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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級檢驗檢測權威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03 09:27:42

國家級檢驗檢測權威(這些檢驗檢測問題總局最新答複來了)1

日前,市場監管總局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同時為夯實檢驗檢測機構主體責任,強化檢驗檢測系統性監管,規範檢驗檢測行業發展,市場監管總局制定公布了《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

通過彙總總局相關問答與相關專家問答,希望為基層同事及相關行業答疑解惑。

國家級檢驗檢測權威(這些檢驗檢測問題總局最新答複來了)2

01

第三方檢測,需要向被檢測方提供哪些證件?

1. 請問受市場監督局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及人員,上門進行檢測,需要提供的證件有哪些?

2. 如被檢測方想證實第三方檢測機構及人員的真實性、合法性、專業性,是否可以要求檢測方機構及人員提供營業執照,公司檢測方面的資質認定及檢測人員檢測方面的專業證書?

3. 請問是否必須有市場監督局執法人員在場的情況下,檢測機構及人員才能進行檢測?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你好,留言收悉。關于檢驗檢測機構人員的問題,《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從事檢驗檢測活動的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檢驗檢測機構從業。檢驗檢測授權簽字人應當符合相關技術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人員或者授權簽字人的執業資格或者禁止從業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關于檢驗檢測機構資質的問題,《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檢驗檢測機構,是指依法成立,依據相關标準或者技術規範,利用儀器設備、環境設施等技術條件和專業技能,對産品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對象進行檢驗檢測的專業技術組織。

02

關于總局39号令相關規定的咨詢?

您好:

總局第39号令《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已于6月1日施行,該《辦法》第26條規定,違反第13、14條規定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

請問:違反本《辦法》第13條第1款第2項“使用未經檢定或者校準的儀器、設備、設施”的行為,是應該按照《計量法實施細則》給予處罰,還是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給予3萬元處罰?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留言所咨詢事項,《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已作出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法規對撤銷、吊銷、取消檢驗檢測資質或者證書等有行政處罰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出具不實檢驗檢測報告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出具虛假檢驗檢測報告的。”

03

采樣定位需不需要計量認證?

您好!我是質檢機構工作人員,在開展海洋環境調查時,經常需要到達預設經緯度的站點進行采樣檢測,或者到某處采樣後需要記錄經緯度,有專家提出這時除了檢測參數需要計量認證之外,還需要“定位”能力通過計量認證,個人查閱相關資料後未能查到相關規定,與相關人員交流後也都表示隻要定位所用GPS通過計量檢定即可,請問這種情況下“定位”這一參數到底是否需要通過計量認證?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根據《市場監管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改革工作的意見》(國市監檢測〔2019〕206号),法律法規未明确規定應當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的,無需取得資質認定。

04

環境監測pH方法變更?

環境監測領域《水質 pH 值的測定 電極法》(HJ 1147-2020)方法重新發布後,需要重新進行資質認定,這個是否有點過于糾結于文字。

内蒙資質認定部門因新方法未體現廢止兩字,不予進行變更。目前廣大機構因此都需要開展一次擴項,我個人認為無此必要。

市場監管總局能否對此統一一下說法或者進行全國範圍内的方法變更流程的梳理,謝謝。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已經資質認定的檢驗檢測标準發生變化,申請變更時,如涉及實質變化,需按照擴項辦理;如不涉及實質變化,可以自我聲明符合資質認定相關要求,并向市場監管總局或者省級市場監管部門報備。

05

國家認監委現今是否能申請(國人防【2017】271号文關于人防檢驗檢測公司的資質認定)?

現國家認監委是否能申請辦理(國認監認字的人防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如果可以,申請流程及周期需要多久。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以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成立的檢驗檢測機構,其資質認定由市場監管總局負責組織實施;其他檢驗檢測機構的資質認定,由其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的規定,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分為兩級實施,你單位應當按照上述規定向相應資質認定部門提出申請,具體申請程序依照《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06

如何理解在39号令中的第十三條的(三)中的"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

想了解“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比如強制性标準“GB 11607”中指定的檢測方法是“GB 7475”,但實際用“HJ 700”檢測并進行合格判定,是否屬于“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的檢驗檢測規程或者方法”?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具體包括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标準以及技術性規範等具有強制執行力的相關規定。根據《強制性國家标準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相關規定,強制性國家标準解釋草案由組織起草部門研究提出,建議咨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07

關于天然砂、海砂、淡化海砂的非産品檢測能力CMA問題?

