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文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文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06 12:08:20

李偉 廣強律師事務所職務犯罪案件研究與辯護中心主任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文(職務犯罪篇單位受賄罪文獻綜述)1

【導語】

随着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單位名義進行受賄、索賄的案件不斷增多,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關于懲治貪污賄賂罪的補充規定》,從立法上肯定了單位可以成為受賄罪的主體,1997年新刑法則正式以法典形式規定了單位受賄罪。以單位作為受賄犯罪主體,打破了傳統的自然人一元犯罪主體論。單位受賄罪作為我國最早确立的單位犯罪之一,社會危害性極大,但由于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多争議,單位受賄罪在目前查獲的賄賂案件中所占比例極小。

本文通過對單位受賄罪主體資格、主觀故意、客觀行為及處罰中存在的疑難問題進行分析,為單位受賄罪的刑事辯護思路提供借鑒。

一、概念

單位受賄罪,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或者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隻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文(職務犯罪篇單位受賄罪文獻綜述)2

二、犯罪構成

· 主體

單位内設部門和法人分支機構要成為單位受賄罪主體,必須要有自己相對獨立的意志和利益。單位的分支機構和内設機構基于自身的利益考慮以相對獨立的名義,在一定範圍内使用自己的名義實施犯罪行為。

· 客觀方面

單位受賄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1)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為他人謀取利益;(3)情節嚴重。這三個方面必須同時具備,但是否為他人謀取到利益,不影響本罪的構成。

另外,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二款,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在經濟往來中,在賬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以受賄罪論處。

· 主觀方面

對單位的主觀罪過是否能夠進行認定是劃分受賄罪與單位受賄罪的重要界限。單位是一個外在形式與内在實體構成的統一體,具有自己的意思機關,但單位的意思機關必須有依照法律有資格代表單位的自然人進行活動才能發出單位的意思表示。換而言之,是在特定位置上自然人的意志被視為單位的意志。單位受賄罪中的單位意志應當由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的單位會議研究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這些特定人員的意志直接體現了單位的意志。

三、實務疑難問題分析

· 與受賄罪

主體不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單位,而且隻能是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受賄罪的主體是自然人,而且隻能是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或者以國家工作人員論的自然人。一般來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均能成為受賄罪的主體,但是受賄罪主體的範圍要更廣,還包括所屬單位雖非上述單位但其本人是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派到非國有性質的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在基層群衆性自治組織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等。

主觀方面不同。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為謀取私利而進行的。如果是單位成員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把财物占為己有的,則應按受賄罪處理。

客觀方面不同。(1)受賄罪中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則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在單位受賄罪中,無論是索取他人财物還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都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2)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财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為為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中收受的财物歸受賄人個人占有。(3)單位受賄罪中,不要求構成此罪的單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而受賄罪中,要求構成此罪的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4)單位受賄罪中要求具有“情節嚴重”的行為,且該“情節嚴重”是構成單位受賄罪的必要條件,而受賄罪的定罪中沒有該情節的要求。

·“利用職務便利”是否為單位受賄罪的認定要件

新刑法第385條規定的受賄罪和第163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均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的表述,但單位受賄罪卻沒有“利用職務便利”作為客觀方面要件,那麼單位受賄罪的認定是否需要單位利用職務便利?1999年9月16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試行)》中指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職務範圍内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如上所述,職務是指在一定組織中的主體根據一定規範被賦予的以權責為内容的資格和地位,其所适用的主體隻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該自然人所屬的社會組織本身。而單位受賄罪的主體為國有單位,是依照法律或規定而組建的組織或機構,不可能擁有什麼“職務”,自然也就無“職務上的便利”之說。但是,無論是受賄罪還是單位受賄罪,都需要與行為人的職務相關聯,國有單位正是基于其從事公務的特有地位和優勢才得以實施受賄行為的,在客觀事實上,國有單位的所有行為均是以利用從事公務便利或職權便利為基礎的,隻是單位一般不說職務便利,而是說職責範圍,同受賄罪需要行為人利用職務之便一樣,單位受賄罪也需要以利用自己辦理某類社會公共事務的便利為構成要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文(職務犯罪篇單位受賄罪文獻綜述)3

四、法律法規彙總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八十七條規定,【單位受賄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單位,在經濟往來中,在帳外暗中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以受賄論,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文(職務犯罪篇單位受賄罪文獻綜述)4

· 監察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監察機關依法調查涉嫌貪污賄賂犯罪,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隐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産罪,私分罰沒财物罪,以及公職人員在行使公權力過程中實施的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和相關聯的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标準的規定(試行)》

(六)對單位行賄案(第391條)對單位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财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上述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個人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行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2、個人行賄數額不滿10萬元、單位行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2)向3個以上單位行賄的;(3)向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行賄的;(4)緻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黨内法規制度

《國家監察委員會管轄規定(試行) 》

第十二條規定,貪污賄賂犯罪案件,包括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單位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行賄罪;對有影響力的人行賄罪;對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單位行賄罪;巨額财産來源不明罪;隐瞞境外存款罪;私分國有資産罪;私分罰沒财物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對外國公職人員、國際公共組織官員行賄罪。

關鍵詞

【關鍵詞】單位受賄罪 單位受賄罪律師 單位受賄罪辯護律師 單位受賄罪不起訴 辯點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