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分手起訴女友追回8萬花銷?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 通訊員 郭健 塗璐,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男子分手起訴女友追回8萬花銷?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孫立昊洋 通訊員 郭健 塗璐
情侶戀愛期間濃情蜜意,為讨戀人歡心,慷慨贈送禮品、首飾、轉賬等現象十分普遍。一旦婚姻不成,雙方感情破裂分手,戀愛期間的花費還能要回來嗎?
陝西省安康市石泉縣的陳某與李某雙方都曾有過一段失敗的婚姻,二人離婚後經人介紹認識,相似的經曆使兩人惺惺相惜,見過雙方家長後,二人明确了戀人關系締結婚約。
幾個月後,二人因為購買婚房問題爆發激烈矛盾進而分手。分手後陳某十分不忿,想到自己戀愛期間為李某消費買單、購買禮品、節日轉賬等,認為自己在這段感情中投入了感情、精力和金錢,卻得到人财兩空的結果。特别是陳某的母親将李某作為未來兒媳看待,還用自己養老錢給李某購買了三金,到頭來卻是一場空,一時間讓老人無法接受。陳某便找到李某要求退還戀愛期間花費,李某以陳某自願花費和贈與為由拒絕退還,雙方僵持不讓,最終找到石泉縣司法局城關司法所工作人員申請調解。
司法所工作人員接手此糾紛後,采取“背靠背”的調解方式,分别向雙方當事人了解戀愛期間所産生的花費,并核實和确定證據。綜合雙方陳述和取證情況對雙方組織調解,最終李某同意向陳某退還戀愛期間陳某向其轉賬以及購買三金的花費,一場因婚姻不成而導緻的感情糾紛就此化解。
調解員說法:
本案是因為男女雙方婚姻不成,就戀愛期間的花費所産生的糾紛,事實和所适用法律明晰,在現實生活中屢有發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雙方訂立或解除婚約,依照自願原則。因締結婚約而送給對方的财物是以結婚為目的的附條件贈與行為,當所附條件不成就時,贈與行為停止生效,受贈與方即有返還受贈物的義務,如不履行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陳某及其母親為李某購買三金、轉賬等花費都是由二人締結婚約為基礎和條件,在婚姻不成時即所附條件不成就時有權要求李某返還。
來源: 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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