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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漲價的對策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03 07:32:17

自年後複工以來,長三角熟料價格迎來三連漲,累積漲幅達80元/噸,珠三角地區熟料價格也迎來兩輪上漲,累計漲幅在60元/噸左右。

于此同時,多地水泥價格迎來上漲,分析其漲價原因,更多是受庫存低及原材料價格走高等原因所緻。總的來看,需求未起,實際落地情況欠佳。那麼,水泥等建材價格上漲,施工單位風險如何承擔?14省市已發文明确:施工合同約定不調整或包幹的,應調整價差,補簽協議! 據了解,近年來多地也分别針對建築材料價格上漲問題發文,要求切實維護施工企業權利。其中:海南、上海、福建福州、湖南、北京、甯夏、内蒙古、陝西、甘肅、江蘇蘇州、河南、山東、湖北、貴州等14省市發文明确: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内容和範圍。施工合同約定不調整、采用固定價格包幹或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1

注,上表中标紅省市可調差價、補簽協議

海南

2021年11月12日,海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明确:

1 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包幹的,當市場價格出現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異常波動時,雙方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

2 條款中不得出現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的表述。

3 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的施工組織計劃、材料用量情況和實際施工周期合理設定材料調差的時間段,對時間節點進行明确界定。

4 材料調差可依據發承包雙方共同确認的市場價格或參考海南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市場信息價。

5 材料調差隻計取稅金,不再計取其他費用。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2

各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受全球範圍通貨膨脹的影響、建築材料價格持續攀升,尤其是近兩個月,為落實國家能耗雙控政策,多地實行限電管控,同時疊加煤炭價格急劇上漲等因素,建築材料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對我省建設工程成本造成較大影響。為了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分攤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風險,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和工程建設順利實施。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 50500-2013),現結合我省實際情況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風險應遵循風險共擔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風險條款,明确約定可調整價差的材料範圍、基準價格、風險幅度,調整方法、價款結算及支付方式等。條款中不得出現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的表述。

二、合同中未設置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風險條款或約定不明确的,發承包雙方應盡快簽訂補充協議;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包幹的,當市場價格出現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異常波動時,雙方應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33條規定的情勢變更原則,根據實際情況簽訂補充協議。

三、發承包雙方應根據工程的施工組織計劃、材料用量情況和實際施工周期合理設定材料調差的時間段,對時間節點進行明确界定。

四、材料調差可依據發承包雙方共同确認的市場價格或參考海南省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市場信息價。

五、材料調差隻計取稅金,不再計取其他費用。

六、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1月12日

上海

2021年11月1日,上海市建築建材業市場管理總站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人材機市場價格波動風險防控的指導意見》,明确:已簽訂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結算的工程項目,參照以下指導意見,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 合同對風險範圍和幅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市場價格出現異常波動情形由雙方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按補充協議執行。

2 合同對風險範圍和幅度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由發承包雙方協商合理分擔風險,并簽訂補充協議。

3 合同約定采用固定價格包幹,對市場價格波動不作調整的,當人工、材料、施工機械等要素價格變化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勢變更時,雙方根據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本着誠信、公平的原則,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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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

2021年11月1日,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發布了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及風險管控指導意見。

1、在招投标和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明确建築材料價格的風險内容、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範圍以外的調整辦法。

2、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時,雙方可協商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将建築材料調差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

3、已簽訂施工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A 施工合同對建築材料價格風險幅度及調整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

B 施工合同對建築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約定為無限風險;

C 施工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承包一方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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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關于發布建築材料價格波動風險預警及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榕建價

〔2021〕9号

各有關單位:

近期市場受多重因素影響,水泥、鋼材、銅、鋁材、玻璃、PVC等建築材料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順利履行,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确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現就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應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風險,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密切關注水泥、鋼材、商品混凝土及相關建築材料市場價格變化,在招投标和合同簽訂過程中應明确建築材料價格的風險内容、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範圍以外的調整辦法。發承包雙方應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和設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閩建築〔2018〕41号)和《福建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調整有關事項的通知》(閩建築〔2021〕21号)的規定在合同中明确風險包幹範圍和幅度,合理分擔風險,确保工程質量安全和項目順利實施。

二、已簽訂施工合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本着誠信、公平的原則,參照閩建築〔2018〕41号文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1.施工合同對建築材料價格風險幅度及調整辦法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确;

2.施工合同對建築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約定為無限風險;