GBT14684-2011《建設用砂》,依據建設用砂等相關标準,對天然砂和海砂,淡化海砂的定義和歸類,與機制砂(人工砂)相區别。JGJ52-2006《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質量及檢驗方法标準》關于天然砂、人工砂描述,JGJ206-2010《海砂混凝土應用技術規範》描述海砂應淨化,實質是淡化海砂的另一種描述,和菜從泥土裡拔出來,洗一下類似。

《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海砂開采運輸銷售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質〔2018〕108号,《關于開展治理違規海砂專項行動的通知》建質函〔2018〕1945号,裡面提到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無照經營,未有海砂質量内容。

從上述内容判斷,天然砂、海砂、淡化海砂不屬于産品質量法中産品經過加工的定義,那麼檢測機構應用《建設用砂》标準關于天然砂、海砂、淡水海砂的檢測能力CMA印章,是否應該取消?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産品質量法》規定: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于産品範圍的,适用本法規定。依據建設用砂(GBT14684-2011)規定,建設用砂可屬于建築材料。從事建築材料檢測的機構對外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和結果應當符合《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規定。

08

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計量認證?

在礦山企業進行檢測檢驗的時候,很多都讓在報告上加蓋“CMA印章”和“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資質印章”兩個标識,我想問一下,應急管理部負責行政許可的安全生産檢測檢驗機構是否适用《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規定,是否需要取得計量認證,是否能申請計量認證。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按照《關于深化“證照分離”改革進一步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的通知》(國發[2021]7号)文件要求,不再将取得法定計量認證作為安全生産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許可的前置條件。安全生産領域屬于《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對檢驗檢測機構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的情形。此類機構還從事安全生産領域以外的其他檢驗檢測事項,且法律法規有規定的,仍需取得資質認定。

09

CMA标識使用?

1. 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條表述“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标注資質認定标志”,可以理解的幾個意思,首先應有限定“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範圍内”:

(1)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範圍内的,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報告,應有CMA标識。

(2) 檢驗檢測機構在資質範圍内的,向社會出具不具有證明作用的報告,不應有CMA标識。

(3) 能否有颠倒過來的意思:報告有CMA标識的,就是向社會具有證明作用?還有沒有報告沒有CMA标識的,就是向社會不具有證明作用?

2. 怎麼識别是否“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

3. 對第2問題,報告上聲明備注“不具有證明作用”或類似意思文字表述(如僅供雙方參考、質控使用等),是否可行?

4. 報告在資質範圍内,客戶要求不蓋CMA資質章,報告上也未聲明“不具有證明作用”或類似意思的文字表述,是否就要受到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的處罰?或163号令2021修訂版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處罰?

5. 國認實〔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未加蓋資質認定标志(CMA)的檢驗檢測報告、證書,不具有對社會的證明作用”,是不是對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處罰 的規避?

6. 如果第5問是肯定的,那麼163号令2021修訂版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五條處罰,仍沿用了原163号令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二條處罰,沒有融入國認實〔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的内容,說明該文(國認實〔2018〕12号文件第三(三)款第一句)不再适用?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1.《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資質認定,是指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對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數據、結果的檢驗檢測機構的基本條件和技術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實施的評價許可。”第二十一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的,應當在其檢驗檢測報告上标注資質認定标志。”第三十五條規定:“檢驗檢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後仍不符合要求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标注資質認定标志的。”2.“向社會出具具有證明作用”可以理解為檢驗檢測機構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用于司法、行政機關、仲裁機構、社會經濟和公益活動以及其他法定用途,并具有相應的法律效力。檢驗檢測機構依法對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0

質檢報告适用範圍?

您好,我想問一下,關于兒童自行車質檢報告,報告上邊寫的送檢的檢測産品為12寸的,但同型号16寸的沒有質檢。請問一下這份質檢報告能否能證明16寸産品問題?

認可與檢驗檢測監督管理司回複

根據《檢驗檢測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檢驗檢測機構對委托人送檢的樣品進行檢驗的,檢驗檢測報告對樣品所檢項目的符合性情況負責,送檢樣品的代表性和真實性由委托人負責。”

國家級檢驗檢測權威(這些檢驗檢測問題總局最新答複來了)3

01 總局答複!《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熱點在這裡!附在線課程!

02 答疑!關于“檢驗檢測認證辦法與監管辦法”的這些問題解答來了……

文字由市場監管半月沙龍智庫專家李俊整理

來源: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發布單位:中國工商出版社 新媒體部(數字出版部)

國家級檢驗檢測權威(這些檢驗檢測問題總局最新答複來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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