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征收凍結沒有戶口的怎麼辦?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實際生活在農村的人因種種原因未被登記為農業戶口,對于這種人在征收中應該如何安置相信是很多人都有疑惑的一個問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城鄉征收凍結沒有戶口的怎麼辦?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實際生活在農村的人因種種原因未被登記為農業戶口,對于這種人在征收中應該如何安置相信是很多人都有疑惑的一個問題。
今天就為大家分享一個由本人代理的案例,在這個案例中,孩子的母親和孩子都因為政策原因被登記為非農業戶口,但征收時征收部門給予孩子母親按照農業人口進行安置,但對于孩子卻隻給按非農業人口進行安置。孩子的母親不服,所以訴至法院要求對孩子也按照農業人口進行安置。
該案一審二審敗訴後,我們為孩子申請了再審,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後一錘定音撤銷了一二審判決,指出孩子因其人身依附性和生活來源從屬性,也應當與其母的安置補償方式具有一緻性。
下面将再審裁定分享給大家。
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書
(2020)川行申607号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黃某1,女,2008年1月5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夾江縣。
法定代理人黃某2(黃某1之母),女,1979年5月29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夾江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夾江縣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夾江縣迎春東路263号。
法定代表人季孟倫,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徐永強,四川坤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樂山市自然資源局,住所地: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柏楊東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毛先貴,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潘建,四川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陳思安,四川齊天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黃某1因訴被申請人夾江縣自然資源局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及被申請人樂山市自然資源局行政複議一案,不服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川11行終91号行政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黃某1申請再審稱: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多處錯誤。(一)再審申請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1.再審申請人法定取得了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2.夾江縣漹城鎮在古村××組也認可再審申請人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3.不能因再審申請人的戶口登記為城鎮戶口就不認可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二)再審申請人的外公所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未将再審申請人列為被拆遷人,不能成為再審申請人不能按照農業人口進行安置的理由。二、原審判決适用法律錯誤。在補償安置文件未對再審申請人應當如何補償進行規定的情況下,被申請人對再審申請人如何安置時應當綜合考量再審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堅持合理行政原則,公平公正地對待再審申請人。尤其再審申請人是未成年人,其合法權益更應該得到公平保護。
夾江縣自然資源局提交意見稱:一、再審申請人并不屬于相關征地批複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償的對象範圍,不能按照當地農業人口安置規定進行安置,也就不能享受相應的農業人口安置補償的待遇。二、再審申請人的母親黃某2系因外出讀書而由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并非因土地征收而改變戶籍性質,故再審申請人不符合非農業人口按照農業人口安置條件。
樂山市自然資源局提交意見稱:無論是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認定,還是按照安置文件的标準進行安置補償,再審申請人都不符合按農業人口進行安置的标準。因此,樂山市自然資源局的複議決定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
本院認為,黃某1系未成年人,其母黃某2原系夾江縣漹城鎮在古村××組村民,1997年因被自貢财經學校錄取而将戶籍以農轉非形式遷出,又于2001年4月9日遷回原籍登記為非農業戶口。2008年1月5日,黃某2非婚生育女兒黃某1,其後黃某1也入戶登記為夾江縣漹城鎮在古村××組非農業戶口,其戶籍登記日期較出生日期存在延遲,且在黃某2被認定為農業人口安置對象的基礎上,黃某1因其人身依附性和生活來源從屬性,也應當與其母的安置補償方式具有一緻性。
綜上,黃某1的再審申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令四川省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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