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3日,李旭反傳銷團隊了解到,丹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公示一則行政處罰決定書(以下簡稱決定書),該決定書顯示,柯某英因涉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的違法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11280元,并處罰款20000元,罰沒款共計31280元。
▲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定海分局
該決定書顯示,經多名消費者投訴舉報,稱鄭某青、陳某林等人銷售的“量子創美”美容産品:雷達無針線雕儀器、無針霧化儀器、去皺套、塑形套、線雕套、水光套、填充套等部分産品為“三無”産品,且以購買産品為幌子涉嫌從事傳銷活動。
根據以上投訴情況,舟山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丹山市監局)開始對相關人員和單位進行了調查,調查中發現柯某英涉案其中,并直接或間接介紹他人參與投資“量子創美”項目,該行為涉嫌傳銷違法行為,2021年8月18日,經報分局負責人批準立案調查,立案号舟市監定立(2021)289号。
經查明,2018年底 ,湖北恩施人譚某興(另案處理)以誇大美容産品功效為誘餌,吸引他人購買由湖北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後改名為佐爾(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銷的美容産品,爾後成為會員并取得介紹他人入會資格,從中獲取高額回報,譚某興宣稱以上營銷活動為“量子創美”投資項目。
該投資項目經營模式為:
每人交納20000元購買由湖北量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後改名為佐爾(湖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經銷的美容産品及儀器套餐1套,套餐包含雷達無針線雕儀器1台、無針霧化儀器1台、去皺套5套、塑形套5套、線雕套5套、水光套5套、填充套5套(部分産品可調整),購買上述産品後即成為該投資項目的創客會員;創客會員直接介紹或推薦3人成為新的創客會員便可晉升為主管會員;主管會員直接介紹或推薦若幹人以上成為新的創客會員且線下要有若幹人成為主管會員的便可晉升為總代會員(也稱經理會員);總代會員直接介紹或推薦若幹人以上成為新的創客會員且線上有若幹人成為總代會員的便可晉升為聯創會員;聯創會員直接介紹或推薦若幹人以上成為新的會員且線下要有若幹人成為聯創會員的便可晉升為董事會員,會員介紹新會員,以此類推,介紹人數不限,層級不限。
▲企查查
該投資項目獎金(返利)分配方法為:
創客會員直接介紹或推薦1人成為新的創客會員,可提取獎金4000元(獎金為新創客會員購買産品的20000元的20%);主管會員直接介紹或推薦1人成為新的創客會員,可提取獎金7000元(獎金為新創客會員購買産品的20000元的35%);;總代會員直接介紹或推薦1人成為新的創客會員,可提取獎金10000元(獎金為新創客會員購買産品的20000元的50%),聯創會員、董事會員提獎辦法不詳,以上稱直推獎。
該辦法還設置高級别上線會員可向低級别下線會員(上下線同級别會員間不可提獎)直接介紹或推薦的會員購買的産品金額中再行提獎,稱間接獎(也稱級差獎),間接獎為下線會員介紹新會員購買的産品的20000元的15%,以此類推,返利不限。
另聯創會員、董事會員除可提取上述獎項外另可分别獲取團隊管理獎(也稱為市場管理獎)、市場份額獎等。
購買該項目産品款項的交納與返利方式為:1、購買産品的款項每個會員20000元統一彙至指定的第三方收款平台即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帳戶;會員返利先後委托上海彙潮支付有限公司及上海快錢支付有限公司2家第三方平台公司完成,每筆返利扣除6%的費用後分别定期彙至每個會員指定的銀行卡上。
2019年,鄭某青會同其介紹的安微巢湖人陳某林等通過産品體驗、赴湖北恩施考察培訓、在丹山市華僑飯店舉進産品推介會等形式組織人員進行推廣,欲将讓更多人員參與“量子創美”項目并從中獲利。
期間2人還專門成立舟山市佐爾唯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就上述項目的經營模式、獎金分配方法等在其公司多次進行不定期的培訓。該投資項目設有名為佐爾時代的專門網站(案發後被人為關閉),供會員注冊個人帳戶以及登錄、查詢。個人帳戶信息主要包含有會員帳号、購買産品名稱數量、聯系電話、地址、個人返利的銀行卡号、部門列表(直接或間接介紹的會員姓名、人數以及上下線會員排列結構情況)等。
柯某英經陳某林介紹,出資20000元購買“量子創美”産品套餐1套,成為創客會員,爾後柯某英直接介紹或推薦黃某某、曹某某、陳某某3人投資上述項目并成為會員,上述4人(含柯某英)構成上、下線層級為2層,柯某英本人晉升為主管會員,其直接或間接介紹、推薦的會員購買産品金額共計80000元,返利自2019年4月30日到2019年6月14日期間由上海彙潮支付有限公司轉賬至柯某英的銀行卡,共彙款3筆合計11280元。
丹山市監局認為,柯某英夥同他人以誇大産品功效為誘餌,通過産品檢驗、組織培訓、實地考察等手段,引誘他人參與所謂的“量子創美”投資項目,動員他人以20000元金額購買“量子創美”美容産品成為會員,獲取介紹他人入會資格并從中獲利,會員介紹新會員,以此類推,并設置上線以下線購買産品的金額給付報酬,層層計獎。
該行為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傳銷,是指組織者或者經營者發展人員,通過對被發展人員以其直接或者間接發展的人員數量或者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或者要求被發展人員以交納一定費用為條件取得加入資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擾亂經濟秩序,影響社會穩定的行為”、第七條第(二)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的;”、第(三)項“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形成上下線關系,并以下線的銷售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上線報酬,牟取非法利益的。”之規定,屬于傳銷違法行為,且丹山市監局認定其介紹或推薦他人從事傳銷牟取的違法所得為11280元。
依據《禁止傳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有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行為,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參加傳銷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非法财物,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綜合柯某英的違法情節,決定對柯某英的違法行為處沒收違法所得11280元,并處罰款20000元,罰沒款共計312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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