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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環球數鍊
原文标題:數字貨币、虛拟貨币、電子貨币,三者之間的區别是什麼?
1. 數字貨币的沿革
随着信息科技的發展,移動互聯網、雲計算、安全存儲、區塊鍊技術不斷演進,全球範 圍内的支付方式在發生着巨大變化。2019 年 6 月,Facebook 主導的加密貨币 Libra 橫 空出世,并發布 Libra 白皮書宣稱要建立一套簡單的全球貨币和金融基礎設施,數字貨 币的概念引起市場廣泛關注。曾在 2019 年 12 月還表示未來五年内,無需發行數字貨 币的美聯儲,近日對于數字貨币的顯示出更加積極的态度,稱其正與其他國家央行合作, 增進對“央行數字貨币”的理解。2020 年各國央行對于數字貨币的研究将明顯提速。
數字貨币的概念自 1983 年提出以來,經過近四十年發展沿革,相關的理論與實踐取得 了重要的發展。實現了從完全匿名到可控匿名、從在線到離線、從單銀行數字貨币系統 到多銀行數字貨币系統、從中心化到去中心化的演變。
2. 數字貨币、虛拟貨币、電子貨币
(1)電子貨币:即通過電子化方式支付的貨币。本質上是法定貨币的電子化和網絡化, 按照發行主體和應用場景分為儲值卡、銀行卡、第三方支付等;
通常是指電子交易的當事人包括消費者、企業、金融機構使用數字化的支付手段,通過網絡向另一方進行貨币 支付或者資金流轉的過程。
一般根據 N.Asokan 的分類方法可以将電子支付系統劃分 為基于賬戶和基于數字貨币的兩大支付系統。基于賬戶的支付系統是用戶在支付服務提供商處開設賬戶.
并授權其進行支付,如借記卡、信用卡等結算卡系統,通過網絡由“卡 号”找到後天系統的賬戶賬号,根據指令完成賬戶上資金的流轉。
基于數字貨币的支付 系統,用戶從貨币發行處購買電子數字代币,代币具有一定的價值,可以實現對商家的 支付,也可以存儲下來,在網絡環境中起到現金的作用。
(2)虛拟貨币:歐洲央行 2012 年 10 月發布的《虛拟貨币體系報告》将虛拟貨币定義為:一種未加監管的數字貨币,由其開發者發行并控制,被某一特定虛拟社區成員接受并使用。
簡單來說虛拟貨币由特定主體發行,被特定成員接受和使用,貨币價值、用處、 管理和控制均由發行主體控制。
據此定義目前我國的騰訊 Q 币,新浪的 U 币,百度的 百度币等都是虛拟貨币。2009 年 6 月以前騰訊的 Q 币等虛拟貨币可以兌換人民币, 2009 年之後國家文化部和商務部聯合發布通知,上述虛拟貨币僅能夠在特定平台上流 通,不可兌換人民币,不可贖回。
(3)加密貨币(Cryptocurrency):是一種使用密碼學原理來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 易單位創造的交易媒介。
加密貨币使用加密算法和加密技術來确保整個網絡的安全性。許多加密貨币都是基于區塊鍊的分布式系統,通過私鑰和公鑰來促進對等傳輸,實現點 對點交易,公鑰必須在區塊鍊上公布,讓所有人見證加密貨币的歸屬和交易過程。
發行 方不對貨币的價值、用處、存在方式有任何的限制,運行在區塊鍊網絡上,價值取決于 使用者。典型的加密貨币如比特币、Libra 等。
此外數字貨币按照發行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為法定數字貨币和私人數字貨币。
(1)法定數字貨币:由主權貨币當局統一發行、有國家信用支撐的法定貨币,可以完 全替代傳統的紙質和電子貨币,如我國央行将要發行的 DCEP。
它的本質是一段加密數字,是紙币的替代。國際清算銀行在關于中央銀行數字貨币(CBDC)的報告中,将法 定數字貨币定義為中央銀行貨币的數字形式。
法定數字貨币與區塊鍊并沒有直接的關系,存在多種技術路線,區塊鍊隻是其中一種。
法定數字貨币可以基于區塊鍊發行,也可以 基于傳統中央銀行集中式賬戶體系發行。由于法定數字貨币必須由央行來發行,所以它 本身具備計價手段,交易媒介等貨币屬性,内在價值具有穩定性。
(2)私人數字貨币:一般也被稱作民間數字貨币、私營數字貨币等,主要代表有比特 币、瑞波币等。私人數字貨币沒有集中的發行方,任何人都可以參與制造,不具有法償性和強制性等貨币屬性,可以看作是虛拟貨币,本質上是數字資産。
私人數字貨币價值 目前缺乏普遍認可,主要由于其未錨定任何資産,價格極易波動,目前私人數字貨币的 發行模式一般采用 ICO(首次發行代币),即通過發行加密代币來融資,以支撐項目的 發展。由于私人數字貨币缺乏相應的監管,存在較大的風險,我國明确将其定性為虛拟商品,不具備法定貨币的法律地位,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代币發行融資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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