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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概要:各類起重設備的操作人員應遵守的一些基本安全要求,尤其是履帶吊司機和塔吊司機,需要注意的标準更多。關注公衆号,學習安全知識不迷路!
汽車吊、履帶吊、塔吊、平闆吊司機
安全要求
1. 起重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專業培訓,并經有關部門考核批準後,發給合格證件,方準單獨操作。嚴禁無證人員動用起重設備。2. 必須遵守一切交通管理規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嚴禁酒後開車。駕駛時,不準吸煙飲食和閑談。3. 工作前必須檢查各操作裝置是否正常,鋼絲繩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制動器、液壓裝置和安全裝置是否齊全和靈敏可靠。嚴禁機件帶病運行。4. 司機與起重工必須密切配合,聽從指揮人員的信号指揮。操作前,必須先鳴喇叭,如發現指揮手勢不清或錯誤時,司機有權拒絕執行。工作中,司機對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車信号必須立即停車,待消除不安全因素後方可繼續工作。5. 起重機在運行時,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駕駛室和上下搭梯。6. 在松軟地面上工作的起重機,應在使用前将地面墊平、壓實。機身必須固定平穩,支撐必須安放牢固,作業區内應有足夠的空間和場地。7. 在起吊較重物件時,應先将重物吊離地面十公分左右,檢查起重機的穩定性和制動器等是否靈活和有效,有确認正常的情況下方可繼續工作。8. 起重機在進行滿負荷或接近滿負荷起吊時,禁止同時進行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操作動作。起重臂的左右旋轉角度都不能超過45°,并嚴禁斜吊、拉吊和快速起落。不準吊拔埋入地面的物體。嚴禁在高壓線下進行作業。9. 汽車,履帶起重機不得在斜坡上橫向運行,更不允許、朝坡的下方轉動起重臂。如果必須運行或轉動時,必須将機身先墊平。
10. 起重機在工作時,作業區域、起重臂下,吊鈎和被吊垂物下面嚴禁任何人站立、工作或通行。11. 起重機在帶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與帶電線路保持一定的安全距離。在最大回轉半徑範圍内,其允許與輸電線路的最近距離見下表。在霧天工作時安全距離還應适當放大。起重機在輸電線下面通過時,應先将起重臂放下。12. 起重機嚴禁超載使用。如果用兩台起重機同時起吊一件重物時,必須有專人統一指揮;兩車的升降速度要保持相等,其物件的重量不得超過兩車所允許的起重量總和的75%;綁紮吊索時要注意負荷的分配,每車分擔的負荷不能超過所允許的最大起重量的80%。13. 起重機工作時,吊鈎與滑輪之間保持一定的距離,防止卷揚過限把鋼絲繩拉斷或起重臂後翻。在起重臂起到最大仰角和吊鈎在最低位置時,卷揚筒上的鋼絲繩至少保留三圈以上。14. 起重臂仰角不得小于30°。起重機在載荷情況下盡量避免起落起重臂。絕對禁止在起重臂起落穩妥前變換操縱杆。15. 嚴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機載人升降,工作中禁止用手觸摸鋼絲繩和滑輪。16. 起重機在工作時,不準進行檢修和調整機件。17. 無論在停工或休息時,不得将吊物懸挂在空中,夜間工作要有足夠的照明。18. 工作完畢,吊鈎和起重臂應放在規定的穩妥位置,将所有控制手柄放至零位,并切斷電源。塔吊、平闆吊應停在軌道中間位置,并鎖住夾軌鉗。
履帶吊安全技術措施
1、起重吊裝的指揮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應與操作人員密切配合,執行規定的指揮信号。操作人員按照指揮人員的信号進行作業,當信号不清或錯誤時,操作人員可拒絕執行。
2、起重機作業場地應平整堅實,如地面松軟,應夯實後用枕木橫向墊于履帶下方。起重機工作、行駛與停放時,應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的要求與溝渠、基坑保持安全距離,不得停放在斜坡上。
