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有兩種含義。一是經濟學家郎鹹平教授提出,小型微型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個體工商戶的統稱。二是“小型微利企業”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特有的概念。
【法律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産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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