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國家郵政局對外發布《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管理辦法》,根據該管理辦法,相關企業在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時,應當征得收件人同意。該辦法将從10月1日起施行。
《管理辦法》共35條,明确智能快件箱,是指提供快件收寄、投遞服務的智能末端服務設施,不包括自助存取非寄遞物品的設施、設備。
根據企業從事的服務環節,《管理辦法》将提供智能快件箱寄遞服務的企業細化為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和使用企業。要求運營企業和使用企業具備與快件收寄、投遞業務相适應的服務能力。
對收件人的相關權利,《管理辦法》要求企業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遞快件應征得收件人同意,投遞快件後應及時通知收件人。快件延誤、損毀的,收件人可以當場拒絕簽收,并按照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的提示将快件退回智能快件箱。對寄件人來說,如果使用智能快件箱交寄快件,應當依法如實提供寄遞詳情單信息,接受身份查驗;通過查驗後,将未封裝的交寄物品放至智能快件箱的箱體内。
此外,《管理辦法》還規定,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應當合理設置快件保管期限,保管期限内不得向收件人收費。智能快件箱運營企業要安裝監控設備,監控交寄、收寄、投遞、領取等操作的全過程和智能快件箱周圍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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