府交付商品或服務等對價”;
三是在支付形式上采取财政預算撥款的方式或是通過開具“收入退還書”以退庫方式支付。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的上述特征,符合會計準則“政府補助”範圍,且扣繳義務人取得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的收入或者數量無關,因此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
(二)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既有單位也有個人,需要分别對照《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判定其所得稅納稅義務。
扣繳義務人是企業的。企業收到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時,應當記入“其他收益”或“營業外收入”,依法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
扣繳義務人是個人的。個人收到的代扣手續費,應當歸屬于“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的範圍,依據《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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