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病假,對工資、績效獎金、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都有什麼具體規定和法律依據?
為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待遇工作,根據***《關于發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1] 52号)、**部《關于公務員病假待遇有關問題的答複》,現就有關問題答複如下。
一、問:病假期間工資如何計發?
答:一、工作人員病假在兩個月以内的,發給原工資。二、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照下列标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90%;(二)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三、工作人員病假超過六個月的,從第七個月起按照下列标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一)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二)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二、問:病假期間工資計發基數包含哪些項目?
答: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基數為:基本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93工改保留補貼、老糧貼、規範津貼補貼( 地區附件津貼)。機關工勤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基數為:基本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93工改保留補貼、老糧貼、規範津貼補貼(地區附件津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計發基數為:基本工資、中小學教師和護士工資标準提高10%部分、艱苦邊遠地區津貼、高海拔地區折算工齡補貼、93工改保留補貼、老糧貼、特殊教育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特級教師津貼、軍隊服務津貼、基礎性績效工資。病假期間事業單位獎勵性績效工資發放辦法,由用人單位在績效工資分配方案中明确。
三、問:對勳章、榮譽稱号獲得者以及國家級表彰獎勵、省部級表彰獎勵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員并仍然保持榮譽的,适當提高病假期間工資計發比例,其幅度如何掌握?
答:對勳章、榮譽稱号獲得者,按本人工資發給。國家級表彰獎勵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員提高15%,省部級表彰獎勵明确享受待遇的人員提高10%;提高比例後的病假工資,不得超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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