3.施工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承包一方明顯不公平。

三、主要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時,為緩解承包人的資金壓力,雙方可協商以補充協議的形式,将建築材料調差部分作為工程進度款一并支付,同時鼓勵采用施工過程結算,積極防範化解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

我局将加強價格監測,持續密切關注主要建築材料的市場價格變化,适時發布預警信息或調整材料價格信息。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築材料價格争議和合同造價糾紛,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進行調解,及時化解矛盾,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特此通知

福州市城鄉建設局

2021年11月1日

湖南

2021年10月27日,湖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建築材料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在4種情形下,發承包雙方可予以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 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沒有約定;

2 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約定不明;

3 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約定為無限風險;

4 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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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進一步加強

建築材料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

各市州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2020年以來,受國際環境、宏觀政策等多方面影響,鋼、銅、鋁、水泥、玻璃等建築工程原材料及制成品價格持續走高,嚴重影響了我省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引導市場合理分擔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切實保證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和《湖南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結合我省實際,遵循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現就材料價格風險防範和控制進一步提出以下指導意見:

一、各市州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監管,規範發承包雙方合同履約行為。督促發承包雙方增強市場風險意識,切實保障建築工程,特别是重點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二、工程建設各方應進一步增強建設工程全過程中材料價格風險防範意識,制定風險應對及防控措施,确保工程正常施工和質量安全。

1.工程總承包項目在編制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時,應充分考慮建築材料價格風險因素。

2.招标人在編制招标文件時要明确投标報價的基準期、投标人承擔的風險内容及其範圍。投标人在投标報價時應充分考慮建築材料計價風險因素合理報價。

3.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簽訂時應對可調價材料約定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合理分擔風險。禁止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的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其範圍,不得有明顯不合理或顯失公平的内容。

4.承包方在工程建設實施過程中應及時做好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資料收集、準備工作。當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超出約定的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彙集相關資料,與發包方積極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三、已簽訂的施工合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發承包雙方可予以協商,參照相關規定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1.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沒有約定;

2.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以及調整辦法約定不明;

3.施工合同中對材料價格風險幅度約定為無限風險;

4.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

四、進一步加強工程建築材料價格監管和服務,維護建築市場穩定。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密切關注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加大材料價格發布品種的覆蓋面,滿足市場需求。對短期内價格發生劇烈波動的,要加快信息的采集和發布頻次,提高信息發布的時效性、準确性,及時發布預警。正确引導發承包雙方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築市場健康有序發展。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10月26日

北京

2021年8月11日,北京住建委印發《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1.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簽訂時,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充分考慮施工工期、市場價格變化情況,合理确定簽訂合同價及有關調整辦法,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嚴格執行。

2.在施工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範圍,不得約定明顯風險不合理或顯失公平的内容。

3.合同對風險範圍和幅度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或者合同有約定但采用固定價包幹的,以及合同成立後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發承包雙方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發承包雙方一方明顯不公平的,發承包雙方可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本着誠信、公平的原則,參考文中所述原則簽訂補充協議,合理分擔風險。

4.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文件中所述原則确定合同履行期的價款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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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的通知

京建發〔2021〕270号

各有關單位:

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确保工程質量和安全,合理分擔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台班等的市場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附件: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場價格風險防範與控制的指導意見

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1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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甯夏

2021年6月15日,甯夏回族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1、必須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其範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類似表述。

2、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風險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3、施工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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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蘇州

2021年5月24日,蘇州市住建局發布了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1、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内容及範圍。

2、已簽訂固定價格(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價格在施工期間大幅漲跌和影響時間超出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範圍和承擔的風險時,發承包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原則,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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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蘇住建建〔2021〕23号

各市、區住建局(委),蘇州工業園區規建委,各有關單位:

為穩定建築市場秩序,降低建材價格波動帶來的風險,保障工程質量安全,切實維護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現就加強我市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強制性條文第3.4.1款的規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内容及範圍。發承包雙方在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充分考慮施工期間建材價格波動對工程實施的影響,在合同中明确可調價材料的類别名稱、風險幅度以及超過風險幅度後的調整辦法,公平合理分擔主要材料價格波動引起的風險。

二、已簽訂固定價格(包括固定總價與固定單價)施工合同的,主要材料(如水泥、砼、鋼材、銅、鋁、瀝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價值占單位專業工程分部分項工程費5%以上的其它材料、設備)價格在施工期間大幅漲跌和影響時間超出發承包雙方所能預見的範圍和承擔的風險時,發承包雙方按照風險共擔原則,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1.施工合同對材料的價格風險幅度以及差價調整辦法未進行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或對主要材料中全部或部分材料的差價約定不調整的,發承包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對工程造價予以調整。

