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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下屬的重要機構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1-25 09:52:06

分公司下屬的重要機構(子公司及職能部門的功能劃分)1

【業務背景】

某建築公司設有職能部門或項目部負責承攬、施工業務。為了劃小核算單位,增強責任意識,提高員工積極性,公司領導拟改變現有的經營機制,研究将職能部門或項目部改設為分公司或子公司,為此委托法律顧問對公司的分支機構進行法律分析。

【法律意見】

緻:北京某建築工程公司

時間:2006年11月30日

現代公司往往設立很多分支機構(法律規定的分支機構隻有分公司,但此處律師所說的分支機構包括分公司和子公司)。分支機構相對于公司職能部門而言,它們都是法律主體(法律主體是指能以自己名義從事活動的自然人或組織,可以分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營活動,獨立開立銀行賬戶;所刻公章式樣也不同,職能部門名稱一般隻能在公章的下端用一行平行的字體現,而分支機構的全稱要體現在公章的圓形邊沿;分支機構還可以設立自己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的出現往往是考慮到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出于分權、分級經營的需要或異地經營需要而設立的,子公司的設立一般還考慮投資的責任風險等。

關于分支機構的法律依據,經查閱,國家對分支機構成立和運作的直接法律規定很少,如2005年《公司法》對分支機構的規定隻有三處,一是第14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二是第211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第十一章對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的規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也隻規定了分公司的登記内容、程序,其他

内容沒有規定,對子公司更是隻字未提。其他法律法規對這些問題也基本沒有規定。

雖然國家對分支機構成立和運作的法律規定很少,但是根據法理,這些規定已經足夠了。理由是:子公司是相對于母公司而言的,它本身就是一個完整意義的公司,其成立和運作與母公司完全一緻,所以法律無需對其另作規定。我們之所以有母公司、子公司的說法,僅僅是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存在投資關系(集團母公司有的是基于協議關系);而分公司在法律上是公司内部的非獨立機構,其權力大小、運作方式,完全由總公司内部自己決定,法律隻對分公司涉及的登記問題進行了詳細規範,對其責任能力簡單表述為“由公司承擔”,對總公司與分公司的内部關系不做規定。

分公司相對于公司職能部門,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分公司是個經營機構,應當領取營業執照,可以獨立對外進行經營活動,獨立刻制公章、開立銀行賬戶;而職能部門僅僅是公司的辦事機構,無權以自己名義開展經營活動,無需經登記或批準,可以有公章,也可以沒有。

2.滿足了公司分權、分級經營的需要。

3.滿足公司異地從事經營活動的需要。《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由此可見,分公司是公司在住所地以外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機構。但是實踐中,有的公司的分公司住所就設在公司。

4.責任承擔的延緩。法律規定,分公司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分公司與公司、分公司與分公司之間承擔責任是分步進行的。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規定,被執行人為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不能清償債務時,可以把企業法人作為被執行人,企業法人直接經營管理的财産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執行該企業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财産。此處的分支機構不包括子公司。由此可見,公司對分公司承擔責任并不是直接的。分公司相對于子公司主要具有如下特征:

1.性質:子公司是完全獨立于母公司的一個單獨的經濟實體;分公司是公司内部的一個經營機構。

2.關系:母公司對子公司是一種投資關系,而非所有關系,隻能處分股權;公司對分公司是一種所有關系,可以随意處分。

3.責任:子公司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母公司隻在投資範圍内承擔風險;分公司民事責任最終全部由母公司承擔。

4.機構:子公司與母公司一樣,有公司法規定的完整機構,如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班子;分公司隻有經營班子。

5.管理控制: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管理控制,是按投資比例或章程規定,通過行使表決權、選擇管理者權,貫徹自己的意圖;公司對分公司是通過行政命令直接貫徹領導意圖。

6.經濟利益:母公司對子公司的經濟利益體現在分取股利和剩餘資産;分公司的一切财産權歸公司享有,母公司有自由調配權。

7.管理者:子公司的經營班子人員要經董事會同意;分公司的經營班子,如《公司章程》沒有特别規定,則由母公司的經營班子決定。

8.經營範圍:子公司經營範圍是獨立的,可以超出母公司;分公司的經營範圍不得超出母公司的經營範圍。

9.财務:子公司的财務是獨立的;分公司有财務,但不獨立,要全部合并到母公司。10.稅務:子公司的稅務是獨立的;分公司的流轉稅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所得稅要合并到母公司,由母公司統一繳納。

