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我不知道的判決?
“我的微信有一天突然付不了款了,咨詢客服,才知道我的賬戶被法院凍結了,再打聽下去,原來我被之前實施‘套路貸’的人起訴到法院敗訴後,賬戶才被凍結的……最近,我發現自己連飛機也坐不了了……”
這是坪山區檢察院辦理的一宗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當事人H先生和L女士的真實經曆。
微信賬戶為什麼被凍結?
經查:向H先生實施“套路貸”的是吳某。吳某通過虛增H先生的借款數額、簽訂虛假的借款合同以及使用損毀名譽、騷擾家人、膠水塗抹家門鑰匙孔等各種暴力、威脅手段,向H先生追索虛高的債務,迫使H先生償還了遠高于當初借款數額的債務。最後,吳某又以借款時簽訂的一系列虛假借款材料向法院起訴了H先生及其妻子L女士。法院判決吳某勝訴,最後導緻H先生、L女士被強制執行,銀行賬号、微信支付被法院凍結,同時也被限制高消費。
為什麼當事人
對被強制執行一事毫不知情?
經辦案人員細緻調查,發現:
◆H先生從未收到法院庭審改期的通知,導緻未能當庭提出抗辯;
◆法院沒有采取其他送達方式即直接向H先生公告送達了《民事判決書》,導緻H先生不知道自己已敗訴的事情,沒能及時提出上訴或申請再審;
◆法院立案執行後沒有依法送達《執行通知書》,導緻H先生和L女士賬戶被凍結才知道自己被強制執行的事實。
檢察機關如何救濟?
【全面調查核實】
坪山區檢察院認定:
◆吳某通過虛增債務數額形成虛假債權債務、簽訂虛假借款合同,形成證據鍊條閉環,并企圖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占有他人财産的目的,其行為已不是普通的民間借貸,而是構成“套路貸”詐騙犯罪,吳某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涉嫌虛假訴訟;
◆有新的證據證明H先生已經足額還款的事實,該新證據足以推翻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決;
◆法院在案件審判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送達程序和執行工作規定的行為。
【檢察監督情況】
2020年7月,坪山區檢察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同時就法院在送達和執行活動中的不規範行為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2020年11月,法院裁定再審該案。
監督結果
2021年12月,吳某被判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币十萬元;同時責令吳某退賠被害人H先生損失 58,900 元。
随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撤銷了涉案民事訴訟原審判決;駁回吳某的起訴。
目前,法院的執行程序正在回轉中,法院将終結對H先生、L女士的強制執行措施。
在被“套路貸”困擾三年半後,H先生、L女士小兩口終于可以回歸正常生活了。
以案釋法
Q1
什麼是“套路貸”?
所謂“套路”,泛指設置陷阱、巧立名目等非正常手段。
所謂“套路貸”,是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制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并借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采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這一系列行為有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虛假訴訟罪、詐騙罪等。
Q2
放貸人利用訴訟、仲裁等司法手段追索虛高“借款”的情況下,被害人如何尋求救濟?
1. 盡可能地出庭應訴答辯,向法院或仲裁機構充分舉證已償還借款的事實;
2. 因放貸人阻撓等原因導緻敗訴的,及時向法院提出上訴、申請再審、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或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3. 向檢察機關申請虛假訴訟監督。
Q3
檢察機關如何監督“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
1. 當事人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也可以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2.當事人有僞造證據、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檢察機關可以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查詢、調取、複制相關證據材料。
3.檢察機關發現生效民事判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審建議或者抗訴: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包括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證據支持;所依據的證據虛假、缺乏證明力;所依據的證據不合法等);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僞造的;
(4)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包括不允許或者嚴重限制當事人行使辯論權利;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違反法律規定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上訴狀副本,緻使當事人無法行使辯論權利等);
(6)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
“套路貸”犯罪引發的虛假訴訟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而且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坪山區檢察院将持續嚴厲打擊“套路貸”和虛假訴訟違法犯罪行為,切實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治權威和司法公信力。
檢察官提醒
遇到虛假訴訟,權益受到損害,
别忘了找我們檢察機關哦!
來源:坪山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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