2.當工程施工期間主要材料價格上漲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價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超過5%的部分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三、因發包人或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遇價格波動造成的差價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四、材料價差作為追加(減)合同款項,應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五、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建築材料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針對價格波動異常的主要材料,動态調整價格信息發布周期,增加發布頻次;對發承包雙方提出的建材價格争議和合同造價糾紛,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認真快速進行調解,以化解矛盾,促進工程建設順利實施。

六、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設工程,參照執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已經完成竣工結算的建設工程不受本通知相關規定影響。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不一緻的,以本通知為準。

蘇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1年5月24日

内蒙古

2021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區住建廳發布《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明确:

1、采用可調價格合同的工程,對于合同中未列入調差範圍内的材料品種且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發承包雙方可重新協商約定合同材料調整範圍和調整方法。

2、采用固定價格(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對于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内容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明确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本着合理分攤風險和雙方協商的原則簽訂補充協議,重新協商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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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做好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通知

内建标〔2021〕93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滿洲裡市、二連浩特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今年以來,受宏觀形勢、國際國内市場等多重因素疊加影響,我區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異常,特别是鋼材、有色金屬、石油産品等價格出現了大幅上漲,嚴重影響了施工合同的正常履行,給工程施工生産帶來潛在的質量、安全隐患。為降低工程建設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和建築市場秩序,現将做好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關注建築材料價格變化,強化建築材料價格信息的動态發布各盟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工程造價數據監測平台、大數據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會同發改和财政部門加強對建築材料價格走勢的監測、預研、預警,引導建築市場主體對建築材料價格的變化研判,動态調整建築材料價格發布周期,及時測算發布建設工程主要材料市場信息價,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供支撐和保障。

二、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合理确定建築材料價格有關單位在編審工程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招标控制價、投标報價、發承包合同簽訂、工程結算時,應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合理确定建築材料價格。

(一)建設單位承擔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在工程建設全過程應充分考慮建築材料波動對工程質量、安全、工期和造價的影響,招标工程應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風險幅度。

(二)投标人在投标報價時應考慮建築材料價格波動存在的風險因素并計算風險費用,不盲目壓價,确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保證工程按期交付使用。

(三)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在合同中明确可調價的主要材料品種範圍,合理約定主要材料價格波動的風險幅度及超出幅度後的調整辦法,公平分攤主要材料價格波動造成的風險,保障工程的順利實施。

三、引導市場主體化解矛盾,确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針對我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多采用可調價合同和固定價(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合同的情形,為使項目順利實施,合理分攤材料價格風險,發承包雙方可采取以下方法協商解決。

(一)采用可調價格合同的工程,對于合同中未列入調差範圍内的材料品種且對工程造價影響較大的,受本次建築材料價格波動影響,發承包雙方可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8.2條原則,按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築材料市場信息價與招标時基期價格相比,重新協商約定合同材料調整範圍和調整方法。

(二)采用固定價格(固定單價、固定總價)合同的工程,對于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内容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明确約定的,發承包雙方可結合工程實際,本着合理分攤風險和雙方協商的原則,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9.8.2條規定簽訂補充協議,按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築材料市場信息價與招标時基期價格相比,重新協商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工期延誤或建築材料供應時間延遲的,在此期間的建築材料差價部分工程價款,由過錯方予以負擔;合同雙方均有過錯的,應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2021年5月27日

陝西2021年5月19日,陝西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明确:

1.施工合同必須明确約定主要建築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内容和範圍。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應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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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陝建發〔2021〕94号

各設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楊淩示範區住房城鄉建設局,西鹹新區住房城鄉建設局,韓城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神木市、府谷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各相關單位:

近期以來,由于國際國内市場多因素影響,我省鋼材等主要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對建設工程造成影響較大,為維護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安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切實保證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确保工程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建築工程施工發包和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陝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結合我省實際,遵循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就材料價格風險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1.發承包雙方應增強主要材料價格風險防範意識,充分考慮材料價格波動對工程造價、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的影響,施工合同必須明确約定主要建築材料價格風險控制條款,不得采用無限風險、全部風險規定合同條款中的材料價格風險内容和範圍。主要材料的種類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約定,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應控制在5%以内。