3、起重機行走時,轉彎不應過急;當轉彎半徑過小時,應分次轉彎;當路面凹凸不平時,不得轉彎。
4、起重機上下坡道應無載行走,上坡時應将起重臂仰角适當放下,下坡時應将起重臂仰角放大。嚴禁下坡空擋滑行。
5、起重機啟動前重點檢查項目應符合下列要求:
1)各安全防護裝置及各指示儀表齊全完好;
2)鋼絲繩及連接部位符合規定;
3)燃油、潤滑油、液壓油、冷卻水等添加充足;
4)各連接件無松動。
6、起重機啟動前應将主離合器分離,各操縱杆放在空擋位置,并應按照JGJ33-2001第3.2節的規定啟動内燃機。
7、内燃機啟動後,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接合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順序檢查各工作機構及其制動器,确認正常後,方可作業。
8、夜間操作必須有足夠的照明設備,遇有惡劣氣候應停止起吊作業。
9、新購置或新大修的起重機使用前必須經過檢查、試吊,如靜載試驗(最大起重量加25%)及動載試驗(最大起重量加10%),确認合格後方可使用。
10、動前應将主離合器脫開,将各操縱杆放在空擋位置。
11、内燃機啟動後應檢查各儀表指示值,待運轉正常再連接主離合器,進行空載運轉,确認正常,方可作業。
12、起重機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擋位;起重機載荷達到額定起重量的90%及以上時,嚴禁下降起重臂。
13、起重機械在最大工作幅度和高度以外3m範圍内,不得有障礙物,特殊情況必須采取有效安全措施。
14、操作前應對傳動部分試運轉一次,重點檢查安全裝置、操縱裝置、制動器和保險裝置、鋼絲繩及連接部位應符合規定。燃油、潤滑油、冷卻水等充足,各連接件無松動。起重機卷筒上的鋼絲繩在工作時應排列整齊,鋼絲繩在卷筒上至少應保留3圈餘量。
15、雙機擡吊重物時,應使用性能相近的起重機。擡吊時應統一指揮,動作應協調一緻。載荷應分配合理,單機荷載不得超過額定起重量的80%。
16、起重機轉移工地應用長闆拖車運送。近距離自行轉移時,必須卸去配重,拆短臂杆,主動輪在後面,回轉、臂杆、吊鈎等必須處于制動位置。
17、起重機通過橋、管道(溝)前,必須按安全技術措施交底,确認安全後方可通過。通過鐵路、地面電纜等設施時應鋪設木闆保護,通過時不得在上面轉彎。
18、作業後臂杆應轉至順方向,并降至40°~60°之間,吊鈎應提升到接近頂端的位置。各部制動器都應保險固定,操作室和機棚應關門上鎖。
19、嚴禁起吊重物長時間懸挂在空中,作業中遇突發生故障,應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關閉發動機或切斷電源後,進行檢修。在突然停電時,需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撥到零位,斷開電源總開關,并采取措施使重物降到地面。
20、加油時附近嚴禁煙火,油料着火嚴禁澆水,應用泡沫滅火器、沙土或濕麻袋等物撲滅。
21、操作時必須遵守安全規程。
22、作業時變幅應緩慢平穩。嚴禁在起重臂未停穩前變換擋位,滿載荷或接近滿載荷時嚴禁下落臂杆。
23、重物起吊離地10~50cm時,應檢查機身穩定性,制動靈活可靠,綁紮牢固,确認後方可繼續作業。起吊重物下方嚴禁有人停留或行走。
24、作業時臂杆的最大仰角不得超過說明書的規定。無資料可查時,不得超過78°。
25、起重機的變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種行程限位開關等安全保護裝置,應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不得随意調整或拆除。嚴禁利用限制其和限位裝置代替操縱機構。
26、起重機轉移工地,應采取平闆拖車運送。特殊情況需自行轉移時,應卸去配重,拆短起重臂,主動輪應在後面,機身、起重臂、吊鈎等必須于制動位置,并應加保險固定。每行駛500-1000mm時,應對行走機構進行檢查和潤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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