11.成立:子公司設立程序需嚴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進行,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設立程序和需辦理的事務複雜;分公司隻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經股東會或董事會,甚至經營班子同意後,對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範圍進行簡單的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即可,設立程序和需辦理的事務簡單。

12.“消滅”:子公司“消滅”隻能通過破産或解散,并進行清算,當然,母公司也可以通過轉讓股權退出投資;分公司不存在破産、解散,不需要清算,隻需公司撤銷即可,撤銷分公司完全是公司内部事務。

13.名稱:子公司可以有自己獨立的名稱;分公司沒有獨立名稱,它隻能稱為XX公司XX分公司。

14.再投資:子公司可以再投資設立自己的子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得投資設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15.母公司注銷:有分公司的母公司注銷,分公司也應注銷;而母公司注銷,不影響子公司注銷。如上所述,分支機構的設立,滿足了公司分權、分級經營的需要,也滿足了異地經營的需要,這是公司職能部門所不具備的。但是,有的公司設立了子公司,有的則設立了分公司,還有的既設有分公司,也設有子公司,其考慮的因素一般有以下幾點:

1.風險責任:有的投資項目預期效益很高,但風險也大,一般要考慮設立子公司,因為母公司對子公司承擔的是有限責任;如果預期效益高,風險小,則要優先選用分公司,免得“肥水外流”。

2.投資成本:設立子公司成本高、“消滅”的成本也高,分公司成立、“消滅”的成本較低。所以有的公司成立之初,為了擴大經營網點,前期優先選用設立分公司。

3.引資:有的公司為了擴大規模,但需要引資,采取聯合成立子公司的形式比較容易引資,且合作幾方的責任、權利容易界定,合作關系比較穩定。

4.稅務:稅務問題是設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一個重要考量。子公司的所得稅自行繳納,如果虧損,可以按規定用以後年度利潤彌補,但無法用其他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利潤彌補;分公司的所得稅要彙總到母公司統一繳納。因此,當一家分公司虧損,而其他分公司盈利或公司本部盈利,可以用此盈利彌補該虧損,公司需要繳納的所得稅自然減少。因此,有的公司考慮到新設立的分支機構最初幾年較難盈利,往往先設立分公司,待分公司盈利狀況好轉,再根據情況變更為子公司。另外,中外合資企業設立分公司,其分公司的盈利由于要彙總到母公司,所以分公司的盈利也能享受外商投資的優惠待遇,而子公司的盈利則不能享受此待遇。

5.交易:母公司與子公司業務完全獨立,因此母公司與子公司進行交易,就涉及關聯交易問題,且子公司承攬母公司業務,與外部單位關系是一樣的,需要簽合同,并應具備國家規定的相應資質;而分公司是公司的内部單位,之間的交往不涉及關聯交易,分公司承攬母公司業務,在法律性質上是内部交易。

6.資産轉移稅收:母公司向子公司轉移資産,需要交納稅收;公司向分公司轉移資産無需納稅。

【手記】

設立什麼樣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關系到一個單位的管理方式和經營機制,也關系到一個單位的投資風險和效益。一個單位設立之初,往往經營規模較小,業務領域單一,隻設立職能部門就能滿足經營發展需要。但當一個單位發展到一定規模,就需要考慮分權、考慮如何調動基層員工積極性等問題,于是,設立分支機構就需要提上議事日程。那麼,是設立分公司有益,還是設立子公司有益,需要考慮的因素很多,比如要考慮投資風險與投資效益。一般來講,風險較大的項目,要優先考慮設立子公司;風險較小、收益較高的項目,往往優先考慮設立分公司。

另外,設立子公司與設立分公司相比,設立子公司還是一條重要的融資渠道。本案某建築公司起初隻設有職能部門和項目部,由職能部門和項目部負責承攬施工業務。之後,随着業務規模的擴大,業務種類的增加,職工人數的膨脹,單一的機構設置模式已經很難滿足業務發展需要,并給管理工作帶來很大的挑戰,職工的積極性也需要進一步的激發。為此,律師接受委托,對公司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的特征進行了分析對比,供所服務單位參考。該公司經過研究權衡,最後于2007年先後将業務性職能部門和項目部全部改制為分公司,業務部門員工的積極性大幅度提高,公司總體業績與效益明顯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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