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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财産權益受侵犯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3-12 22:45:38

随着社會老齡化的日益加重,中國的老年人越來越多,所占人口比例也越來越高。2021年5月11日,第七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顯示,中國60歲及以上人口為26402萬人,占18.70%,其中,65歲及以上人口為19064萬人,占13.50%。随着人口老齡化程度進一步加深,涉老年人案件也層出不窮。

北青-北京頭條記者10月13日獲悉,北京二中院召開“老年人權益保護相關案件情況”主題新聞發布會,分别從行政(養老保險行政訴訟案件)、商事(老年人投資經營糾紛案件)、民事(遺囑繼承糾紛案件)等不同角度進行通報,并結合審判實踐提出有益提示。

老年人财産權益受侵犯(壹現場老年人權益受侵害應該怎麼辦)1

養老保險丨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應由用人單位補償

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讓老年人能老有所養、老有所依、老有所樂、老有所安的重要保障。近年來,随着人口老齡化進程加快,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相關政策持續推陳出新,法院受理了大量養老保險行政案件,案件還将呈現出不同以往的新特點、新趨勢。

李某為公司派遣至某超市的勞務派遣人員,于2018年6月達到退休年齡,戶籍所在地為某省某村。2018年10月,李某與公司向某區人社局申請補繳李某2011年7月前的養老保險。某區人社局當日作出《北京市基本養老保險行政業務告知書》,告知農民工自2011年7月開始申請補繳養老保險費。2011年7月之前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緻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京勞社養發〔2001〕125号的标準予以補償。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複議。複議機關維持了某區人社局所作案涉告知書。李某不服,訴至法院,請求撤銷案涉告知書及複議決定。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了李某的訴訟請求。李某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依據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外埠農村戶口勞動者被納入到本市城鎮職工養老保險體系。《北京市農民工養老保險暫行辦法》(京勞社養發〔2001〕125号)第十五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緻使農民工不能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用人單位應按照本辦法的标準予以補償。此案中,李某認為某區人社局應為其辦理2011年7月前養老保險補繳業務。但按照上述規定,應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予以補償。某區人社局在對李某身份、工作時間、參加社會保險類别、繳費賬戶等事實進行核查的基礎上,作出案涉告知書,符合法律規定。綜上,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釋法:農民工的養老保險待遇是社會保險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充分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在用人單位未參加養老保險或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單位與個人的養老保險費,緻使農民工無法按規定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法官建議:公民應增強個人檔案材料留存意識,并注意保存相關證據。若公民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不予審批退休決定、養老保險待遇核準表等有異議的,應當及時尋求救濟。個人原始檔案丢失屬于檔案保存單位責任,且已經影響到養老保險資格、待遇核準的,公民可以要求檔案保存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提高對職工個人檔案的重視程度,并堅決杜絕提供虛假材料。

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一方面,應充分考慮曆史上大量存在的職工原始檔案保存、移交、管理等手續不規範、不完善的客觀情況,對公民提出的工作經曆材料進行審慎審核,最大程度保護公民的退休權益。另一方面,應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特别是要注意避免适用與上位法相沖突,且減損公民退休權益的政策性文件。

同時,及時完善政策性文件,并加強對相關政策的宣傳工作。

老年人投資丨基金公司人去樓空 投資者申請追加被執行人

随着社會治理能力的不斷提升,我國投資市場呈現持續穩定恢複态勢,民間投資等加快增長,具有一定積蓄儲備的老年人成為投資市場的一支活躍力量。但因老年人風險識别及風險承受能力相對較低,導緻近年老年人投資經營糾紛頻發。

基金公司丁公司與戊某于2018年簽訂了投資協議,約定戊某将自有資金30萬元委托丁公司定向投資理财。投資期限為6個月,年收益率為18%,按月支付收益。後丁公司依約支付了3個月的投資收益,于2018年5月開始拖欠理财收益,協議期滿後亦未返還戊某投資本金。戊某于2018年底按照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提起仲裁,請求返還投資本金、支付理财收益并賠償損失,仲裁裁決支持了戊某的請求。但戊某在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發現丁公司已經人去樓空,無任何财産可供執行。故戊某請求追加丁公司的唯一股東己公司為被執行人,與丁公司共同向戊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财産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财産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審理期間,丁公司與己公司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答辯、舉證、質證及辯論等訴訟權利。法院依法認定己公司未能舉證證明其财産與丁公司的财産不存在混同,最終判決支持了戊某的訴訟請求,追加丁公司的唯一股東己公司為被執行人,與丁公司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法官釋法:投資者在發現理财公司等出現拖欠投資收益的情況或其他經營風險後,應當第一時間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等合法途徑進行維權。此時不可輕易相信對方所謂領導及工作人員的承諾,猶豫等待,導緻雖然最終獲得了仲裁或法院的支持,但因對方人去樓空、财産轉移而難以有效追回投入資金。另外,在投資決策前,對于投資方的主體資格、企業經營架構等進行充分了解,對于注冊時間較短、相關人員資質不齊等投資主體,要謹慎選擇、規避風險。

法官建議:投資時,莫貪圖高額收益,莫輕信他人推薦。對包含“高價回購”、“溢價回購”等内容的推薦項目保持高度警惕,注意打感情牌、噓寒問暖等慣用手段。投資時應注意保存好合同、轉賬記錄、對方詳細的主體信息及聯系方式等證據材料,牢記無法證明的“口頭承諾”不具有法律效力,注意留存書面憑證或書面協議。

遺囑繼承丨适用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認定有效案

随着我國老齡化社會步伐的加快,近年來二中院審理的涉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由于該類案件多涉及房産等大額财産,當事人之間矛盾尖銳,難以化解。一、遺囑繼承糾紛案件情況及特點

