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未達到要求可以不交物業費嗎?本報訊 因為沒按時繳納物業費,業主小王每次進車庫都被要求掏出一大堆證件,于是一氣之下将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構成侵權,判決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小王駛入地下車位,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車位未達到要求可以不交物業費嗎?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本報訊 因為沒按時繳納物業費,業主小王每次進車庫都被要求掏出一大堆證件,于是一氣之下将物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蘇省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物業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物業公司構成侵權,判決被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小王駛入地下車位。
小王是南通市某高檔小區業主,并且購買了該小區地下車位。小王認為物業公司服務欠佳,故一直拒付物業費,雙方存在矛盾。後物業公司啟用了車牌識别系統,未将小王的車牌号錄入系統,小王因車牌無法被識别而無法正常駛入地下車庫,每次均需向物業公司提供房産證、車位産權證、行駛證及身份證等方可使用車位,增加了其使用車位的難度。一氣之下,小王将物業公司告上了崇川區法院,要求物業公司停止對其正常使用車位所造成的妨害,并要求将車牌号錄入電子識别系統。
法院審理後認為,物業公司考慮到小區的整體利益,自購車牌識别系統并投入使用,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對小區車位、車輛進行有序管理,為車輛進出及行人提供便利,較大程度地實現人車分流,改善小區居住環境,業主在享受物業公司使用該系統帶來的便利時,理應支付相應物業服務費;物業公司明知小王是小區業主,仍多次要求小王在出入車庫時出示各種證件,超出了必要的管理範圍,對小王正常使用車位造成了阻礙和限制。因此,物業公司無權阻礙小王正常使用車位,該行為侵害了其對車位正常管領、控制、使用的權利。最終,法院判決物業公司侵權,應排除其對小王使用地下車位造成的不當妨害,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小王駛入地下車位。
一審判決後,雙方均未提出上訴,該判決已生效。
(任磊 古林)
法官說法
物業公司對所提供的管理或服務應避免對業主的合法權益造成不當妨礙,不應以查驗權證、登記号牌、攔障設卡等方式阻礙權利人使用自有車位。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條規定:“業主應當按照約定向物業服務人支付物業費。物業服務人已經按照約定和有關規定提供服務的,業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由拒絕支付物業費。業主違反約定逾期不支付物業費的,物業服務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屆滿仍不支付的,物業服務人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止供電、供水、供熱、供燃氣等方式催交物業費。”
本條是關于業主支付物業費的義務以及業主欠費時物業服務人救濟途徑的規定,其中明确業主支付物業費是法定義務基礎上的合同義務。據此,業主亦應寬容和友善,客觀理性地評價物業服務并及時支付物業費,以提高物業服務的效率。同時該條文也明确物業服務人不得采取停水、停電等措施催交物業費,這屬于禁止性規定,無論物業服務合同有無約定,物業服務人都不得采取此類措施,為物業服務人催收物業費采取措施畫出了紅線,這對規範物業管理秩序、維護業主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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