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您身邊的公證員朋友錦染。今天我們聊的話題是以夫妻名義生活卻未領取結婚證的男女,一方死亡後,另一方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張繼承權,以及他們的孩子是否有繼承權的問題。
小琴大學畢業後一直在某公司打工,後認識了另一公司總經理鄭某。兩人交往一年後,小琴懷孕并産下一子鄭曉。
小琴和鄭某一直以夫妻名義生活,甚至兩家親朋好友都以為兩人是夫妻。一轉眼孩子已經八歲,但小琴和鄭某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
可是意外不會因為我們還有未盡事宜就不降臨。2019年8月的某一天,鄭某猝死!
2019年12月,鄭某的妹妹陪着鄭某的母親一起來到公證處,申請繼承鄭某名下房屋一套、還有銀行存款80萬。
公證員在詢問鄭某的母親時得知:鄭某的父親已于2015年死亡,鄭某和小琴生有一個孩子鄭曉,今年八歲。
公證員告知鄭母,鄭母不能一人繼承鄭某的遺産。按照《民法典》相關規定,鄭某的遺産應由其母即鄭母、鄭某的妻子小琴和鄭某的兒子鄭曉三人共同繼承。
鄭母卻聲稱:鄭某雖然是和小琴一起生活,但是兩人并沒有領取結婚證,鄭曉還是個孩子并且是非婚生子。應該由自己來繼承兒子的遺産。
公證員又告知鄭母,如果鄭某和小琴沒有領取結婚證,隻是以夫妻名義生活,那麼小琴是沒有繼承權的,但鄭曉的繼承權不能剝奪。
在鄭某準備相關材料的時候,小琴也來到公證處,聲稱所有親戚朋友都知道,其與鄭某是夫妻已經八年。所以她作為鄭某的妻子有權繼承鄭某的遺産。
當公證員問道:那你确認鄭某名下的财産是否是其個人财産時,小琴說道,兩人雖然生有一子,對外也是以夫妻名義生活,但一直不領結婚證就是因為都不覺得對方适合自己,所以兩人在生活上還是沒有過多幹預對方,誰掙的錢誰花。小琴也不否認鄭某的存款及房産都是鄭某自己的财産。
那麼,小琴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張繼承鄭某的遺産?鄭曉又能否繼承鄭某的遺産呢?
我們先來看看第一個問題,小琴能否以配偶的身份主張繼承鄭某的遺産?
從前面我們可以看出,小琴和鄭某其實一直是以夫妻名義生活,但沒有領取結婚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的相關解釋小琴是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主張繼承鄭某的遺産的。
圖片來自網絡
我們來看看相關法條:
第八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張享有繼承權的,依據本解釋第七條的原則處理。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零四十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别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财産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很顯然,小琴的情況不符合事實婚姻的認定,也就不能繼承鄭某的遺産。
我們再來看看第二個問題:鄭曉能否繼承鄭某的遺産?
因為鄭某和小琴沒有登記結婚,他們共同的孩子鄭曉隻能被确認為非婚生子女。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權利。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非婚生子也是法定繼承人。
所以鄭母主張鄭曉年齡太小不能繼承是不成立的。且《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因此小琴是可以作為鄭曉的法定代理人代理鄭曉行使繼承權,但不得損害未成年人的利益。
到這裡,本案也就很清楚了,鄭某的遺産由其母親和兒子鄭曉兩人共同繼承,因鄭曉是未成年人,小琴作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鄭曉主張繼承鄭某的遺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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