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時代的發展以及購房者需求的增加,現在買房除了關心房屋本身的地段、戶型、配套等問題以外,越來越重視物業服務公司的選擇。一個物業的好快不光決定了居住的舒适度還決定了房屋的價值。有人說,物業和業主的關系就像婆婆跟兒媳的關系一樣一言難盡,也有人說物業是隻收錢卻不作為。總之,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之間的矛盾一直都存在。今天就聊聊物業的那些事。
其實,業主繳費,物業提供服務。相互之間其實就是簡單的契約關系,民法中屬于經濟民事關系,勞動法中屬于等價交換的關系,合同法中屬于委托關系。總之,就是一種平等的關系。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首次将“物業服務合同”列入《合同編》,并明确将拒絕支付物業費的行為列入違法行為。如果物業存在下列行為的話,業主也是可以拒交或者少繳物業費的。
一、沒有物業合同
一般業主在收房的時候都會和物業公司簽訂相關合同。如果沒有簽署那就有權利不繳納物業費。當然,有的物業公司是直接和業主委員會簽署服務合同的,而非與個人簽署。那也視為有正規的服務合同,業主是不能拒繳物業費的。
二、手續不完善
衆所周知,任何收費都要經過物價部門的批準。物業費也是,如果物業公司不能出具相關合法手續,業主有權拒絕交費。
三、延期交房
業主未完全收房的時候是有權拒繳物業費的,即使房屋已經達到交付标準。但因房屋質量問題導緻的延期交房所産生的物業費應由開發公司承擔。如因業主自身原因沒有入住,這個時候物業費應由業主個人承擔。
四、服務不達标
物業服務是有一定标準的。如果長期不達标,業主是可以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的。但是一定要有并且保留好充分的證據。防止發生訴訟時因證據不足而帶來的損失。
五、附加收費
未經業主允許或業主委員許可的收費項目業主有權拒絕繳納。
另外,房屋空置或者閑置絕對不是拒繳的理由。《民法典》明确規定:物業服務人員按照約定提供有關服務的,業主不能以未接受或者無需接受相關物業服務為理由拒絕交物業費。除此之外,無論是房屋質量問題,還是房屋并非自住等問題都不是拒繳物業費的理由。
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用拒絕繳費的形式來表達對物業的不滿,其實這種方法并不可取,萬一産生訴訟很有可能影響到自己的征信。但如果物業存在上述問題業主不光可以拒絕繳費還可以通過業主委員會來更換物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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