2.施工合同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補充完善或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已約定不調整主要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對合同一方有失公平,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的漲跌幅度過大,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4.工期延誤期間,因主要材料價格上漲造成損失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誤,承包人應向發包人索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5.各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密切關注建築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範圍,動态發布材料價格信息,及時提示建設各方材料價格的漲跌情況。

6.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加強施工合同管理,進行施工合同簽訂中和簽訂後監管。對不按照《陝西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辦法》和《陝西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規則》有關規定簽訂施工合同的進行處理,不良行為在陝西省建築市場監管和誠信信息一體平台予以公布。

陝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2021年5月19日

甘肅

2021年5月14日,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發布了關于對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甘建價字〔2021〕15号),建議風險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

1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内。風險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2 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範圍。

3 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4 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5 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6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26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關于對建築材料價格風險管控指導意見的通知

甘建價字〔2021〕15号

各有關單位:

近期以來,我省鋼材等主要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增大了建設成本,對工程建設影響較大。為穩定建築市場秩序,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加強建築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切實維護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确保工程建設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條例》以及《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本着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提出如下指導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一、合理簽訂施工合同發承包雙方簽訂施工合同時,應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有關規定合理簽訂合同。

二、共同應對建築材料市場價格波動變化,合理分擔風險

1.工程造價計價中推行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發承包雙方應進一步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在招标文件、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範圍、幅度及超出幅度後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材料價格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及範圍。

2.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明的,發承包雙方應在協商基礎上,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的規定簽訂補充協議。

3.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9.8節規定,宜控制在5%以内。風險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4.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度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5.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三、密切關注建築材料市場行情波動,加強價格監測,及時發布市場信息價各市州造價管理機構要高度重視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密切關注建築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加強建築材料價格的動态監測,增加價格信息發布頻次和範圍,動态發布價格信息。

甘肅省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總站

2021年5月14日

河南

2019年9月21日,河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築材料計價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明确:

1、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風險,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的語句規定投标人承擔風險内容及其範圍。

2、妥善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建築材料計價風險引起的有關問題

(1)若合同對建築材料計價風險有約定且合同雙方無争議時,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2)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建築材料價格或對建築材料計價風險無約定或約定無限風險時,當主要建築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超過5%時,造成合同一方繼續履約困難的,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解決或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9.8.2條規定執行。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27

河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加強建築材料計價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

豫建科〔2019〕282号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鄭州航空港經濟綜合實驗區規劃市政建設環保局:

為維護建築工程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強化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減少因建築材料價格漲跌引起的造價糾紛,促進我省建築業持續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等相關規定,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強化招投标及合同簽訂階段建築材料計價風險管控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以國有投資為主的建築工程實行招标的,應當設有招标控制價(招标控制價是最高投标限價,以下統稱招标控制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築工程實行招标的,可以設有招标控制價或者招标标底。招标控制價應由有編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5.2.1條的規定編制,不得上調或下浮。招标标底應當依據工程計價有關規定和市場價格信息等編制。招标人應明确要求投标人承擔的風險内容及其範圍,未明确要求的,投标人可提請招标人明确或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5.3條有關規定進行投訴。投标人應充分考慮建築材料計價風險因素并計算相應的風險費用,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第6.2.1條有關規定自主确定投标報價。發承包雙方應合理分擔風險,禁止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的語句規定投标人承擔風險内容及其範圍。

二、做好工程施工階段建築材料計價風險管控施工單位應及時做好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的資料收集、準備工作。當建築材料價格發生超出約定的重大變化時,應及時彙集相關資料,與建設單位協商解決辦法,簽訂補充協議,并向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提供相關信息,便于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及時測算發布價格信息。工程施工期間發生工期延誤,按下列方法調整建築材料價格:

(一)因非承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的建築材料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較高者。

(二)因承包人原因導緻工期延誤的,計劃進度日期後的建築材料價格,應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較低者。

三、妥善解決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建築材料計價風險引起的有關問題

(一)若合同對建築材料計價風險有約定且合同雙方無争議時,按照合同約定執行。

(二)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建築材料價格或對建築材料計價風險無約定或約定無限風險時,當主要建築材料價格漲跌幅度超過5%時,造成合同一方繼續履約困難的,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解決或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9.8.2條規定執行。

