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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尊與女友分手

情感 更新时间:2024-07-04 04:26:26

霍尊與女友分手(霍尊前女友索要分手費栽了)1

此前

歌手霍尊與前女友陳露的

糾紛引發社會關注

在女方發文控訴

男方宣布退圈後

事情逐漸淡出大衆視野

而昨日

#陳露被抓#的新聞再次登頂熱搜

二人之間的糾葛再一次受到關注

霍尊與女友分手(霍尊前女友索要分手費栽了)2

事件回顧

今年8月,霍尊前女友陳露在社交媒體公開霍尊與友人的聊天記錄,直指他存在出軌、不尊重女性、背後議論其他藝人等行為。陳露曬出聊天記錄,發長文講述自己9年戀情中的付出,還控訴霍尊設局企圖以敲詐勒索讓陳露獲罪。

事件發酵後,霍尊手寫道歉信,宣布退出娛樂圈。據報道,此後二人仍有不少情感、錢财上的糾葛,霍尊方曾表示陳露向自己索取巨額分手費,同時,霍尊與家人已于8月下旬向上海警方報案。

霍尊與女友分手(霍尊前女友索要分手費栽了)3

12月23日,記者從上海市公安局徐彙分局獲悉,因陳某涉嫌敲詐勒索,已于12月22日對陳某采取取保候審的刑事強制措施

據紅星新聞報道,陳露敲詐勒索證據比較确鑿。作家陳岚曾在微博曬出轉賬記錄,稱陳露在分手後,于5月向霍尊索要2000萬分手費,後談判降至900萬。霍尊實際付給陳露58萬,在陳露微博發文後還追加了7萬。據悉,這兩筆轉賬都有相關的轉賬記錄可佐證。

事件一波三折幾經反轉

抛開明星外衣

情感、财産方面的糾葛

在每一對情淺緣盡的情侶

分手之際都可能爆發湧現

在分手時

索要情感補償的“分手費”是否合理合法?

協商讨要與敲詐勒索如何界定區分?

專家觀點

給付分手費屬自願行為

“分手時一方單純索要分手費作為對長期感情的補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但法律不禁止一方自願給付另一方感情補償的财物。”刑法學專家、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吳允鋒說道。

吳允鋒表示,從法律上來說,有經濟損失才有補償或者賠償,而戀愛關系的分合,對任何一方來說都很難認為存在經濟損失。“無論是‘分手費’還是‘青春損失費’等各種名義的感情補償,均不是可以量化的損失,任何一方都不存在法律上的補償義務。”

上海博和漢商律師事務所律師李瑞陽也表示,法律上沒有分手時一方可以向另一方索要所謂“分手費”的依據。“戀愛本身是雙方的行為,感情的付出也都是相互的,所以單純從所謂的感情補償的角度來說,不存在分手時一方需要補償另一方的事實基礎。是否給付分手費,完全是自願行為,法律并不幹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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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威脅成關鍵

如果說自願給出的分手費是出于愧疚的情感補償,那麼索要分手費是否就一定存在風險?何時涉嫌構成敲詐勒索的情形呢?吳允鋒認為,界定關鍵在于兩點:一是索要人是否實施了威脅手段足以使另一方陷入恐懼并給付财物,二是索要人索取的财物數額是否明顯超出了合法範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針對前者所提及的“威脅手段”,吳允鋒進一步展開道,威脅的内容可以是針對人身實施暴力、傷害相威脅,也可以是以毀人名譽、前途、設置困境等相威脅,例如披露或公布他人隐私、負面信息、舉報犯罪等相威脅。

“正常的協商或者談判,雙方地位是平等的,即便存在雙方因資金、信息等優勢不對等而形成實力差異,但這種差異本身并不會影響另一方的處分自由。而以揭發隐私為要挾,屬于敲詐勒索罪行為方式之一。”李瑞陽指出,該類隐私既可以是未暴露的違法犯罪行為、也可以是生活作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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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索要分手費數額的高低,并非判斷其行為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犯罪的标準。李瑞陽說道:“是否構成犯罪,主要還在于其訴求無法滿足時會采取何種的報複措施,以及該種報複措施能否對他人的處分自由意志産生影響。”

實際上,對于類似的行為司法解釋也有明文規定。兩高《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以在信息網絡上發布、删除等方式處理網絡信息為由,威脅、要挾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實踐中,對于戀愛關系中索要分手費構罪是非常慎重的。原因在于,雙方之間一般都有經濟往來,很難明确分手費數額的性質,而且雙方曾經存在親密關系,不宜由刑法過度介入。”吳允鋒說道。

整理 | 張旭凡

部分新聞素材綜合自澎湃新聞、紅星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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