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于2001年12月20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39号公布,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1次修訂,根據2013年1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32号《國務院關于修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決定》第2次修訂。
該條例分總則、軟件著作權、軟件著作權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法律責任、附則5章33條,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明确保護内容
《條例》第二條明确,受保護的“計算機軟件”包括的是計算機程序及其有關文檔。第四條規定,受條例保護的軟件必須由開發者獨立開發,并已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
尤其該注意的是,《條例》第六條強調“開發軟件所用的思想、處理過程、操作方法或者數學概念等”不受軟件著作權的保護。
二、辦理軟件登記
《條例》第七條明确著作權人“可以向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軟件登記機構辦理登記”,這裡的登記機構即“中國版權保護中心”。
同時,《條例》還提到,訂立許可他人專有行使軟件著作權的許可合同,或者訂立轉讓軟件著作權合同,可以向該中心登記。
三、轉讓自由度高
《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轉讓除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外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計算機軟件的著作權作出了例外規定,軟件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其軟件著作權,并有權獲得報酬,即可轉讓的權利包括了發表權、署名權和修改權。
四、合作軟件權屬
合作開發軟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著作權的歸屬可由書面合同約定 。無約定的情況下,軟件可以分割使用的,開發者對各自開發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不能分割使用的,著作權由各合作開發者共同享有;不能協商一緻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轉讓權以外的其他權利,但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所有合作開發者。
五、保護期限限制
《著作權法》規定,具有人身屬性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即作者對作品無期限享有這三項權利。但是,《條例》明确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各項權利都有保護期的限制。自然人的權利保護期為自然人終生及其死亡後的50年;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保護期為軟件首次發表後50年。
六、“合理使用”範圍
2013年修改過後,《條例》縮小了“合理使用——依法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并且不向其支付報酬的使用作品方式”的範圍,極大地提高了計算機軟件的版權保護的水平。由于條例将合理使用縮小到僅限于“為了學習和研究軟件内含的設計思想和原理,通過安裝、顯示、傳輸或者存儲軟件等方式使用軟件”的範圍,這就意味着不僅購買盜版軟件的行為構成侵權,而且購買一套正版軟件在多台電腦上安裝的行為也構成侵權。換句話說,未經軟件著作權人授權的計算機軟件最終用戶也是侵權者,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合法授權義務
《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軟件複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證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權的,或者軟件複制品的發行者、出租者不能證明其發行、出租的複制品有合法來源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此條明确了相關行業的從業人員,須承擔證明軟件或其複制品具備合法授權的義務。
八、常見的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
計算機軟件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之一。根據《條例》第1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21條的規定,計算機軟件用戶未經許可或者超過許可範圍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的,就構成侵犯著作權。商業使用行為是指在計算機安裝并使用軟件,完成使用者的需求。若未經許可或超過許可範圍,在計算機上安裝并使用軟件,将會侵犯軟件著作權人的複制權,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商業使用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單位或員工為完成本職工作或完成某一特定任務使用盜版或未經授權或超過授權許可範圍使用計算機軟件;
2.單位或員工明知或應知購買的計算機預裝計算機軟件(對于僅商業使用預裝軟件的用戶而言),若存在教唆引誘他人侵權或單位未對其員工實施必要的監督控制導緻侵權行為發生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企業的經營範圍中包含需使用該等軟件的業務,單位或個人使用盜版或未經授權或超過授權許可範圍使用該計算機軟件;
4.單位或個人通過使用盜版或未經授權或超過授權許可範圍的計算機軟件制作成果,直接或間接用于營利或企業運營,如企業宣傳畫冊、宣傳片、工程圖紙、設計圖紙等。
九、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要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若發生侵犯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的行為,根據我國現行《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民法典》、《刑法》等法律規定,侵權人應承擔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進行行政處罰;觸犯刑法的,可以依據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制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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