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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所需要哪些材料和證件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8-04 16:09:39

【分享人人都能懂得法律】


上一篇文章我們有分析到,如果雙方确實因感情不和無法在一起生活,那麼可以心平氣和的談談是否可以協議離婚,針對子女撫養、共同财産分割、債權債務等事項充分協商達成一緻就可以解除婚姻關系,如果雙方無法就上述事項達成一緻,一方又堅持要離婚,那麼隻能通過法院起訴的途徑離婚了,接下來我們一起了解下訴訟離婚的程序流程,關于實體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們後續會一 一解析。

起訴離婚所需要哪些材料和證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1

立案應該考慮的因素

1.首先要确定在哪一級法院起訴(級别管轄)

首先,需要确定在哪個法院起訴這個雖然是程序上的事情,但是是比較關鍵的一個環節,法院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離婚案件一般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即由縣級人民法院、縣級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或者市轄區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确定在哪個區域立案,地域管轄

離婚案件屬于民事案件,一般的原則是“原告就是被告”,意思就是在被告所在地起訴,所在地有兩個意思,一個是戶口(身份證)所在地,另一個是他經常居住地,經常居住地需要解釋下,指的是他離開戶口所在地在另外一個地方長期居住超過一年以上的地方,一般以公安辦理居住證上的信息為準。

如果夫妻兩個都在同一個城市長期工作和生活?是否可以在所居住的城市起訴離婚?

這個還真不一定。

我們辦的訴訟案件有很多,地域管轄是一個比較棘手的問題,因為現在城鎮化程度很高,人口流動很快,所以現在在工作或定居是很正常的事情。如果雙方都長期生活在這個城市,都辦理了居住證,且都超過一年,那麼根據法律規定是可以在所在城市起訴離婚的。

如果是長期工作在一個地方,但并未辦理相關的居住證,又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就無法确定在這個城市居住一年以上,如果要起訴離婚,隻能回到對方戶口所在地起訴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2條第1款的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離婚所需要哪些材料和證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2

3.确定好管轄之後,向法院提供的材料需要包括哪些?

A:起草離婚起訴狀,民事起訴狀是提起離婚訴訟時應當提交的法律文書,主要包括:

1)原、被告主體信息,戶口本、身份證、居住證信息、小孩出生證明等

包括原、被告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2)訴訟請求,前三項是常規項

第一,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未成年子女由誰撫養、撫養費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第三,共同财産分割;

第四,損害賠償。

第五,要求家務勞動補償的,寫明金額。

第六,訴訟費用需要對方承擔的,直接寫明本案的訴訟費用由對方承擔。

3)起訴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般盡量簡潔明了,無需長篇大論,目的是為了啟動訴訟程序,有些事實可以在開庭時具體闡述,同時不要有過激語言存在,盡量客觀真實。

一般包括雙方何時相識、何時結婚,婚前、婚後感情如何,是否生育子女,如育有子女,應寫明子女的姓名、性别、年齡,列舉事例說明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和主要事實、理由。

4)需要提供的證據材料(一式兩份)

除了訴狀、雙方主體信息(身份證、居住證)之外,還需提供以下材料;

結婚證,證明雙方的婚姻關系,

出生證,小孩的身份關系,

财産證據,房産證、車輛證明等等

其他證據:自己無法收集的證據,可以申請法院調取,比如銀行流水、賬戶信息等。

一般根據司法實踐的情況,如果一方不堅持離婚,第一次法院支持離婚的可能性不大,所以證據提供的基本證據就可以,後續跟進案件進展可補充提供。

起訴離婚所需要哪些材料和證件(需要準備哪些材料)3

法院立案登記制度的實施,解決了立案難的問題。

5)法院立案受理,繳納訴訟費

現在我國實行“立案登記”制度,隻要基本材料齊全,可以證明基本法律事實,法院基本就可以受理、

訴訟費的繳納,有時事現場的繳納,如果是網上立案的,會接到人民法院交納訴訟費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預交案件受理費,及時根據要求繳納,否則過期法院會按照撤訴處理。

以上為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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