四、明确“主要建築材料”的比例和其它材料價格調整建築材料調整的基期價格為招标控制價中的價格或合同中已标價工程量清單中的價格,在建築工程發承包過程中,建設單位或其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編制“主要建築材料”清單及價格。“主要建築材料”清單中列出的材料品種,原則上按照該材料金額占材料費總金額的比例從大到小排列,從大到小依次累計比例不低于70%。“主要建築材料”以外的其它材料,可按照材料價格指數調整。

五、加強工程造價監管和服務工作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管,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合同履約行為。各級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要做好建築材料價格信息服務工作,積極搭建信息共享平台,加強對主要建築材料價格走勢的監測,及時發布建築材料價格信息及相應的價格指數,對短期内價格發生劇烈波動的,要加快信息的采集和發布頻次。創新工程造價糾紛調解機制,重點加強合同糾紛和計價糾紛的調解,維護工程建設市場穩定。本指導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在建工程或已竣工但尚未辦理竣工結算的工程,按照以上原則執行。

2019年9月21日

山東

2019年9月16日,山東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1、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内容、範圍及超出範圍後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物價變化等市場風險。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内容及範圍。

2、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對計價風險進行約定,但在施工過程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不能合理預見的外部因素,物價産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發承包雙方可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28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加強工程建設人工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意見

魯建标字〔2019〕21号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建築業改革發展的十六條意見》(魯政辦字〔2019〕53号),增強建設市場各方主體的風險意識和履約能力,規範施工合同的簽訂,保障發承包雙方合法權益,合理處置和減少因物價變化引起的價款調整糾紛,維護建築市場穩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範及《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加強和改善工程造價監管的意見》(建标〔2017〕209号)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

一、工程造價計價中應當遵循風險共擔和合理分攤原則,體現交易的公平性。

二、引導建設工程發承包雙方完善施工合同管理,強化合同意識和誠信履約意識,增強風險防範自覺性,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設置計價風險條款,約定風險内容、範圍及超出範圍後的調整辦法,承包人應有限度承擔物價變化等市場風險。按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有關強制性條文的規定,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規定計價風險内容及範圍。

三、人工價格變化時的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對人工費調整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二)合同對人工費調整沒有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發布市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的:

(1)市建設主管部門調增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據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調增幅度(百分比),調增工程價款的人工費,但合同約定的定額人工單價高于調增後的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除外。

(2)市建設主管部門調減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根據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調減幅度(百分比),調減工程價款的人工費,但合同約定的定額人工單價低于調減後的市定額人工指導單價的除外。

2.設區市建設主管部門未發布市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的,根據省定額人工單價的調整幅度(百分比),按照上條原則調整工程價款的人工費。

(三)省建設主管部門調整省定額人工單價時,自調整生效之日起完成的工程量,各項以省價人工費(或省價人機費)為基礎計取的費用同時進行調整。四、材料價格變化時的合同價款調整

(一)合同對材料價格風險範圍和調整辦法有具體約定的,按照合同執行。

(二)合同未對材料價格風險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調整的範圍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是指用量較大、占工程造價比例較高的材料,包括的範圍以合同約定為準。當合同未對主要材料範圍進行明确約定時,則一般應包括如下内容:

(1)金屬材料、木材、水泥、混凝土、瀝青混凝土、預制構件、砂漿、磚、瓦、砂子、碎石、石灰、石材、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玻璃、保溫材料、門窗、面磚、管材、管件、閥門、電線電纜、燈具、衛生潔具、散熱器、苗木、花卉等。

(2)合同價中單種材料合價占單位工程造價比例在1%及以上的材料。

(3)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主要材料種類。

2.主要材料價格發生波動時,波動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價差不進行調整;波動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調整材料價差。

3.材料價差的調整辦法參照《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附錄“A.2 造價信息調整價格差額”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條款“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中“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的有關規定進行。

材料價格漲跌幅度等具體計算方法由設區市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确定。

五、合同未對工期延誤期間物價變化價款調整辦法進行約定或約定不具體的,發承包雙方按照以下原則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1.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延誤期間發生人工、材料價格上漲時,按照上漲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誤,延誤期間發生人工、材料價格下跌時,按照下跌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

六、合同中已經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不調整等類似語句對計價風險進行約定,但在施工過程發生了合同簽訂時雙方不能合理預見的外部因素,物價産生大幅波動,繼續履約對合同一方存在明顯困難時,為保證建設項目順利實施,發承包雙方可參照本意見前述規定協商調整工程造價。

七、各市要在本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細化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價款調整争議調解機制。密切跟蹤市場,及時發布定額人工市場指導單價和材料信息價格。當工程建設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較大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加大動态管理力度,引導建設市場各方主體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

