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快訊(記者 何強)“紅頭文件”是否納入行政訴訟附帶審查規範性文件範圍?今日(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副庭長王振宇對此表示,在行政訴訟中可以附帶審查的規範性文件必須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文件,走了立法程序的法規、規章不屬于可以審查的規範性文件。
“一些‘紅頭文件’是針對具體的事情做出的處理,這些‘紅頭文件’并非規範性文件而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該行為。”王振宇說。
附帶審查應該注意什麼?
王振宇表示,規範性文件俗稱“紅頭文件”,是我們老百姓對國家機關制定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文件的一個通俗說法,不是很規範,但這種說法已經很普遍了。
他認為,附帶審查的規範性文件首先必須是行政機關制定的文件,黨、人大、軍事機關制定的文件,要首要排除掉。
對進入審查範圍的文件也有級别限制。王振宇表示,走了立法程序比如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部委制定的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都不屬于審查的規範性文件。
此外,王振宇認為,應當接受司法監督的規範性文件,除了行政機關制定的外,還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制定的規範性文件。
對規範性文件附帶審查具體審查什麼内容?
王振宇表示,對規範性文件的附帶審查首要審查制定文件的機關是否有制定的權力,同時要審查文件制定程序問題。“重中之重是規範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與上位法抵觸、與同位法矛盾?”
當事人提出附帶審查時,必須以行政行為、行政文件為依據,法院才能受理。在審查範圍上,法院能夠審查的隻是作為行政訴訟依據的某一項或某幾項内容。此外,在審查時間上也有特殊要求,當事人必須要在行政訴訟一審開庭前提出。
新京報記者 何強 見習編輯 馬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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