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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解讀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5 16:57:46

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解讀? 第三節 談 話,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解讀?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解讀(紀法課堂監察法實施條例)1

制定監察法實施條例的解讀

第三節 談 話

第七十條 監察機關在問題線索處置、初步核實和立案調查中,可以依法對涉嫌職務違法的監察對象進行談話,要求其如實說明情況或者作出陳述。

談話應當個别進行。負責談話的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第七十一條 對一般性問題線索的處置,可以采取談話方式進行,對監察對象給予警示、批評、教育。談話應當在工作地點等場所進行,明确告知談話事項,注重談清問題、取得教育效果。

第七十二條 采取談話方式處置問題線索的,經審批可以由監察人員或者委托被談話人所在單位主要負責人等進行談話。

監察機關談話應當形成談話筆錄或者記錄。談話結束後,可以根據需要要求被談話人在十五個工作日以内作出書面說明。被談話人應當在書面說明每頁簽名,修改的地方也應當簽名。

委托談話的,受委托人應當在收到委托函後的十五個工作日以内進行談話。談話結束後及時形成談話情況材料報送監察機關,必要時附被談話人的書面說明。

第七十三條 監察機關開展初步核實工作,一般不與被核查人接觸;确有需要與被核查人談話的,應當按規定報批。

第七十四條 監察機關對涉嫌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立案後,可以依法進行談話。

與被調查人首次談話時,應當出示《被調查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由其簽名、捺指印。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文書上記明。對于被調查人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應當在首次談話時出具《談話通知書》。

與涉嫌嚴重職務違法的被調查人進行談話的,應當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并告知被調查人。告知情況應當在錄音錄像中予以反映,并在筆錄中記明。

第七十五條 立案後,與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調查人談話的,應當在具備安全保障條件的場所進行。

調查人員按規定通知被調查人所在單位派員或者被調查人家屬陪同被調查人到指定場所的,應當與陪同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填寫《陪送交接單》。

第七十六條 調查人員與被留置的被調查人談話的,按照法定程序在留置場所進行。

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談話的,應當持以監察機關名義出具的介紹信、工作證件,商請有關案件主管機關依法協助辦理。

與在看守所、監獄服刑的人員談話的,應當持以監察機關名義出具的介紹信、工作證件辦理。

第七十七條 與被調查人進行談話,應當合理安排時間、控制時長,保證其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七十八條 談話筆錄應當在談話現場制作。筆錄應當詳細具體,如實反映談話情況。筆錄制作完成後,應當交給被調查人核對。被調查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其宣讀。

筆錄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應當補充或者更正,由被調查人在補充或者更正處捺指印。被調查人核對無誤後,應當在筆錄中逐頁簽名、捺指印。被調查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調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記明。調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中簽名。

第七十九條 被調查人請求自行書寫說明材料的,應當準許。必要時,調查人員可以要求被調查人自行書寫說明材料。

被調查人應當在說明材料上逐頁簽名、捺指印,在末頁寫明日期。對說明材料有修改的,在修改之處應當捺指印。說明材料應當由二名調查人員接收,在首頁記明接收的日期并簽名。

第八十條 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至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也适用于在初步核實中開展的談話。

(來源:河南省紀委監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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