八、之前文件規定與本意見不一緻的,以本意見為準。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9月16日

湖北

2019年6月14日,湖北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管控的指導意見》,明确:

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29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住建局,各有關建設、設計、施工、造價咨詢等單位:

近年來,我省鋼材、水泥、預拌混凝土、砂石等主要建築材料價格波動異常,引發合同履約困難,結算糾紛頻繁。為穩定建築市場秩序,降低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維護發承包雙方的合法權益,現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發承包雙方應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尤其是建築材料價格風險。在編制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時,應充分考慮建築材料價格風險因素。在招投标和施工合同簽訂中,發承包雙方應按風險共擔原則,明确約定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對主要材料價格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類似表述。

二、對于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照有關規定明确風險幅度。招标控制價的風險幅度應與招标文件的約定一緻,公布招标控制價時,要同時公布招标控制價的風險幅度。在工程價款調整和工程結算時,确定主要材料價格變化幅度,要扣除公布的招标控制價風險幅度。

三、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價格約定的風險幅度按《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GB50500-2013)》規定,宜控制在5%以内。風險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擔或受益,風險幅度以外的由發包人承擔或受益。

四、施工合同中約定了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按合同的約定執行。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主要材料的範圍、風險幅度和調整方法的,參照國家及建設行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五、施工合同中約定不調整材料價格或約定承包人承擔無限材料價格風險的,合同履行期間,當主要材料價格的漲跌幅過大,繼續履行合同對合同一方顯失公平的,發承包雙方應本着實事求是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協商簽訂主要材料價格調整的補充協議。

六、材料價格的漲跌幅計算一般是以投标截止期前一個月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市場信息價格為基礎,與施工期省級或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材料市場信息價格或發承包雙方認定價格計算漲跌幅。

七、因非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按上漲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不調整合同價款。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延誤期間發生的材料價格漲跌的,上漲時,不調整合同價款;下跌時,按下跌的價格調整合同價款。

八、各級建設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建築材料價格異常波動帶來的風險,合理配備工程造價管理人員,保障經費投入。要督促所屬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密切關注材料市場價格的波動變化,及時發布預警信息,加強對主要材料市場價格的趨勢監測和動态管理。從今年7月開始,各市州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按月發布材料市場信息價格,并上報省标準定額管理總站。

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9年6月14日

貴州

2019年4月15日,貴州省住建廳發布《關于加強建設工程材料價格風險控制的指導意見》,明确:

1、招标文件、合同中應明确風險内容及其範圍(幅度),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等表述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内容和範圍。

2、在合同中對風險内容及其範圍(幅度)未約定或約定不明,以及約定無限風險的,發承包雙方應本着“風險共擔、合理分攤”的原則,通過充分協商依法簽訂補充協議。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30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31

水泥漲價的對策(多省市明确應當調整價差)32

其他規定

2019年12月,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确規定,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标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風險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加強風險管理,合理分擔風險。建設單位承擔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标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建設單位原因産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具體風險分擔内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鼓勵建設單位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範風險能力。在《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6号)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建築工程施工發包與承包價在政府宏觀調控下,由市場競争形成。工程發承包計價應當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十三條 發承包雙方在确定合同價款時,應當考慮市場環境和生産要素價格變化對合同價款的影響。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範文本)》

(GF-2017-0201)

11. 價格調整

11.1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市場價格波動超過合同當事人約定的範圍,合同價格應當調整。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專用合同條款中約定選擇以下一種方式對合同價格進行調整:

第1種方式: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第2種方式: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合同履行期間,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機械台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格時,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行業建設管理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量應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确認需調整的材料單價及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

(1)人工單價發生變化且符合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規定,合同當事人應按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費等文件調整合同價格,但承包人對人工費或人工單價的報價高于發布價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整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價格,按以下風險範圍規定執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低于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或材料單價跌幅以在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高于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材料單價漲幅以在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載明材料單價等于基準價格的: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④承包人應在采購材料前将采購數量和新的材料單價報發包人核對,發包人确認用于工程時,發包人應确認采購材料的數量和單價。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報送的确認資料後5天内不予答複的視為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未經發包人事先核對,承包人自行采購材料的,發包人有權不予調整合同價格。發包人同意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格。前述基準價格是指由發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專用合同條款中給定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價格,該價格原則上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編制。

(3)施工機械台班單價或施工機械使用費發生變化超過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規定的範圍時,按規定調整合同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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