韓某與張某系夫妻關系,張某先于韓某死亡。二人共有子女5人,分别為韓某1、韓某2、韓某3、韓某4、韓某5。韓某死亡時留有房屋一套,各方均認可該房屋為韓某的個人财産。現韓某2向法院起訴請求按照法定繼承方式繼承被繼承人韓某名下的房屋。訴訟中,韓某1提交遺囑一份,主張按照遺囑,房屋應由其一人繼承,同時提交了韓某立遺囑時的兩段錄音錄像,以證明遺囑的簽署過程。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韓某1提交的遺囑最為接近于代書遺囑,但因該遺囑由韓某1本人制作,不符合代書遺囑應當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的條件,故該遺囑不能成立,判決該房屋按照法定繼承辦理。韓某1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民法典施行前,遺囑人以打印方式立的遺囑,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争議的,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但是遺産已經在民法典施行前處理完畢的除外。”此案中韓某所立遺囑從形式上看屬于打印遺囑,雖然遺囑訂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中所涉及的遺産至今尚未處理完畢,現當事人對該遺囑效力發生争議,依法應當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有關打印遺囑的規定,即“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結合在案證據,該打印遺囑全文僅一頁,内容完整,無形式瑕疵,落款處注有日期。在遺囑訂立時,有見證人朱某、金某在場,見證了向韓某宣讀遺囑以及韓某表示同意并簽署遺囑的過程,二人均在遺囑上簽名。并且有現場錄像作為佐證,可證明該遺囑系韓某本人親自簽名、捺印,系其真實意思表示。根據前述規定,該遺囑符合打印遺囑的要件,應屬合法有效。二審法院最終根據該遺囑改判被繼承人韓某名下房屋由韓某1繼承。

法官釋法:民法典新增打印遺囑形式,體現了對時代發展的回應。在訂立打印遺囑時應注意,打印遺囑訂立時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打印遺囑雖然不要求電腦制作和打印的行為必須由立遺囑人本人完成,但兩個以上見證人均應全程在場見證。另,由于打印遺囑無法體現書寫筆迹的一緻性,容易被删除、篡改,因而法律規定遺囑人和見證人均應在遺囑的每一頁簽名,并注明日期。若僅在落款處簽字或日期不完整又無其他證據補強,則不宜認定該遺囑符合法定形式要件。

遺囑繼承丨結合筆迹鑒定及照片視頻等證據 對遺囑真實性予以認定

楊某與孔某育有四個子女,分别為楊某1、楊某2、楊某3、楊某4。2018年孔某去世。庭審中,楊某1向法院提交2017年5月16日孔某書寫的《遺囑》及當天孔某持該《遺囑》原件宣讀的視頻及照片,證明孔某已将其财産以立遺囑的方式予以處分,故現要求按《遺囑》繼承。楊某2、楊某3申請對《遺囑》正文與樣本中孔某字迹的一緻性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檢材正文字迹與樣本上的孔某相同字迹是同一人書寫。楊某2、楊某3等對該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沒有證據證明《遺囑》是由孔某全文書寫,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自書遺囑的要件,故要求按照法定繼承處理。楊某2、楊某3另向法院提交醫院診斷書、住院病案等材料,主張孔某2016年已被診斷為老年癡呆症,不可能在2017年5月留有遺囑。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該份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孔某去世後,應按此遺囑繼承。楊某2、楊某3等不服,上訴至二中院。

二中院經審理認為,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此案中被繼承人孔某于2017年5月16日訂立的遺囑,從形式上為自書遺囑。現孔某已去世,雖無法對遺囑全文内容是否為孔某書寫進行鑒定,但根據鑒定意見可見,該份遺囑中近90個字的字迹及部分數字與樣本中孔某相同字迹均為同一人書寫,孔某在留有自書遺囑後又持遺囑原件進行宣讀,宣讀時情緒較好,對遺囑全文的内容均能識别,且未見受脅迫情況,在楊某2、楊某3等未提供相關證據推翻此遺囑情況下,能夠認定該份遺囑系孔某真實意思表示。該份遺囑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故在孔某去世後,應按此遺囑繼承。綜上,二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法官釋法:對遺囑真僞性的審查和認定是遺囑繼承案件的難點和關鍵點。通過筆迹鑒定,确認遺囑中與樣本重合字迹為立遺囑人所寫,又結合視頻照片進一步補強證據,對遺囑真實性的認定達到了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标準,系法院綜合全案證據對遺囑真實性予以認定的典型案例。

法官建議:雖然《民法典》施行後公證遺囑不再具有優先效力,但公證遺囑在證據效力、專業性、嚴謹性以及保管安全等方面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優勢,其效力較其他類型遺囑更為穩定。此外,錄像遺囑具有方便快捷的優勢,通過視頻載體能夠客觀完整反映遺囑訂立過程,在老人書寫能力受限的情況下可優先選擇适用。因此,當事人應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穩妥選擇遺囑類型,減低遺囑無效風險。

同時,為防止一方否認遺囑真實性而導緻效力認定困境,持有遺囑方應注意留存遺囑人相關筆迹材料,尤其是與遺囑時間相近的公文檔案材料,避免因比對樣本不足而無法進行遺囑鑒定;同時,遺囑人可通過在訂立遺囑時找證人見證、對立遺囑過程錄音錄像等方式補強證據,降低遺囑無效的風險。

此外,可借助遺囑服務機構,在其幫助下綜合運用财産協議、意定監護、信托、保險等各類工具實現家庭财富有序傳承。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葉婉

編輯/白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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