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了解律師函是什麼嗎?它的作用是什麼?
律師函發出之後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
案情回顧
2020年1月13日,原告江某某與被告墊江某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原告租賃被告所屬位于桂溪街道桂東大道某号1-9樓、營業面積2000餘平方米的房屋經營使用。
合同簽訂後,原告得知案涉房屋的4号門市作為公共區域使用、5号門市已轉讓案外人,房屋未實際全部交付和全部實際占有使用;
另了解到被告涉及諸多法律訴訟,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故原告江某某于2020年9月7日向被告發送《律師函》,告知其在2020年9月10日前處理,否則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退還保證金。
同月9日,被告收到該函并簽收,原告亦通過微信告知被告律師函内容。
X總:小江啊,你發的律師函我收到了。
老江:收到就行,你盡快處理吧。
但被告接收該函後,認為該函僅是信息傳遞,向對方傳達委托意思的功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執行力,故未對該函的内容予以回複,亦未按函件的要求作出處理。
後原告訴至本院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的違約行為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告依法享有單方解除權,但應當通知被告。
雖法律未規定通知的具體方式,但原告發送《律師函》督促被告履行義務、告知其風險,已完成通知義務,符合法定解除程序。
被告在接收該函後,卻未在通知載明的期限内履行義務或提出異議,該合同已于通知期限屆滿時(2020年9月11日)止成就了《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條件。
故判決該合同于《律師函》載明的期限屆滿之日解除。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遂向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普法時間
發函要慎重,收函須重視
《律師函》有這麼神奇嗎?何為《律師函》?
“律師函,又稱律師信,是指律師接受客戶的委托就有關事實或法律問題進行披露、評價,進而提出要求以達到一定效果而制作、發送的專業法律文書。
律師函是一種非官方文件,主要表達當事人對事件的某種看法,并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但其隐含一種“我已經通知律師,準備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的意思。
那麼律師函有哪些作用呢?
1是當事人拟将事項交由法律解決的一種警告
不論在商業活動還是生活糾紛中,當事人往往會經過多次協商,協商未果後,在沒有任何征兆的情況下,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可能會惱羞成怒,履行義務會消極敵對,會對債權實現産生不良影響,采用發律師函的方式會相對柔和。
2在法律訴訟中具有中斷訴訟時效的作用
在我國,大部分普通民事案件尤其是債務糾紛中的訴訟時效為三年,過時,則權利人有可能就喪失了勝訴權。此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通過自行發承或發律師承的方式來中斷訴訟時效,保證自己權利的持續性得到法律保護。
3律師函還是一種文明、快捷、經濟的敦促工具
在法治環境下,為了敦促對方履行合同義務,如果采取了不當手段進行敦促,容易觸犯法律。律師函通過特快專遞或者公告的方式送達,不和第三方直接接觸,避免了一些不愉快的發生。
4費用風險的轉移
收到律師函置之不理,依然拒絕履行義務,會導緻償債或者賠償成本上升,簡單說就是--賠的更多。在收到律師函後,如果當事人積極履行義務,雙方在償債金額或者賠償金額上依然還有談判的空間,但如果依舊拒絕履行,導緻訴訟發生,則除了要承擔約定或法定的償債金額或賠償金額外,還要承擔訴訟費、保全費、律師費等費用。
5澄清事實
對于當事人之間難以厘清或有争議的事實和法律關系,通過律師函的叙述理清條理。
6留存證據
對于難以通過其他途徑固定的證據,通過發函引發的對方回函,創造證據産生的可能性。
7通知合同解除
依據《合同法》第96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8其他事項
比如,行使撤銷權,發出先履行抗辯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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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墊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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